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执行案件的搜查令--命令
(五)执行案件的搜查令--命令
搜査令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对不履行生 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 隐匿地进行搜查而发出的司法文书。
搜查令采用填充式,分为二联。第一联是审批联,由执行员填写 搜查的理由和实施搜查的意见,报院长审批。第二联是正本,应写明 发出搜查令的法律依据,执行搜查令的特派人员的姓名和职务,搜查 的对象,即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址(所在地)或者财产 隐匿地的具体地址由院长署名,写明日期,加盖院印。
搜查令应由执行人员当场宣布;搜査情况另行制作笔录。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X X X X人民法院
搜查令(审批联)
(民事案件执行程序用)
()执字第 号
案由 被执行人
搜查地点
发出搜查令的理由和实施搜査的意见:
执行员
年月曰
院长批示:
年月曰
本联有卷
> (XXX人民法院
搜查令
() 执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发出如下搜查令:
特派
对被执行人进行搜查。 院长
此令。 年月曰
院印
注:搜查令应由执行人员当场宣读。搜查情况另行制作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