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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说--强制拍卖船舶清偿债务的专用文书

(一)概说--强制拍卖船舶清偿债务的专用文书

  强制拍卖被扣押船舶以清偿债务,是海事诉讼中的一项特有程序 If r 1987年8月,最尚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总结审判经验 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发出《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侦务 的具体规定》。规定指出:“船舶被扣押后,船舶所有人在30 [丨内祀 不提供充分、可靠的担保,或者看管船舶的费用很大,或者船舶本身 及其机件、设备不宜继续扣押的,法院可以应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强制 变卖。”在强制变卖船舶清偿债务的过程中,应当制作相应的文书, 这也是海事诉讼中特有的一类文书。强制拍卖船舶清偿债务的各种文 书,必须在申清人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之后制作:它是基 于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相结合而产生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的 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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