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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第一审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四)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第一审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接受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 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之后,依法作出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书面决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 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 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 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 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 全。”该规定是适用本裁定书的主要依据。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X X X 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诉前财产保全用)
                 () 民保字第 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X X X因……(写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于X X X X年X X月X X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写明申 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写明 担保的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等)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 •(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釆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 定的其他保全措施的内容)。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 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 的执行。
审判员 XXX
             年月日 (院印)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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