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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少、免除罚金刑事裁定书--执行程序的刑事裁定书

(二)减少、免除罚金刑事裁定书--执行程序的刑事裁定书

  1.概念和意义
  减少、免除罚金刑事裁定书,是终审人民法院对于在执行独立或 附加判处罚金的刑事判决或裁定时,遇有罪犯遭到不能抗拒的灾祸, 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时候,经罪犯本人提出申请,本院査证属实 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准予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的 书面决定。
  本裁定书的意义,是体现国家法律对于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罪犯 的实事求是和人道主义的精神。
  2.特点和要求
  (1)为了便于统一归卷,本裁定书的案号应与原裁判文书保持一致。
  (2)本裁定书是根据罪犯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实事求是地改变对罪 犯的经济处罚的,与案情本身的关系不大。因此,不需重复书写原判 的事实和理由,只需简要地写明原判罪犯的罚金数额及其司法文书的 名称、字号,以及当前罪犯的实际困难、提出申请的情况、减免罚金 的法律依据和减免罚金数额的裁定结果即可。
  (3)本裁定书应由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制作。
  (4)正文的末尾应写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实例:贺x x非法狩猎案免除罚金裁定书
xx省青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1993)青刑初字第8号
  罪犯贺xx非法狩猎一案,巳经本院审理终结,于1993年2月8曰作出(1993)青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中 判处被告人贺x x罚金人民币三百元部分,在执行期间,由于罪犯贺 xx家中失火,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经罪犯本人提出申请,本院查证 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 定如下:
  对罪犯贺x x免除罚金人民币三百元的刑事处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993年2月14曰 (院印) 书记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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