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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起再审程序的三种刑事裁定书--审判监督程序的刑事裁定书

 (二)提起再审程序的三种刑事裁定书--审判监督程序的刑事裁定书

  提起再审程序的3种刑事裁定书包括:本院决定提起再审刑事裁 定书、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刑事裁定书和上级法院决定提审刑事裁定 书。
  1.三种提起再审程序的刑事裁定书的概念
本院决定提起再审刑事裁定书,是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本院作出的 判决或裁定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适
用当时的法律、政策上确有重大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一款的规定,由本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再审程 序的书面决定。
  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刑事裁定书,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 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如果发现在认定 事实、适用当时的法律、政策上确有重大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 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书面决定。
  上级法院决定提审刑事裁定书,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 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如果发现在认定 事实、适用当时的法律、政策上确有重大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 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提审的书面决定。
  2.适用条件
 三种提起再审程序的刑事裁定书的适用,均应具备以下三个条 件,即:
  (1)原审的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2)对上述判决和裁定巳经提出不同意见的案件。如:
  ①原审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或他们的亲属提出申诉;
  ②有关单位提出书面意见;
  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写出提案;
  ④内部检查审判工作时发现有问题;等等。
  (3)发现确有重大错误的案件。主要是:
  ①在认定事实方面的,如:
  已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存在的;
  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或重要情节的证据是虚假的;
  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足以推翻原判认定的主要事实的;等等。
  ②在适用当时的法律、政策方面的,如:
  确定行为的性质和罪名不当,混渚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 限的;
  没有执行当时有关的刑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导致量刑畸轻畸重 的;等等。
  至于个别的不重要的事实、证据和枝节问题有所出人,但不影响 定性定罪,或者量刑虽有偏差,但没有必要改正的,不应轻易裁定提 起再审程序,以维护判决的稳定性和法律的严肃性。
  3.效力
 三种提起再审程序的刑事裁定书,均只解决提起再审的程序问 题,原判是否有重大错误,尚等再审的法庭进一步査证确认。因此, 一般不应从实体上撤销原判,不停止原判的执行,从而也不允许上 诉、抗诉,以免在程序上纠缠不休。
  4.特点和要求
  (1)由于三种提起再审程序的刑事裁定书均只解决程序问题,因 此裁定书的内容,不详写案件的实体问题,只需写明:原审被告人的 姓名和案由、案件的原审经过和判处情况、引起再审的来由、提起再 审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裁定本案由哪一个法院进行再审。文字上要 求简洁明了,要点突出。
  (2)由于原审判决和裁定的错误,是从人民法院的领导角度所发 现,因而提起再审程序时,尚未经过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故此裁定 书的尾部应由院长署名。
  5.三种提起再审程序的刑事裁定书的差异
  (1)针对的对象不同。本院决定再审的刑事裁定书,针对的是本 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决定提审和指令下级法 院再审的刑事裁定书,针对的是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2)提起再审程序的手续不同。本院决定提起再审的刑事裁定 书,须由本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法院决定提审 和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刑事裁定书,可以不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而由上 级法院院长决定。
  (3)交付再审的机关不同。上级法院提审的刑事裁定书,由上级 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院决定再审的刑事裁定书,由本院另行 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刑事裁定书,交付下级法 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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