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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终止审理刑事裁定书--各程序通用的刑事裁定书

(一)终止审理刑事裁定书--各程序通用的刑事裁定书

各程序通用的刑事裁定书,常见的有:终止审理刑事裁定书和补 正裁判文书失误的刑事裁定书二种。
  这二种刑事裁定书的案号中的审级代字,应随各种不同的审判程 序而异。
  1.概念
 终止审理刑事裁定书,是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 中,遇有被告人死亡,但是根据已有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其有罪, 或者有罪无罪尚难认定的情况下,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 的若干问题的答复》第四十条的规定,对案件终止审理的书面决定。
  2.关于适用范围问题
  (1)本裁定书适用的案件有:
  ①从程序上讲,适用于在各种审判程序进行过程中被告人死亡的 各类刑事案件。
  ②从实体上讲,适用于:
  被告人死亡,根据已有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其有罪的案件;
  被告人死亡,根据已有的证据材料有罪无罪尚难认定的案件。
  (2)在审判过程中,因为被告人死亡,根据已有的证据材料能确 认其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无罪,不适用本裁定书。
  (3)在审判过程中,如果因为被告人逃亡、生病等原因,致使案 件的审判工作不能继续进行的,应当宣告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用决 定,不用裁定。
  3.特点和要求
  (1)首部和尾部的写法,与同一程序的其他刑事裁定书大体相同。但 是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可以写得简略一些,应写明现已死亡。
  (2)由于终止审理的原因是被告人的死亡,案件的审理没有完 毕,案情尚未查清或者尚未完全査清,结论难以作出;即使能够作出 有罪的结论,但因被告人巳经死亡,追究刑事责任已经失去意义。因 此,正文不写案件的事实和理由,只需写明被告人死亡的情况即可。
  (3)适用的法律条文应援引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裁定结 果部分,对能够确定被告人有罪的,表述为“本案终止审理,不追究 被告人x x x的刑事责任”;对尚难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表述为“本 案终止审理”。
  (4)由于被告人已经死亡,上诉失去主体,抗诉也没有什么意 义,因此,不论是否属于第一审程序,没有必要在正文的末尾交代上 诉、抗诉及其有关事项,而应写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力”。
   附:
  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适用裁定书宣告终止审理的案件,如 果属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能够确认被告有罪或有侵权行为而又有遗 产可供赔偿被害人的物质、经济损失的,应当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书,在终止审理刑事诉讼的同时,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如果能够 确认被告人有罪或有侵权行为,但无遗产可供赔偿被害人的物质、经 济损失,或者被告人有罪无罪、有无侵权行为尚难认定的,应当制作刑 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同时宣告刑事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一并终止审理。
  4.实例:邢x x故意伤害案刑事裁定书(被告人死亡)
X X省X X市高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1992)高刑初字第41号
  公诉机关:XX省XX市高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XX,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青龙县 人,现已死亡。
  x x省x x市高台区人民检察院于1992年7月13日以被告人邢 X 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 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邢XX于1992年7月21日死亡。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不追究被告人邢x x的刑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代理审判员 x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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