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执行程序的刑事裁定书
(一)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执行程序的刑事裁定书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程序中使用的刑事裁定书,主要有 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和减少、免除罚金刑事裁定书。
执行程序的刑事裁定,是根据执行程序中罪犯的主观情况或客观 情况的变化而决定的,并未变更原判所确定的刑罚,因而不存在上诉 权的问题,不论是哪一级法院的裁定,送达后即行发生法律效力。
1.概念和意义
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 的执行过程中,根据执行机关提出的书面意见,对确有悔改、立功表 现或有其他特殊情节的劳改罪犯,经查证核实后,予以改轻刑种,缩 短刑期或者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出狱时作出的书面决定。
审判实践证明,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对于调动罪犯劳动改造 的积极性,稳定监所管理秩序和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都收到了 明显的效果。
2.适用范围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有关规定,被判处各种刑罚交付执行的罪犯,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 下,在执行期间,均可依法减刑或假释。
3.裁定减刑、假释的条件
裁定减刑、假释的条件,主要是悔改、立功、不致再危害社会或 其他特殊情节,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这些条件可作如下具体解 释:
(1)悔改表现主要是指罪犯具备:①认罪服法;②一贯遵守罪犯
改造的行为规范;③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④积极参加劳 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好。
(2)立功表现主要是指罪犯能够:①检举揭发监内外的重要犯罪 活动经查证属实的;②对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有显 著贡献的;③在生产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④舍己救人或 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的;⑤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突 出事迹的;⑥被劳改单位评为省级劳改积极分子的。
(3)不致再危害社会主要是指罪犯在劳改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 本条第一项所列情况,不致重新犯罪,或者系老弱病残丧失了作案能力 的。
(4)特殊情节主要是指犯罪分子的原工作任务单位因重要生产、 重大科技项目需要,请求保释的;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
4.实例:王x x盗窃、贪污案减刑裁定书
XX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1993)高刑减字第107号
罪犯王X,男,现年32岁,汉族,x x市密云县人,现在x x 市第二监狱服刑。
1990年5月22日,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1990)密刑字第45号 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x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被告人王X不服,提出上诉。X 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 审理,于1990年7月19日以(1991)中刑终字第79号裁定,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
北京市劳改工作管理局于1993年4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经X X市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送 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 核。现巳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王X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服判,接受改造,积极 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历次考试成绩良好。1991年我国部分 地区遭受洪灾,自愿捐款,同年《学规范促改造》评比活动中,被评 为先进个人。该犯遵守监规纪律,在担任犯人班长期间,能协助劳改 干部工作,敢于同违纪行为作斗争。该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 正,除完成定额生产任务外,还利用休息时间主动加班加点,包装卫 生筷子4万双,撕商标废边6000余张,在“我为祖国多贡献”劳动竞 赛中,被评为优胜个人;此外,还获得劳改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各一次,1992年下半年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并受记功奖励一次。鉴于 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x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 曰起计算,即自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 三曰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X X 蒋X X 张X X
(院印)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993年6月24日 书记员: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