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海荡舟手机网
导航

主页 > 应用写作 > 法律文书 > 人民法院 > > 详细内容

(二)内容与写作要求--第一审民事调解书

(二)内容与写作要求--第一审民事调解书

  本调解书的首部应依次写明:制作文朽的机关名称、文书名称、 案号、袅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各项的排列顺序和写法与 -审民事判决书相同。接着另起一行,单独列项写明案由
  正文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和《样式》的规定,主 要写明两点:第一,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事实。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包括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主要意见。案件的事实可根据不 同的情况书写,如果案件是在巳经开庭审理和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经 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岛愿达成协议的,案件的事实部分可写明 法院确认的事实。如果案件是在法院受理之射’只是经有查,认为法 律关系明确和事实清楚,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而调解达成协议的, 案件的事实部分可写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案件的事实应写得简明概括 一些。第二,写明调解结果,即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调解结果,是 指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争讼的协议条款,其内容应写得明确、具体, 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
  按照《样式》的规范,一审民事调解书不要求写理由部分。但是 这不是说调解就不要分清是非了。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 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可见,法院主持调解仍然要在分清是非 的前提下进行。分清是非,就是要在调解过程中对有过错的当事人进 行教育,使其认识自己的过错。但是,分清是非的内容可以不写进调 解书中。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没有要求把分清是非作为调解书 的一项内容。所以,一般来说,调解书中可不写调解理由,但是如果 遇到当事人对法院确认经济合同无效没有异议,并且财产权益纠纷经 调解达成了协议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1月20日《关P确认 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适用何种法律文书问题的批复》中的有关规定,可在 调解书叙述案件事实之后,另起--段写明法院对合同无效的认定。
  根据《样式》的要求,调解书中还应写明法院对双方当事人协议 内容的确认。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内容,应当有 '个明 确的态度,以便使民事调解书既能体现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乂能体现 国家干预的原则。具体表述可以写为:“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 定,本院予以确认。”如果当事人的协议内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 是并不违法,在表述时可以写为:“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 院予以确认。”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人 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负担,如果是由双方冶事 人协商解决的,可作为协议内容的最后--项书写;如果是由法院决定 的,应在写完法院对双方协议确认一段之后,另起一行书写。
  第--审民事调解书的尾部,应当写明调解书的生效条件和效力, 并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过去的调解书尾部有关调解书效力的表 述,-般写为“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种表述就 其效力而言,是正确的,增强了调解书的权威性,有利于促使双方当 事人自觉履行协议内容。但是,这种表述并不全面,它没有表明调解 书生效的条件。现根据《样式》的规范要求,应当表述为“本调解书 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样就把调解书生效的条件和效力都表述出来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