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向外国当事人送交上诉状副本通知书--涉外民事案件专用的其他
(三)向外国当事人送交上诉状副本通知书--涉外民事案件专用的其他文书
向外国当事人送交上诉状副本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涉外的民 事经济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或裁定之后,在法定的上诉期间收到 当事人递交的上诉状及上诉状副本后,向对方外国当事人送交上诉状 副本,并告知其提交答辩状的司法文书。
根据《样式》的要求,向外国当事人送交上诉状副本的通知书 中,应告知被上诉人下列事项:①对方当事人已提起上诉;②向其送 交上诉状副本;③有关答辩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 X人民法院
送交上诉状副本通知书
(对外国当事人用)
() 民初字第 号
XXX (外国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XXX不服本院(X X X X ) X民初字第X X号民事判决(或裁 定),提起上诉。现向你(或你X X)送达上诉状副本。你(或你X X)应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X X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正本一份、副 本X份,以便本院将本案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答辩状应提交中 文本。
特此通知。
附件:上诉状副本一份。
年月曰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