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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案件的审理报告--案件审理报告

(二)刑事案件的审理报告--案件审理报告

  刑事案件的审理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样式有:第一审刑事 案件审理报告,第二审刑事案件审理报告,复核死刑和死刑缓期二年 执行案件审理报告,再审刑事案件审理报告和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报告 五种。
  按照《样式》的规定,前四种刑事案件审理报告,一般均可分为 如下七个部分:
  (1)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这部分的内容,都与同一程序的裁判文书首部的案件的由来和审 每经过段相对应,其不同的是,凡是审判经过的过程,不论士法或非 法,不论内部的或公开的,都应书写清楚。分述如下:
  ①案件是怎样来到本院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来源,其 一是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二 是公民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事实不清楚,有足够证据的告诉才 处理或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经审查构成犯罪的予以受理;其三是不服 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或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四是对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刑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本院院长根据当事人的申诉或其他各 方面的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裁定对案件进行提审、指令再审或 者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其五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或其他上 级人民检察院认为裁判文书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 法院提出抗诉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再审;其六 是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物质、经济损失,在刑事案件 审判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作为刑事附带 民事案件审理;其七是按照法律规定,终审后应当报送上级法院核准 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有核准权的最髙人民法院或被 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属于哪一种来源,其中有无曲折复杂 情况,应当分层次叙述清楚。公诉案件和上诉、抗诉案件的受理时 间,应当准确地写明,以便计算审理期限。
  ②审判组织问题。主审人名义书写审理报告的,应写明是否已经 组成合议庭,主审人是谁;巳经组成合议庭的,由哪些人组成,审判 长是谁。用合议庭名义书写审理报告的,系由哪些人组成合议庭,由 何人担任审判长,亦应写明。此外,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过回 避申请的,对申请人和申请理由以及对申请回避的处理结果,应当书 写淸楚。
  ③审判方式问题。已经开庭审判并以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名义 书写审理报告的,应写明本案采用了何种审判方式,是书面审理还•是 公开开或不公开开庭审判的,应当如实写明;开庭审判时没有公•开 进行的,还应说明原因。
  ④出庭人员问题。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审理报告,应当写明诉讼 各方出庭参加诉讼人员的姓名及其在诉讼中的地位。如检察机关的代 表、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被害人、各种诉讼代理 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哪些人出庭参加了诉讼。 应当出庭而没有出庭的,还应写明其缺席的情况和原因。
  ⑤审理经过问题。本段的叙述,一般应与裁判文书一样写明其经 过的各个环节。但以主审人名义书写审理报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 理,也未进行合议庭详议,审理经过就有所不同,应实事求是的书 写。如果某些案件有来自上下左右的监督或干扰以及内部的请示讨论 的经过,均应如实写出,以作合议庭评议、院庭领导审核和审判委员 会讨论时参考,也是留作日后工作检查的依据。这是主审人如实汇报 情况的应有职责,我们强调审判工作应当增加对外界的透明度,更应 无所顾虑地增加对内部的透明度,以便加强审判监督,防止弊端的产 生,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性。
  (2)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这部分的内容,除必须写明裁判文书要求书写的项目之外,作为 审判案件的参考资料,应当增写如下情况:首先是在被告人项中,应 写明其主要经历,包括其光荣历史和劣迹,包括入党、入团、参军、 提干、招工以及参加宗教和反动组织的时间和担任的主要职务,包括 曾经受过的奖励和惩罚以及其他道德品质上的表现。如系归侨或港、 澳、台胞,并应写明何时从何地区回归。有必要时应写明被告人的家 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以及家庭经济情况。有如亲属侨居国外或在 港、澳、台的,应写明是什么亲属、姓名、所在国家或地区及其职 业;如系知名人士、统战对象的,也应写明。以便更全面地了解被告 人的过去和现在及其所受制约和影响的因素,有助于正确地分析犯罪 性质、选择恰当的刑罚手段,达到惩罚罪犯、改造罪犯和预防犯罪的 目的。
  其次,对于被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对象明显、受害严重的 被害人的案件,应增写受害人项,较详细地写明其基本情况及其与被 告人的关系。审判实践证明,这在许多案件中,对于分析犯罪分子的 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以至确定犯罪的性质,是有重要意义的。例如分 析被告人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是强奸还是通奸,就是如此。但 不能要求每个案件都要写明双方的关系。如果受害人与被告人素不相识或者受害人不明显等,就不适用。在书写受害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 项时,如其与本案当事人有特殊关系的,也应交代清楚。
  (3)案件的侦破、揭发情况
  在公诉案件的审理报告中,应写明案件的发生、揭发或侦破的过 程,包括时间、地点、方式方法和涉及的主要人物等情况。特别是那 些无名尸体、集团犯罪、作案手段隐蔽的案件,或者没有直接证据、 证据间彼此有矛盾和被告人口供反复等重大疑难案件。详细写明上述 过程,对于分析证据的可靠程序,审査犯罪事实是否真实,至关重 要。如果其中的揭发、侦破过程有曲折复杂的情况和问题的,更应详 加叙述、审査。破案经过应具体写清,避免含糊笼统,令人看后不知 由来。有赃款、赃物的,其去向亦应在此写明。自诉案件系属告诉才 处理或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査破案的轻微刑事案件,一般是原告人和被 告人明显,因果关系清楚,没有本项内容。
  (4)刑事诉讼中的对立各方意见
  案件审理报告中的对立各方意见,在不同程序的刑事案件中有不 同的书写内容,这是与裁判文书一致的。但是要求比裁判文书写得全 面具体一些,要把各方意见摆明白,特别是要把争讼的焦点写得清 楚,不要过于概括简略。
  在一审案件中,一方面要具体写明检察机关指控或自诉人控告的 罪名、犯罪事实和请示及其理由和根据;另一方面要具体写明被告人 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其理由和根据。自诉案件中被告 人有反诉的,应同时真体写明反诉的内容和被反诉人的答辩。被告人 的口供和自诉、反诉、辩护的内容有补充、有反复或者前后矛盾的, 应当一并具体写清。
  在二审案件中,一方面要写明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定 罪量刑的结果及其理由和根据;另一方面要写明上诉、辩护或抗诉的 主要意见和理由。在再审案件中,一方面要写明原审生效的裁判文书 认定的事实和定罪量刑的结果及其理由和根据,另一方面要综合归纳提起再审前后各方的主要意见,包括当事人和有关公民的申诉、有关 单位的反映、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案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意见及其理由和根据。在再审后的上诉、抗诉案件的二审审理报告 中,一方面要写明一审法院的再审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和定罪量刑的 内容,另一方面要写明再审裁判以后上诉、控诉的主要意见。在死 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复核案件中,主要是审核原审裁判文书认定 的事实、证据和定罪量刑的理由以及法律根据是否正确无误,但是也 应兼听本案审判过程中各方的意见,作为复核审理的参考。因此,被 告人、辩护人或公诉机关曾经提出过的主要意见(有的案件还有转报 法院的初核意见)应一并写明在案件审理报告之中。
  (5)事实和证据的分析
  这里写的是本院经审理査证后对本案事实和证据的认识。总的方 面可参照同一程序的刑事裁判文书的相应部分书写,主要的不同之 处,是要进一步加强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
  第一审案件审理报告,应当重点写明本院审理査证后所认定的犯 罪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并应写明査对属实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 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物质、经济损失情况,下同)和据以认定事实的具 体证据。犯罪事实,包括作案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实施过 程、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作案后的表现等情况。证据,已 经开庭的,采取的证据必须是经过庭审查对属实的;尚未开庭的,拟 采取的证据应当是经过公安、检察机关已经查对属实的。对证据,无 论是正反两面的,都应具体锋加列举和作证据力的分析评论,哪些证 据为什么是可信的,哪些证据为什么是不可信的,反面的证据说明了 什么问题,能否排除其证明的事实,正面的证据与证据之内在的连锁 关系和对事实情节的证明作用是什么、都应作出分析论证。证据之间 有矛盾的要实事求是地进行综合分析,去伪存真;对于有争议的证 据,应当重点分析论断。列举的证据,都应分别用括号注明其所在案 卷的页码,便于翻阅。
  第二审和再审的案件审理报告,均应写明经过本院此次审理之后 确认的前一个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哪些是正确的或全部是正确的, 有哪些可靠的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哪些是错误的或全部是错误的,有 哪些足以否定的理由和根据。如果上诉、抗诉、申诉或有关方面对事 实、证据提出异议,应当有重点地逐条査对分析,确认何者能够成 立,何者不能成立,作出明确的结论来。
  复核案件审理报告应写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上述案件审理报告的 要求基本相同。只是在核准死刑的案件中,更应仔细地核査据以认定 犯罪事实的证据系列,是否完全可靠和足以充分证明犯罪事实的存 在,以免发生错误,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本部分的内容是案件审理报告的重点。书写的广度和深度应比裁 判文书的要求更高。
  (6)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部分书写的,主要是不属于其他部分或者其他各部分不好书写 但又有参考意义的内容。如:①某些侦査中的非正常手段,预审中的 逼供、诱供;②某些人的说情,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他们的 亲属的不正当活动;③案件本身存在的某些无法解决的矛盾;④发现 被告人有未经起诉的漏罪、或者漏网的同案犯;⑤被告人检举、揭发 的其他人的罪行,提供的重要犯罪线索及査对情况;等等。这些情况 均可在此写出,提供参加本案讨论和审核的人员作为参考。如果案件 中没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审理报告中就不写这一部分的内容。
 (7)定性处理意见 ‘
  本部分应写明的内容,主要是主审人或合议庭对案件性质的分析 和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法律根据。
  首先应列举有关各方面的处理意见,如被告人所在单位、被害人 及其近亲属以及有关单位的要求和意见。如果被告人或被害人是归 侨、华侨、侨眷、港澳台胞、少数民族或宗教界人士的,应分别写明 有关侨委、民委、对台办、宗教单位等的意见。在非审案件中,还应把原审的裁判结果和理由摆出来,作为处理意见的基础或参考。
  主审人是掌握案情最全面、了解被告人最清楚的审判人员。最知 情的人最有发言权。因此,主审人最能洞察全案,析隐发微,提供最 切合案件实际,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利于惩罚犯罪,改造犯罪分子和保 护无罪的人不受刑罚处罚的处理意见。又因为是初步处理意见,应当 怎么想就怎么写,要把理由写深写透,尽情书写,无需拘束。必要时 还可提供两个以上的处理方案,以供讨论、审核人的选择。一般包括 以下几项内容:
  ①根据确认的具体事实、情节,全面对照有关刑法典、其他刑事 法规和刑事政策规定的原则精神,参考刑法学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 案情的定性分析。
  ②全面论述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哪种或哪几种犯罪,应当 从宽还是从严处理。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般应专段划清各个被告人 的刑事责任。有赃款、赃物的应写明应当如何处理。有附带民事诉讼 的还应分清其民事责任。
  ③在第一审案件中,对于控、辩双方的争论要点,应当通过分 析,分清是非;在第二审、再审或复核案件中,应当通过分析确认原 判哪些正确、哪些错误,或者全部正确,或者全部错误;对于上诉、 抗诉、申诉或其他各方面反映的主要意见,应当通过分析,加以甄 别。这样,也为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加强说理的针对性以及对于各方面 的意见表示采纳或批驳,提供了扎实的基础。
  ④写明依照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条文提出对案件的全面处理意 见。对有关机关、团体、单位需要提出司法建议的,同时在此提出具 体的建议意见及其理由和根据。
  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报告的分段,与前四种刑事案件审理报告差 异较大,一般可分为以下六个部分:
  (1)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本部分主要是叙明执行机关或其他单位提出对罪犯减刑或假释的书面意见和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核的经过。为了计算刑期的需要, 对于在此次服刑期中曾被减刑或加刑的过程,亦应予以写明。至于罪 犯在原审中的诉讼过程,如无特殊情况,可以一带而过。
  (2)罪犯的基本情况
  减刑、假释的对象,是已经定罪判刑的已决犯,而不是正在审判 中的未决犯,故应称“罪犯”而不应称“被告人”。
  本部分除应写明罪犯的自然状况和服刑处所外,还应写明罪犯在 判处刑罚前的社会地位和是否累犯、惯犯等,以作裁定减刑或假释时 的参考。在假释案件中,还应写明罪犯是否有家可归和当前家庭的人 口、经济状况,以及有无主要社会关系的积极影响,以便从预防其重 新犯罪的角度,考虑对罪犯应否假释的问题。
  (3)执行中的判决内容
  本部分所指的判决的内容,是正在执行中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文书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和判处的刑罚。这些内容,一般是在减 刑、假释的裁定书中略去不写的,但在案件审理报告里面,应当概要 地写明,以作从严或从宽掌握减刑、假释的参考。如果在审核减刑、 假释的材料当中,发现原审裁判结果有畸轻畸重或者在认定事实上存 在重大问题时,则应在案件审理报告中予以重点书写,把问题提出来 交付讨论、审核,加以纠正。
  (4)罪犯在服刑中的情况
  本部分只写罪犯在正在生效的判决作出之后送交劳改机关或其他 单位执行中的表现,不写判决前在社会上的表細;既包括罪犯的悔 改、立功表现和特殊情节,又包括罪犯平日表现不好或者表现有反复 的情况;应列举经过本院核实的具体事实,不能照抄劳改执行机关的 笼统的评审词句。
  (5)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部分要写明的,主要是劳改机关或其他单位在对罪犯的监督管 理上存在的缺点和问题以及原判中存在的一般问题。如果原判中存在的问题很大,巳在其他部分写明了的,这里就不要重复了。没有什么 问题可写的,就不要列这个标题。
  (6)处理意见
  首先书写劳改机关或其他单位书面提出的减刑或假释意见作基 础,有其他方面的反映的应接着一并列出。然后通过有重点的分析评 论,提出主审人或合议庭的处理意见。对罪犯的减刑、假释,主要是 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或其他的特殊情节,但应结合考虑罪犯原 判罪行的性质、情节和民愤如何,社会危险性的大小,是累犯、惯犯 还是偶然犯罪,属于集团犯罪的是首犯、主犯还是从犯,原判刑罚有 无失轻失重的情况,等等。引述有关的法律条文,提出从宽或从严掌 握的具体意见。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 子和主犯、以及累犯、惯犯的减刑、假释,应当特别慎重,严格掌 握。有司法建议的,一并在此提出具体意见。
  实例:
关于被告人黄XX、吴XX、聂XX 盗窃军用物资一案的审理报告
                            (1993)军海刑终字第2号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
  原审被告人黄XX、吴XX、聂XX盗窃军用物#一案,由南海 舰队军事法院根据南海舰队军事检察院的公诉,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作出(1992)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XX、吴X x不服,提出上诉。被告人聂x x认罪服判不上诉。本院受理后,依 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程x x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二、原审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人(上诉人)黄X X男,一九六一年四月二十二日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高中文化程度,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入伍,原 系海军38262部队67分队军械师,海军军士长军衔。因盗窃军用物资 于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被监视居住,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九曰被 逮捕。现羁押于南海舰队政治部看守所。黄xx于一九八◦年五月人 团,一九八三年十月.入党。入伍后,因工作成绩突出,先后受嘉奖七 次,立二等功一次,被评为先进战士、优秀团员各一次。一九八三年 '十二月,因偷拆军械维护工作台占为已有,受行政警告处分一次。其 父黄x旭,务农;其母郑XX,务农;其妻杨xx,冷水滩市地区金 属回收公司工人(一九八八年结婚,一九八九年生一男孩)。家庭经 济状况一般。
  原审被告人(上诉人)吴X X,男,一九六五年二月二十四曰 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入 伍,原系海军38291部队81分队司机,海军专业军士军衔。因盗窃军 用物资于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被监视居住,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 八曰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海舰队政治部看守所,吴调xx于一九八三 年八月入团,一九八六年七月入党。入伍后,因工作成绩突出,先后 受嘉奖四次。其父吴x浦,务农;其母刘x x,务农;其妻鲁x x, 岳阳市新征被服厂工人。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原审被告人聂XX,男,一九七二年一月五日生,汉族,湖南省 益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一九八九年三月入伍,原系海军38291部 队81分队司机,海军下士军衔。因盗窃军用物资于一九九一年十月 二十六日被监视居住,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 海舰队政治部看守所。被告人聂x x于一九九〇年四月入团。入伍 后,因工作成绩突出,受嘉奖一次。其父聂x凡,务农;其母夏x x,务农。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三、案件侦破、揭发情况
  一九九一年十月五日二十二时五十分许,38251部队(航八师) 小车班司机戴x X、徐x x出车返回车库时,发现车库中停放的H53—0219号212型吉普车被盗,即报告该师管理科陈x x科长和师 参谋长孙X X。该车被盗后,由同案犯李xx (冷水滩市楚江圩镇养 路班合同工,另案处理)开往柳州准备销赃。十月六日,广西金秀县 三江派出所工作人员发现李驾该车从该县八里塘检查站经过,并在三 江镇附近将车撞坏。十月七日晚,派出所工作人员对李进行查问,李 在途中逃走。之后,三江派出所经查询后告知部队。十月二十三曰, 冷水滩市岚角山派出所将李X X抓获,李在审讯中又供出黄XX、吴 XX参与盗车。随后,航八师保卫科对黄、吴、聂实行监视居住,经 讯问,三被告先后供认了伙同李X X共同盗窃吉普车的犯罪事实。
  四、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一九九一年九月,被告人吴XX对被告人聂 X X提出盗出该师部小车废弃野外,以报复领导,聂表示同意。之 后,吴找到被告人黄X X ,由黄又纠集地方不法分子李X X密谋作 案。在密谋过程中,黄提出将车盗出后卖掉,吴、李、聂均表示同 意。同年十月五日晚十时许,黄、吴、李、聂四人,按事先商定的计 划,将停放在该师部小车班车库内的一辆北京212型吉普四(车牌号 H53—0219,价值14000元)盗出。该车在销赃途中被撞坏。其行为巳 构成盗窃军用物资罪,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黄,吴两人起主要 作用,均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聂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比照 主犯减轻处罚。黄X X认罪态度不好,可从重处罚;吴X X、聂X X 能当庭供认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 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 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条和《中国人民解放军 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别判决被告人黄X X、吴 XX、聂XX犯盗窃军用物资罪,处有期徒刑八年、五年、二年六个 月;剥夺黄X X海军军士长军衔,剥夺吴X X海军专业军士军衔;追 缴赃物发还原单位。.
  一审判决后,被告黄XX提出上诉,否认其参与盗车,并供述其虽承认过参与盗车,但是受李X X等人陷害和办案人员逼供、诱供的 情况下,使其不得已才承认的。
  上诉人吴X X以一审判决与事实不符,提出上诉,否认其参与盗 车,虽在供述中承认过犯罪事实,主要是因办案人员对其严刑逼供所 致。当庭承认犯罪事实,也是不得已的情况下,想争取好的态度,求 得从轻处理。
  五、二审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经审查,一九九一年九月,上诉人吴XX、同案犯聂XX因被调 离师小车班,遂产生对师领导不满情绪,吴提出将师小车班的小车盗 出废弃野外;以此报复领导,聂表示同意。吴又将此想法告诉上诉人 黄X X,请黄帮忙,黄同意,由黄又找地方人员李X X帮助实施盗 车。同年十月二日,黄、吴、李、聂四人进行密谋,黄提出十月五曰 是星期六,晚上放假人少,不容易被发现,便于盗车,并提议将车盗 出后开到柳州卖掉,吴、李、聂表示同意。吴让李准备一根撬棍用于 撬车库门锁。随后,吴用李提供的一把与聂X X私藏的被盗车的点火 开关钥匙相似的钥匙,与聂一起在冷水滩市火车站附近的个体户吕X X处改配成被盗车的点火开关钥匙。十月五日晚十时许,黄、吴、 李、聂按事先的约定,在该师原卫生队门前会合后,由黄、聂在小车 库附近望风,吴、李潜至车库,李用随身带来的撬棍撬该车库铁门上 的挂锁,未能撬开。这时,吴、李合力将铁门抬开。吴用改配的点火 开关钥匙将车牌号为H53~0219的北京212型吉普车发动后,将车开 出车库交给李,由李驾车开离营区前往柳州销赃,途中因交通事故车 被撞坏。
  上述事实认定的主要证据有:(1)上诉人黄XX、吴XX与同案 犯聂x x李x x的供述基本一致,能够互相印证。在侦查过程中, 黄、吴、聂虽有翻供,但在供认全部犯罪事实、情节时,相互基本吻 合。(2)参加侦查、预审人员和见证人所出的证明材料证实,在侦查 和审讯过程中,不存在逼供、诱供的情况。上诉人黄x X、吴x x所谓供认犯罪事实,是办案人员对他们逼供、诱供所致,纯属谎言。
(3)有李x x的辨认记录。同案犯李x x在对吴xx、聂x x等人辨 认时,指认出吴、聂是参加盗车的同案犯。(4)证人戴x X、徐x x 证实,十月五日晚十时零五分左右,他们曾到师小车库驾驶北京213 型吉普车出车接人,十时五十分许出车回来后,发现停放在小车库的 H53—0219号北京212型吉普车被盗。这与黄xx、吴xx、聂xx 供述中交代的在实施盗车时,曾见有两人到小车库开出北京213型吉 普车的情节相吻合,说明黄、吴、聂当晚确在作案现场。(5)黄x x 妻子杨x x证实,黄十月五日晚确离家外出过,直至十点以后才回 家。而黄又不能说出当晚的去处,说明黄具备作案的时间和条件。
(6)现场勘查笔录和发案现场提取橇棍的笔录以及李x x辨认记录证 实,被盗车的车库门前提取的铁撬棍,确系李十月五日晚盗车时用于 撬车库门锁的作案工具。(7)龙x忠、龙x华证言和龙x华辨认记录 证实,作案现场提取的铁橇棍,是李x x十月五日晚自龙家拿走的橇 棍。(8)师军务科志愿兵王x x证实,案发当晚部队吹熄灯号后不 久,听到有小北京吉普(212型)起动的声音;师倶乐部战士张x证 实,他十月五日晚九时五十分开始放广播,十时整吹熄灯号。这与 黄、吴、聂所交代的盗车时间相印证。(9)从聂xx的抽屉里查获了 聂私藏的被盗车的点火开关钥匙。(10)从李x x女友处提取的改配 的被盗车点火开关钥匙。(11)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明,从李的女友 处提取的钥匙是被盗车点火开关钥匙的仿制钥匙。(12)广西金秀县 三江派出所关于发现被盗车经过的证明材料。(13)冷水滩市物价局 关于被盗车的价格鉴定。(14)航八师军务装备科关于被盗车系该师 列编车辆的证明材料。(15)航八师零陵场站关于被盗车肇事后的技 术鉴定。
  上诉人黄xx所谓“没有参与盗车,是李xx等人陷害”和上诉 人吴x x所称是黄、李“嫁祸于人”的说法,没有事实根据。因为 黄、吴、李、聂之间没有宿怨,而四人的供述完全一致。显然是黄、吴为了逃避罪责而编造谎言。
  综上,此案证据确实、充分、合法,黄XX、吴XX、聂XX伙 同地方人员李X X盗窃军用车辆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上诉人、被告人翻供问题
  上诉人黄X X对犯罪事实的供述情况是“不承认--承认-翻供一承认——庭审前翻供”;上诉人吴X X对犯罪事实的供述情况 是“不承认——承认——翻供——承认——庭审前翻供”;同案犯聂
X X对犯罪事实的供述情况是“不承认-承认-庭审前翻供”。
究其原因,主要是:(1)四名罪犯订立了 “攻守同盟”;(2)黄、吴、 聂在侦查过程中和押解途中有串供的现象。从现有材料看,不存在办 案人员对他们“逼供”、“诱供”的情况。
  (二)关于同案犯李XX (地方人员)的处理问题
  据一审承办人介绍,地方法院仍未对李作出判决,待我院二审终结后再作处理。
  (三)关于航入师管理科科长陈X X是否本案同案犯的问题 因为:上诉人吴X X曾供述陈X X指使他盗车的;上诉人黄XX、被告人聂X X的供述也间接涉及到这点。但是,综合现有证据材 料看,不是以确证陈是本案的同案犯。
  (四)关于一审诉讼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1.证人颜XX、农XX、王XX的证百,只能说明吴x x案发当晚不在宿舍,并不能证实吴是否参与作案,一审当庭将上述证言作为 证据使用,缺乏证明力。
  2. —审判决根据被告人认罪态度,在量刑时表达为“可以从重处 罚”或“可以从轻处罚”,其意见不明确,应具体表述为“应予从重 处罚”或“应予从轻处罚”。
  3.庭审笔录中有个别地方与实际庭审活动情况不符,使用的证据 页号与案卷中的页号对不上号。
  4.案卷中个别证明材料,有的只加盖单位的公章,没有承办人署 名;有的没有相应的单位说明和公章;有的是用圆珠笔写成的,不符 合规定要求。
  5.诉讼卷中缺少通知被告人吴x x的辩护律师出庭辩护的通知书存根。
  以上问题,已向一审承办人指出并交换了意见。
  七、处理意见和理由
  上诉人黄XX、吴XX与同案犯聂XX伙同地方人员,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军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军用物资罪,情节严 重。在共同犯罪中,黄X X提起盗卖车辆犯意向、选定作案时间、联 系地方不法分子参与作案、提供密谋场所、积极参与盗车,起主要作 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吴XX提起盗车犯意、改配作案钥匙,在 实施盗车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聂XX提供盗车钥匙 和盗车中望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比照主犯减轻处罚。一审法 院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上诉人黄X X认罪态度不 好,予以从重处罚;上诉人吴XX、同案犯聂X X能当庭供认犯罪事 实,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 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拟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上是否妥当, 请合议庭评议。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军事法院刑事审判庭 主审人:程X X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一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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