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执行拘留或提前解除拘留通知书--执行的有关通知书
(二)执行拘留或提前解除拘留通知书--执行的有关通知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六条和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对于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违反法庭规 则,扰乱法庭秩序,在证据、证人和财产方面弄虚作假,以暴力、威 胁、侮辱、诽镑等非法手段,侵犯人身权利,拒不执行或者拒不协助 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妨害诉讼的行为,作 了可处十五日以下拘役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拘留的人,由人 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 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人民法院作出拘留决定或解除拘留决定 之后均应通知公安机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以上规定制发了执行 拘留和提前解除拘留通知书两种样式。
1.执行拘留通知书
执行拘留通知书,是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或 者行政案件中,依法对妨害诉讼的诉讼参加人或其他人作出拘留决定 后,交付公安机关执行的司法文书
本通知书二联,第一联致公安局,其正文部分依次填明诉讼案件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决定予以拘留的人的姓名、原由、期间 和起止日期,写明把请执行拘留,期满解除的旨意。并附拘留决定书 一份。
第二联是回执,由公安局填写,加盖公章,退回法院。
2.提请解除拘留通知书
提请解除拘留通知书,是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 件或者行政案件中,对已被拘留的妨害诉讼的人作出提前解除拘留的 决定之后,通知公安机关解除看管的司法文书。
本通知书分二联,第-联致公安局,其正文部分填明被拘留人的 姓名,说明其在拘留期间已经承认并改正错误,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请予解除看管的旨意。并附提前解除拘留的决定书一份。
第二联是回执,由公安局填写,加盖公章,退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