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内容及写作要求--再审民事调解书
(二)内容及写作要求--再审民事调解书
本调解书首部除当事人称谓与一、二审民事调解书不同外,其他 各项的写法与-、::审民事调解书基本相同。案件由来一般可以表述 为:“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X X X与原审被告(或原审被告匕诉人)XXX......(案由)一案,本院于X X X X年X X月X X日作出(X X X X) X X X字第X 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X XXX年XX月XX日本院作出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当事 人的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以及尾部的内容,可参照一、:审 调解书的写法书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r-问 题的意见》第二百零--条规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 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之后,原判决、裁定即为撤 销。”据此,在再审民事调解书中对原判决、裁定的效力问题,尤须 再作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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