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驳回海事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的民事裁定书--海事诉讼财产保全的
(二)驳回海事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的民事裁定书--海事诉讼财产保全的专用文书
驳回海事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的民事裁定书,是海事法院对当事人 在诉讼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査认为理由不足,或者申请人拒 绝提供担保,依法作出驳回财产保全申请的书面决定。
本裁定书各部分的结构和写法,与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民事 裁定书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以下三点:
正文中的事实和理由,在简述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请求之后, 要着重说明驳冋申请的理由,比如:申请的事实根据不足,保全请求 的理由不充分,或者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等。
正文中的裁定结果,明确地写:“驳回申请人X X X X的财产保 全申请。”
尾部中交代复议事项的表述,只写:“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 院申请复议一次。”不必再写:“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