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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事案件专用文书的种类和适用范围--海事案件专用文书概说

(二)海事案件专用文书的种类和适用范围--海事案件专用文书概说

  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为 《样式》)第十二类海事案件专用文书,共有29种样式,按其用途可 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有关财产保全方面的16种;二是有关强制拍卖 被扣押船舶方面的11种;三是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方面的2种。
  1.有关海事案件财产保全方面的文书
  包括海事诉讼财产保全、海事诉前财产保全和海事仲裁财产保全。
  (1)海事诉讼财产保全的有关文书,适用于海事、海商案件起诉 后,或者在起诉的同时,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采 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这些文书有:海事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采 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驳回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的民事裁 定书,扣押船舶命令和解除扣押船舶命令,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2)海事诉前财产保全的有关文书,适用于海事请求权人在提起 诉讼之前,为保全其海事请求权的行使,在紧急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对 某一船舶实施扣押的案件。这些文书有:海事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通知书,诉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 书,驳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民事裁定书,扣押船舶命令和解除扣押 船舶命令,请求发还担保的申请书和发还担保的民事裁定书,以及撤 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书等。
  (3)海事仲裁财产保全的有关文书,适用于海事仲裁机构提请法 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包括仲裁机构向法院提交的海事仲裁财 产保全提请书,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对仲裁机构提请财产保全的请求 是否准许的民事裁定书。
  2.有关强制拍卖被扣押船舶方面的文书
  这类文书适用于船舶被扣押后,船舶所有人拒绝提供充分、可靠 的担保,海事请求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拍卖被扣押船舶,将 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的案件。包括:强制拍卖被押船舶的民事 裁定书,拍卖被扣押船舶的公告,接受债权登记通知书,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支付(外汇)能力证明书,船舶拍卖成交 确认书,船舶移交完毕确认书,船舶所有权转移证明书,宣告船舶所 有权转移的公告,确认清偿协议的民事裁定书等。
  3.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方面的文书
  这类文书适用于依照海商法规定享有限制赔偿责任的船舶所有 人、救助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重大事故等情形,向法院提出赔偿责 任限制申请的案件。主要文书有:责任限制申请书,准许或者驳回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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