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海荡舟手机网
导航

主页 > 应用写作 > 法律文书 > 人民法院 > > 详细内容

(二)对海事仲裁机构提请采取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海事仲裁财产

(二)对海事仲裁机构提请采取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海事仲裁财产保全的专用文书

  对海事仲裁机构提请采取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是海事法院在 接到仲裁机构的提请书后,经审查,依法作出准许或者驳回财产保全 的书面决定。
  本裁定书的结构和内容,与诉前财产保全或驳回诉前财产保全中请的民事裁定书基本相同,实质上仍然是是否准许财产保全申请的问 题,但它是由仲裁机构提请而引起的,故在各部分内容的表述上应作相应的变更C 首部:
  分行列写文书标题、字号和提请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这是裁定书的主要部分,其内容包括:
  1.仲裁机构提请采取财产保全案件的案由,提请人请求采取何种 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是否已向法院提供了担保等
  2.是否准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和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3.写明裁定结果,可分为两种情况:
  第-种情况,准许财产保全请求的,写:
  “一、准许仲裁申请人X X X的财产保全请求;
  —自即日起对被申请人X X X所属……(写明财产的名称、数 量及所在地点)予以扣押(查封或冻结);
  三、责令被申请人X X X提供……(写明担保的财物名称和数额 等)担保。”
  第二种情况,不准许财产保全请求的,写:
  “驳回仲裁申请人X X X的财产保全申请。”
尾部:
  写明有关申请复议事项,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写明裁定日期,最 后由书记员署名。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