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海荡舟手机网
导航

主页 > 应用写作 > 法律文书 > 人民法院 > > 详细内容

(一)概说--海事仲裁财产保全的专用文书

(一)概说--海事仲裁财产保全的专用文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了特别规定,其 中在涉外仲裁一章中的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 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 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有关海事涉外 仲裁案件的财产保全,适用上述规定的程序。这方面的文书主要有两 种:一是海事仲裁财产保全提请书;二是对仲裁机构提请财产保全的 民事裁定书。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