(一)概说--第一审程序的刑事判决书
(一)概说--第一审程序的刑事判决书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制作的刑事判.决书,.可分 为第一审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第一审公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书,第一审自诉案件刑事判决书,第一审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书,第一审自诉、反诉并案审理刑事判决书,第一审自诉、反诉并案 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及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和拒不执行判 决、裁定的人的刑事判决书7种。最高人民法院制订了6种样式,其 中第6种样式未予制订,但对其制作的要求和特点,在第5种后面作 了简要的说明。
第一审程序的刑事判决书各样式的案号中的审级代字均采用 “初”字,这是因为案件的第一审,习惯上称为初审,以与第二审称 为终审互相对应。
为了明确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及便于及时纠正审判工作中的错 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在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末尾,郑重 写明可以上诉及其有关事项。
第一审程序的刑事判决书,从送达后的第二日起十日(严重危害 社会治安的死刑案件为三日)内,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没 有提出抗诉的,判决即行发生法律效力。除少数判处死刑、死刑缓期
二年执行按规定上报核准之外,即应按照判决结果交付执行。在上述 期限内,如果当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近亲属 经被告人同意而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提出抗诉的,判决则不发生 法律效力,应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 定,将案件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审程序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