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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说--复核程序的刑事裁定书

(一)概说--复核程序的刑事裁定书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制作的刑事裁定书,可分 为: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刑事裁定书,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授权 核准死刑案件刑事裁定书,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 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发回重审刑事裁定书,高级 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发回重审刑事裁定书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发回重审刑事裁定书6种。
  上述各样式刑事裁定书的案号中的审级代字,死刑复核案件均用“核”字。
  复核程序不是一个审级,因此,裁定书的末尾,不能写“本裁定 为终审裁定”,对于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定书,应写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核准死刑(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的表述问题,习惯上 的写法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有如下三种:
  第一种写法为:“核准x X X X人民法院(X X X X) X刑初字 第X X号以X X罪判处被告人X X 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 判决。”
  第二种写法为:“核准X X X死刑的判决”或“核准X X X犯X X罪判处死刑的判决。”
  第三种写法为:“核准以X X罪判处被告人X X X死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第二、三种写法虽然文字简短,但是表达意思不够完整。最高人 民法院制订的诉讼文书样式采纳了第一种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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