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说--案件审理报告
(一)概说--案件审理报告
1.案件审理报告的概念
案件审理报告是反映案件审理全貌的综合报告。
每个案件都要有审理报告,并且是由案件的主审人在审理工作告 一段落之后,把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主要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 况、对立双方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等,特别是主审人对案件的 事实认定、证据査对和定性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法律依据,有综合有 分析地写成全面而有重点的书面文件。由主审人签署自己的姓名和制 作的年月日,提请合议庭审査评议,或者连同合议庭评议笔录,报送 主管的庭长、院长审批时使用。
报送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审理报告,可以在主审人的案件 审理报告的基础上,增写合议庭评议意见和庭长、院长的审核意见,分别由合议庭成员、庭长、院长署名并写明日期,印发审判委员会委 员,以供讨论。
案件受理后不经主审人而直接开庭审理的,应在开庭之后,按照 合议庭的评议意见,以合议庭名义写出案件审理报告,并由合议庭成 员署名和写明制作日期,上报审批或审核讨论。
报送上级法院审核的案件,可以在上述基础之上,增加本院审判 委员会的讨论意见或决定的内容和日期,制成上报的案件审理报告正 本,加盖院印发出。
2.案件审理报告的作用
第一,案件审理报告,是整个案件情况的综合和分析,是前阶段 诉讼活动的汇报和总结,是案件主审人把定案处理意见向合议庭汇报 和报送审批讨论的文字依据,是决定案件命运和制作裁判文书的基 础。这是它的主要作用。
第二,案件审理报告的第二个作用,是系统地整理和保存案情材 料和各方面的意见以及本院的各级处理意见,便于日后查考和进行审 判工作检查总结。
第三,对于主审人来说,制作案件审理报告,把案卷中零散的材 料、证据、情况、意见、问题等等作一次系统的归纳,从部分到整 体,从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有助于全面吃透案情,加深对案件 本质的洞察和理解,既可以保证和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又可以锻炼 提高自己的业务理论和执法水平。
第四,对于院长、庭•长和审判委员来说,通过阅读案件审理报 告,既可以具体掌握案情全貌和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便于在参加案件 的讨论和审批当中及时作出切合实际的正确决断;又可以从中了解办 案人员的思想方法、专业理论水平和分析判断的能力。办案必须根据 唯物辩证法的原则循序渐进,必须通过对审理报告的制作讨论,由感 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用民主集中制的方法,即集思广益的方法作 出裁判结论,才能保证和提高审判质量;决不可把撰写案件审理报告作为一项例行手续来看,不是迫不得已的情况,不应先定判而后去补 写案件审理报告,以致失去制作这个重要司法文书的主要意义。
3.案件审理报告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案件审理报告,按性质来分,可分为刑事案件审理报告,民事、 经济纠纷案件审理报告和行政案件审理报告三大类。案件审理报告的 形式,按制作时间来分,也可分为三类。第一类如书面审理的案件审 理报告,是在合议庭评议之前制作的,是主审人提请合议庭评议的案 件审理报告,应在案件的由来和审判经过段中写明:案件经本院受理 后,由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X X X主审,现已审理完毕;审理报告中 所写的内容,是主审人个人的认识和意见;尾部由主审人署名并写明 制作的年月日。第二类如迳直开庭审理的案件审理报告,是在合议庭 评议之后制作的,是合议庭报请庭长、院长审核或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案件审理报告,应在案件的由来和审判经过段中写明:案件经本院受 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X X X担任审判长, 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X X X主审,审判员、代理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 X X X参加评议,现已审理完毕;审理报告中所写的内容,是合议庭 集体讨论的结论;尾部由合议庭成员共同署名并写明制作的年月日。 第三类如审理重大、疑难案件时向上级法院汇报、请示的案件审理报 告,是在审判委员会讨论之后制作的,应在标题上冠以院名,在案件 的由来和审判经过段中写明:案件经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进行了审理和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完毕;审理报告 中所写的内容,是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的结论;尾部应写明发文的年 月日,制成正本,加盖院印发出。此类报告,也可使用主审人或合议 庭制作的案件审理报告,依次增写合议庭评议意见(用合议庭名义制 作的案件审理报告无此项),院长、庭长的审核批语和审判委员会的 讨论结论的具体内容,分别写明其审批和讨论的年月日,制成正本, 在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日期上加盖院印发出。
在审判实践中,当前各地制作案件审理报告的,从案件类别上看,以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为最普遍,其他如民事案 件中的重大疑难、反映新情况新问题、在适用法律政策上意见分歧等 案件,也很重视制作案件审理报告;从法院级别上看,由基层法院、 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直到最高法院,越是上级法院,对于制作案件审 理报告越加普遍和重视。
按照《样式》的规定,案件审理报告既适用于一切类型的案件, 也适用于一切审判程序的案件;既适用于重大疑难的案件,也适用于 一般的案件。凡是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除去案情特别简单、诉讼标 的特别轻微的案件以外,都应制作案件审理报告。
4.案件审理报告的制作要求
案件审理报告的标题要求特定化,应由双方当事人姓名和案由组 成,以便让人一看,立即明白报告中所写的是审理的什么人的什么案 件的问题,首先获得一个提纲挈领的概念,然后阅读审理报告的正 文,就容易接受得多。
刑事公诉案件全部是人民检察院以国家名义提起诉讼的,为了精 炼标题的文字,习惯上都省去了指控的一方,只写被告人的姓名和案 由,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刑事自诉案件、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和行政 案件,由于原告人千差万别,原、被告人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就应在 标题上写明双方当事人,而不应省略任何一方。过去有的刑事自诉案 件也剩下了原告人一方,有的经济纠纷案件竟省略了双方当事人,甚 至连案由都省略了,只写“审理报告”四个字,这些都是不符合标题 特定化的要求的。有人问及,如果当事欠的一方或双方的人数或单位 数很多的案件,标题上关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的文字应当怎样精炼, 答案是采用列举概括式的办法。即列举为首的一、二人为代表,接着 以“等”字概括其余,写为“ X X X等”或“ X X X、X X X等”就 是。
关于标题上要不要冠以制作机关名称的问题,实践中有两种做 法:一种认为审理报告是内部法律文书,反正最后是归人本案卷宗之内,而卷宗的封面和其他材料上已写有本机关名称,不必多此一举。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冠以制作机关名称,其理由:①符合一般公文标 题的要求;②审理报告如果印发院外的机关,别人一看标题就知道其 由来,等等。样式采取了两者之长。即是:一般的案件审理报告,在 标题上不冠院名;但印送院外的案件审理报告,则应在标题上冠以制 作机关的名称。
案由在审理前后不一致的怎么写?在标题上应当书写经审理后变 动了的案由,而在处理意见部分对于变更了起诉的案由的理由详加说明。
案件审理报告标题的右下方,应写明本案的案号,案号与本案的 其他文书一致。
尾部的署名问题,应当是以谁的名义写的案件审理报告,就由谁 署名。以主办审判人员的名义写的,应由主审人署名,但不能署为 “承办人X XX”,因为后者是通用名词,而前者是专用名词,前者比 后者更为明确具体;以合议庭名义写的,应由合议庭成员署名;最后 写明制作的年月日。
制作案件审理报告时,叙述事实必须根据证据说话,实事求是; 分析问题务求深人透辟;提供定性处理意见必须有理有据,并具体引 出适用的法律条文。案件审理报告的内容应当兼收并蓄,全面概括, 重点突出,不能任意繁简,丢三落四,无须注意内容的保密性和文句 上的策略性;结构上要求条理清晰,层次分明,案情复杂的要一条一 条地分析论证;要分自然段,不要一个问题不间篇幅长短,一段写到 底;文字的长短应视内容的多少而定,该长就长,该短就短,但要注 意精炼,不写空话,力避累赘重复,以表述清楚为原则。如果你写的 案件审理报告能做到给别人阅读之后,不必另行翻看卷宗材料,即可 对案情和审理经过的全貌了如指掌,据以作出自己的判断和决定的 话,就是一份好的案件审理报告了。
案件审理报告向来没有固定的格式,在审判实践中,各自根据案情繁简,诉讼过程有无曲折情况,案件的疑难之点或者意见分歧和争 执的焦点所在,决定书写的项目和小标题。有不少的案件审理报告, 既能反映案件全部情况,又能抓住要害,提出问题和分析问题,做到 重点突出,详略得体,长短适宜。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如有的案件 审理报告内容残缺不全,该立项书写的没有立项;有的重点抓不到点 子上,该详写的没有详写,而应当简略的却写得很多;有的观点杂 乱,文字冗长而主要问题难以看清;还有的敷衍塞责,随便勾画一下 案件的轮廓了事。这些都是严重影响着审判工作的质量,值得研究改 正的。《样式》对于刑事、民事和行政的各种审判程序的案件,都制 订了审理报告的样式,提钢挈领地规定了报告中应写的各项内容要素 和要求,结束了案件审理报告没有格式可循的历史。但是由于各个具 体案件的情况千差万别,不可能也不应当千篇一律地套着格式书写, 强求规定项目齐备或者平均使用笔墨,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参 照样式要求的主要内容,对项目进行增删。对于案件中需要重点分析 的问题,必要时可以大标题下面加小标题,项后分目,目后又分细 目,直到把问题分层次摆清说透为止。情况特殊的案件,可以在样式 规定的项目之外,另行增添项目。如果是一人犯数罪特别是多人犯多 罪的刑事案件或者是争讼标的复杂的民事、经济纠纷等案件,应当把 事实、证据和分析处理意见先行分开书写,然后综合评论,提供全案 判处意见。
5.案件审理报告与裁判文书的联系和区别
第一,案件审理报告,是人民法院内部报送讨论' 审核的案情汇 报和初步处理意见的提供,而裁判文书则是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公 诉机关并向全社会公开的案件处理结论。
第二,案件审理报告是制作裁判文书的依据和基础,而裁判文书 则是对案件审理报告通过讨论、审核之后形成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三,案件审理报告是人民法院对内的司法文书,应当如实地全 面记载参加本案审判的各级审判人员的不同看法和意见等等;裁判文书则是对外的法律文书,只能书写本法院的统一认识和最后处理决 定,不能存在分歧意见。
第四,案件审理报告的写作目的,主要是便于没有阅卷的参加审 判的人员,全面掌握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审判经过,正确地运用法 律、政策作出审批、决断;裁判文书的写作目的,主要是准确认定事 实、证据,阐述法律、法规,使当事人明确罪错是非和案件处理结果 的正确性,服从法院裁判。
第五,案件审理报告的内容要求全面详尽,有什么就写什么,不 受拘束;裁判文书则应注意素材的取舍和问题的提法,以及保守国家 机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保护受害人名誉,隐讳个人隐私等。有些 内容不能书写,以防止副作用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