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刑事裁判文书的特点--刑事裁判文书概论
(三)刑事裁判文书的特点--刑事裁判文书概论
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的主要司法文书,与人民法院的其他司法文书比较,有许多特点:
第一,刑事裁判文书,是解决公诉人或自诉人起诉的指控是否成 立,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应否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 诉讼实体问题和诉讼程序问题的书面决定。而民事裁判文书则是解决 确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的诉讼实体问题和诉 讼程序问题的书面决定;行政裁判文书则是评断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 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的诉讼实体问題和诉讼程序问题的书面决定。
第二,刑事裁判文书是对刑事诉讼案件作出审判结论的基本的司 法文书,而命令、布告、执行通知书是从裁判文书派生的司法文书。
第三,刑事裁判文书是审判刑事案件的主要司法文书,而书函、 公告、通知、证票等文书是诉讼过程中的辅助性的司法文书。
第四,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向当事人和公众发布的 正式公文文书,而审理报告、批复、笔录等文书是为审判活动服务的 法院内部使用的司法文书。
裁判文书有其独特的语言文字风格,刑事裁判文书对此要求更 髙。这就是:
1.语气决断,解释单一
特别是在定性量刑的词语中,不能允许有模棱两可和含混不清的 现象发生,在认定案情中,不应使用可能、也许、大约、恐怕等捉摸 不定的词句。
2.词语庄重,文字规范
不能把犯罪分子的黑话和方言土语写进刑事裁判文书。数目字除 用以表述号码和专业术语的以外,一般应当使用汉字。消灭错别字。 简体字和标点符号应按国家的统一规定使用。
3.语言朴实,叙述具体
在叙述案情时,应当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一就是一,二就 是二,不能拖泥带水,忌用夸张、铺陈、渲染的手法,不能使用笼统、抽象、估计的词句。
4.语句严谨,.逻辑严密
说话要有根有裾,论理要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前后呼 应,没有空子可钻。
5.褒贬适当,是非分明
如在说理时,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应用贬义词予以揭露否定;'对 于同违法猫罪分子作斗争的正义行为,应用褒义词给予表扬、提倡。 “寓褒贬,别善恶”,以收法制宣传教育之效。两者既不可以混淆,也 不能用中性词来代替。
6.关于简练问题
我们认为:这只是要求言简意赅,即是以较少的文字,准确而完 备地表达较多的概念。切忌为求文字简短,而把文书的重要内容删 去。在篇幅问题上,应当是因案而异,该短就短,该长就长,如果把 复杂的案情和简单的案情、多人犯多罪的案件和一人犯一罪的案件的 裁判文书字数等量限制起来,这就不是简练,而是“削足适屦” 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