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第二审发回重审刑事裁定书和第二审发回重审刑事附带民 事裁
(四)第二审发回重审刑事裁定书和第二审发回重审刑事附带民 事裁定书--第二审程序的刑事裁定书
1.概念
第二审发回重审刑事裁定书,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于不服其下 级法院的第一审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提 出抗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经査对原判决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九十一条或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 民法院重新审判的书面决定。
第二审发回重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于 不服其下级法院的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刑事和民事两部分或者 其中某一部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经査对原审判决已经提出 上诉、抗诉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或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撤销 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书面决定。
2.适用范围
两种裁定书的适用范围,根据审判实践,主要应包括:
(1)原判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之间互相矛盾、彼此 脱节或者没有査对属实的;
(2)原判遗漏了被告人的重要罪行,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共 同犯罪分子的;
(3)原审法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或重要制度,如合议 庭组成不合法,审判人员应回避而没有回避,应当公开审判而没有公 开审判,非法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等,以致可能影响判决的正确性 的。
(4)原审法院应予驳回的自诉案件。
3.作用
(1)实事求是,保证不冤枉无辜公民,不放纵犯罪分子。对于刑 事附带民事案件来说,还可以使被害人要求赔偿物质、经济损失的问 题,得到合理的解决。
(2)被指定重新审判的法院不能顶抗拖拉,错判可以得到及时纠正。
(3)教育下级法院严肃执法,不得草率结案。
4.特点和要求
(1)首部和尾部,分别与第二审改判刑事判决书和第二审改判刑 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基本相同。原判决的基本内容和上诉、抗诉的主要 意见从略,只在叙述上诉、抗诉的审判经过段中,简要地增写“以 ……为由”即可。
(2)正文部分,对于发回重审的问题和理由,在裁定书上只作简单的叙述,其具体内容,另行附函向重审法院详加说明。裁定结论, 应引用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作为发回重审的程序依据。
(3)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仍按第 一审程序进行重新审判。重审的判决仍属第一审判决,在判决书上应 当交代可以上诉、抗诉及其有关事项。
5.实例:杨xx贪污案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X X省X X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1993)邯市刑终字第6号
原公诉机关:XX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X X,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 族。x x省磁县社村乡杜村农民,捕前住原籍。因盗窃,1991年4 月25日被收审,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押x x市看守所。
XX省xx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杨xx盗窃一案。于 1992年12月24日作出(1992)法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 人杨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 杨xx不服,以把路边没人管的木材拉回家,不是盗窃;木材的方数 和价值不对;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杨x x所盗木材数量、价值和具体实施盗窃 犯罪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x x省x x市邯山区人民法院(1992)法刑初字第84号 刑事判决;
二、发回X X省X X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993年3月 曰
书记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