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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一审公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审程序的刑事判决书

(三)第一审公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审程序的刑事判决书

  1.概念
  第一审公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是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同级 人民检察院以国家名义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和被害人就其在本案中遭受的物质、经济损失或者公诉机关就本案中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 的损失同时提出赔偿请求的民事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刑事案件和民事 案件进行合并审理终结之后,根据査明的事实和有关的刑事法律和民 事法律的规定,就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罚和应否 赔偿物质、经济损失等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的书面决定。因为这 类民事案件是由刑事案件派生的,民事请求的处理是在刑事案件的处 1 理过程中附带解决的,所以这类书面处理决定叫做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 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 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 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七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 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 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对被害人的物质、经济赔偿问题,应当 以刑事案件的确立,即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而对于被告人 的行为只属一般违法,尚未构成犯罪的公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问 题,如果经由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应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处理;如 果系由人民法院判决刑事部分宣告被告人无罪的,仍应同时对附带民 事诉讼问题,一并予以判决,不要责令被害人作为独立的民事案件另 行起诉,以免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重复劳动。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可否把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作两次 审判?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原则,只有在某些特殊情 况下,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 诉讼。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把刑事和附带民事两个部分合并审
判,而不应采用两次审判的办法,特别是死刑案件如此。以便节约人 力物力,并可避免在某种情况下被有关人钻了空子。
  3.实例:庞x x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XX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1993)西刑初字第103号_
  公诉机关:XX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X x,男,41岁,汉族,北京市人,系x x市第二清洁车辆场司机,住本市西城区三里河该场宿舍4号楼2门
4号。
  委托代理人:王xx,北京久凌汽车公司司机。
  被告人:庞x x,男,41岁,汉族,河北省深泽县人,原系x x 市第二清洁车辆场路检员,住本市西城区南菅房4栋35号。因故意伤 害,于1992年12月23日被羁押,1993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 xx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看守所。
  辩护人:徐X,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律师。
  x x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于1993年3月23日以被告人庞x x犯 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王X X以要求 被告人庞X X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 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XX市西 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人王X 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远,被告人庞X X及其辩护人徐X等到 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 定,现己审理终结。
  x x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x x于1992年 12月23日16时许,在本市西城区三里河市第二清洁车辆场院内,适 遇事主王X X。庞因怀疑其妻与王x X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上前质 问王,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庞x x用电工刀猛刺王的左胸 部,致使王x x胸廓内动脉左侧纵膈胸膜、心包膜损伤,失血性休 克,经法医鉴定为重伤。被告人庞xx持刀伤人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 首。.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 x起诉民事赔偿,要求被告人庞XX赔 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和衣服损坏费、伤 残费等共计人民币二万五千三百九十五元七角四分。
  被告人庞X 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对本案的起 因辩称,是因为听他人说其妻和王X X之间关系不正常,并在公园内 看到二人幽会。庞X X的辨护人徐X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庞X X不是 预谋犯罪;本案是双方先殴斗,后伤人;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庞X X犯罪以后,主动投案自首,属于法定从轻情节;被告人庞XX认罪 悔罪,态度好;被告人庞X X及其家属已尽最大限度对被害人的经济 损失做出赔偿;被害人的伤势狭复得较快较好,没有形成更为严重的 危害后果。综上,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庞X X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庞x x于1992年12月23日16时许,在本 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街二号x x市第二清洁车辆场院内,适遇同事王x X。庞因听他人说其妻与王x x之间关系暧昧,并在一公园内看到二 人单独在一起,遂上前质问王,为此双方发生互殴。后被告人庞x x 掏出随身携带的电工刀向王X X的左胸部猛扎。经医院诊断证明:王 XX失血性休克,左胸部第二肋软骨断裂,胸廓内动脉、左侧纵膈胸 膜和心包膜损伤。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属重伤。被告人庞X X当晚主 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 X因治伤支付医疗 费一万五千三百九十二元一角一分(单位垫付),因误工减少收入五 百四十六元五角;此外,支付护理费九百零九元二角、伤检费七十元,衣物损失费为四百元等,共计人民币一万七千三百二十一元八角一分。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X X陈述,证人海X X、庞X的证言和作 案凶器电工刀一把,均可以证实被害人王X X所受损伤系被告人庞X X造成。被害人王X X的伤情和损伤程度有医院诊断证明书、刑事科 学技术鉴定书在案佐证。庞X X供述犯罪的时间、地点、情节、手 段、侵害对象与上述证据相符。被害人王X X的经济损失有医院的收 费单据、XX市第二清洁车辆场的证明材料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X X因怀疑而持刀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侵 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XX市西 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庞X X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庞X 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有关事出有因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 不足,本院不予釆纳。辩护人徐X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釆 纳。鉴于被告人庞X X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 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并宣 告缓刑。被告人庞X X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王X X造成的经济损失人 民币一万七千三百二十一元八角一分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王X X要求被告人庞X X赔偿二万五千三百九十五元七角四分的诉讼 请求,根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 二、三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庞X 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曰起计算)。
  二、被告人庞X X赔偿被害人王X X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七千 二百二十一兀八角一分。
三、在案扣押之款物分别予以发还和没收(详见赃证物处理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曰起十曰内,向本院提交 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X 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XXX 审判负XXX 人民陪审员 X X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993年5月14曰
                                 (院印)
                      书记员 X. X X
  赃证物处理清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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