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说--审判监督程序的刑事判决书
(一)概说--审判监督程序的刑事判决书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制作的刑事判决书,可分为 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改判刑事判决书,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改判刑事判决 书和再审后的i:诉、抗诉案件二审改判刑事判决书3种 审判监督程序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另行制 订统一样式,可分别以上述3种刑事判决书的样式为基础,参看相应 的第一审、第二审程序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样式,加以增改即成。
上述3种刑事判决书的案号的审级代字,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改判 的采用“再初”字;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改判的和再审后的上诉、抗诉 案件二审改判的采用“再终”字。
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或枉 或纵而规定的,因此,不论引起再审程序的原因来自何方,也不论是 按第一审程序还是按第二审程序制作的再审改判刑事判决书,既可以 减轻原判的罪刑,也可以加重原判的罪刑。但是经过第一审程序的再 审裁判之后,如果由于原审被告人一方对再审的裁定或判决不服,而 提出上诉的再审案件二审改判刑事判决书,仍应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九十条的规定,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制作的刑事判决书,既要引用刑事诉讼法的条 文,又要引用当时有效的刑事法规的有关条文。
审理再审刑事案件,均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其中提起再 审的本院原判案件,为了防止先入为主或其他弊端,原来的审判人员 应当回避,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判决书的尾部,由合议庭 的全体人员和书记员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