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海事仲裁机构提请采取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海事仲裁财产
(二)对海事仲裁机构提请采取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海事仲裁财产保全的专用文书
对海事仲裁机构提请采取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是海事法院在 接到仲裁机构的提请书后,经审查,依法作出准许或者驳回财产保全 的书面决定。
本裁定书的结构和内容,与诉前财产保全或驳回诉前财产保全中请的民事裁定书基本相同,实质上仍然是是否准许财产保全申请的问 题,但它是由仲裁机构提请而引起的,故在各部分内容的表述上应作相应的变更C 首部:
分行列写文书标题、字号和提请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这是裁定书的主要部分,其内容包括:
1.仲裁机构提请采取财产保全案件的案由,提请人请求采取何种 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是否已向法院提供了担保等
2.是否准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和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3.写明裁定结果,可分为两种情况:
第-种情况,准许财产保全请求的,写:
“一、准许仲裁申请人X X X的财产保全请求;
—自即日起对被申请人X X X所属……(写明财产的名称、数 量及所在地点)予以扣押(查封或冻结);
三、责令被申请人X X X提供……(写明担保的财物名称和数额 等)担保。”
第二种情况,不准许财产保全请求的,写:
“驳回仲裁申请人X X X的财产保全申请。”
尾部:
写明有关申请复议事项,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写明裁定日期,最 后由书记员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