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调解书
行政赔偿调解书
行政赔偿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过程中,通 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解决赔偿争议的协议后,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 效力的法律文书。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 用调解。”这是一般原则,但并不排除对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讼案 件可以适用调解。对此,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又作了明确规定。该 法条分为三款,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 害的,有权请求赔偿”。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 对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 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款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 解”。以上规定,第一款是实体方面的,第二、三款则是程序方面的。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又具体规定:“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当调 解,也可以直接判决维护或者改变行政赔偿决定。”调解达成协议的 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
行政赔偿调解书的内容和写法:
首部
依次写明文书标题、案号和诉讼当事人等的基本情况。一审案件 写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二审案件写上诉人、被上诉人等。其基本 情况的写法,与一审行政判决书相同。
正文
包括以下内容:
1.案由,可写“行政侵权赔偿案”。
2.简要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事实。
3.写明协议内容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协议内容要明确、具体,便 于履行。其行文可表述为:
“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4.表明法院确认上述协议,以及调解书的效力。其行文可表述为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其后写明“本调解 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尾部
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写明制作日期,加盖院印,最后书记员署名。
实例:x x市兴福肠衣厂诉x x市卫生局侵犯财产权行政案行政 赔偿调解书
XX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调解书
(1992)宣行初字第7号
原告:XX市兴福肠衣厂。地址:本市大兴县黄村镇。
法定代表人: 明X ,厂长。
委托代理人: 吴X X , 女,27岁,大兴县民政福利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 李X X, XX市大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 X市卫生局。 地址:本市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
法定代表人: X'J x x , 局长。
委托代理人: 李X X , 男,38岁,x x市卫生局法规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 # X X , XX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财产权。
1990年5月,原告开始生产各种规格的医用肠线,经检测合格后 在市场销售。1992年7月25日,被告以原告的产品质量有问题为理 由,向在京各医疗单位发出京卫药字(1992) 28号通知,暂停使用原 告产品,致使原告产品滞销,被迫停产。故原告于1992年9月]7曰 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四十万元。在本 案审理中,被告承认所发通知比较草率,缺乏依据。1992年12月23 曰,被告以京卫药字(1992) 63号通知撤销了原通知。对此原告表示 谅解。关于经济赔偿问题,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 下:
被告x x市卫生局赔偿原告x x市兴福肠衣厂经济损失人民币五 万元(已给付)。
案件受理费八千五百一十元由被告X X市卫生局负担(已交纳); 本案鉴定费一千六百四十元由X X北京市兴福肠衣厂自行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XXX X X X X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992年12月30曰
(院印)
书记员 x x
- 上一篇:提起再审程序的行政裁定书
- 下一篇:(一)涉外民事判决书--涉外民事案件专用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