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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说--复核程序的刑事判决书

(一)概说--复核程序的刑事判决书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制作的刑事判决书可分为最 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改判刑事判决书、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 件改判刑事判决书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改判刑 事判决书3种。
 上述各样式刑事判决书的案号中的审判程序的代字,用“核”字。
  复核程序,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二条以及 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一种特殊的审判监督程序。按照上述法 律条文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死刑复核案件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判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在两审终结或者第 一审判决超过法定期限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情况下,必须报经最高 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以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这一程序,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来说,是防止冤杀、错杀的最有效的 监督程序;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来说,是正确适用重刑 的重要保证;
  复核程序的刑事判决,是案件审理的最后决定。按样式的规定, 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高级人民法院的提审案 件可以适用二审程序,写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之外,均应写为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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