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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容和写法--第二审程序的行政判决书

(二)内容和写法--第二审程序的行政判决书

  第二审行政判决书的结构,与第一审行政判决书基本相同,但其 具体内容和写法有较大的区别。从当事人称谓、审判方式、事实理由 和判决结果到判决效力等,都要体现第二审的特点。
  首部
  首部应依次写明下列内容:
  1.女书的标题和案号。其中,文书的制作机关写第二审人民会 院的全称。案件编号的代字应写“X行终字”,以表明本案系终审案 件。例如,x x省x 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年第1号二审行政案 件,写“(1992) x中行终字第1号。”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二审案件当事人的称谓。 写“上诉人”、“被上诉人”,并用括号注明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 原审有第三人的,除提出上诉的也写“上诉人”外,仍写“第三人”。
原审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可并列为“上诉人”,不必再写被上诉人。 当事人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上诉,上诉后是可分开诉的,未上诉的当事 人在二审判决书中可以不列;上诉后仍是不可分开诉的,未上诉的当 事人可以列为被上诉人。
  二审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的表述,与一审行政判 决书的写法相同。
  3.条件由来和审判经过。这一段的文字表述,可写:
  “上诉人xx x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x x x x人民法 院(X X X X) X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XXXX年XX月X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 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到 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 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的规定,对于未开庭审理的案件,上 述行文中的后半段改为:“本院于X XXX年XX月XX日受理后依 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
  事实部分包括上诉争议的内容,以及二审查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而引起的二审程序,它所审理的客 体是一审法院的判决。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主要是通过上诉人的上 诉请求和被上脖人的答辩表现出来的。通过审理上诉案件作出的第二 审行政判决书,要判定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从而解决当事人争 议的实体问题。因此,写明上诉争议的内容是很必要的。这一段的表 述,可先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再简述上诉人的上诉 请求及其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行文 要力求概括简练,抓住争议焦点,防止照抄原审判决书、上诉状和答 辩状,但又要不失原意。
  例如,一起不服原审判决维持食品卫生监督机关行政处罚的案 件,上诉争议的写法表述为“XXX X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X XXX 食品厂违法生产细菌含量严重超过国家限定标准,并掺用滑石粉的X X牌糖果212箱,判决维持被上诉人x x市卫生防疫站对该食品厂吊 销卫生许可证和销毁全部x x牌糖果的行政处罚决定。上诉人诉称: 被上诉人吊销我厂卫生许可证,未按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办理;我厂违反食品卫生法的 情节并没达到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条件;食品中禁用滑石粉,被上 诉人未拿出这方面的根据;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上诉人对我厂的处 罚决定。被上诉人答辩称:吊销X X X X食品厂卫生许可证,是经X X市X副市长批示同意的;上诉人违反食品卫生法情节严重,符合处 罚条件;食品中禁用滑石粉,在食品卫生法等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原 审判决维持我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的。”这一段300多字的 概括性表述,突出了上诉争议的焦点,避免了照抄照搬,但又不失原 意,符合精炼要求。
  在书写上诉争议的内容之后,另起一段,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 证据。开头的规范用语可用“经审理査明”,然后展开叙述。叙事和 举证的办法,要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书写。如果原审判决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上诉人亦无异议的,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概括地肯 定即可;如果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提出异议的,则应对有 异议的问题进行重点叙述;如果原审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 足,经二审查清事实后改判的,则应具体叙述签明的事实和有关证 据,予以澄清。
  理由
  理由部分要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 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上诉理 由是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 等,进行分析论证,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撤销原判予以改判的理由。对于改判的案件,还应同时写明判决维持、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 行为的理由。
  二审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应分别引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二)、(三)项的规定。其中全部改判或者部分改判的,除引 用行政诉讼法有关条款外,还应当引用改判所依据的实体法的有关条政。
  阐述理由的方法,基本上可以参照制作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要 求。要有针对性和说服力,注重事理分析和法理分析,回答上诉争议 的主要问题,引出合乎逻辑的公正结论,例如,前面列举的X XXX 食品厂上诉案的判决理由,写道:“上述人X X X X食品厂生产X X 牌糖果,既缺乏卫生检验手段和消毒灭菌设备,又不逐批进行卫生、 质量检査,产品的细菌含量严重超过国家限定标准,同时在产品中还 掺有滑石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七条 第(三)、(十一)项的规定,情节严重,符合吊销卫生许可证的法定 处罚条件;被上诉人作出吊销上诉人卫生许可证的决定,确经X X市 副市长批准,符合法定程序。XXX X食品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理应予 以维持。”
  判决结果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有三种处理结果:一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但适用法 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是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 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从这一规定看,除第 三种情况的一部分案件,应采用裁定形式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外,其 余都应采用判决形式,作出实体处理。
  判决结果的行文,要用确定的语言文字,准确、全面地加以表述,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审判决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对原审判决部分维持、部分撤销的,写:
  “一-、维持X X X X人民法院(X X X X ) X行初字第X X号行 政判决第X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XXX人民法院(X X X X ) X行初字第X X号行政判 决第X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对撤销部分作出的改判内容。如无需作出改判 的,此项不写)。”
  第三,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一、撤销XXX人民法院(X X X X ) X行初字第X X号行政 判决;
  二、维持X X X X (行政机关名称)XXXX年XX月XX日 (xxxx) XXX字第X X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 行为)。”
  第四,撤销原审判决,同时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的,写:
  “一、撤销X X X X人民法院(X X X X ) X行初字第X X号行 政判决;
  二、撤销(或变更)X X X X (行政机关名称)X X X X年X X 月XX日(XXXX) X X X X字第X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 具体行政行为);
  三、……(写明二审法院改判结果的内容。如无需作出改判的, 此项不写)”。
  尾部
  尾部的内容,应依次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判决的效力、合议庭 成员署名、判决日期、书记员署名等。
  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要区别情况作出决定。对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的案件,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 的,由双方分担。对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的案件,应同时对一、二两 审的各项诉讼费用由谁承担,或者共同分担的问题作出决定,相应地 变更一审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实例:张润规划管理处罚上诉案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X X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1993)中行终字第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润,男,40岁,汉族,北京市人,x x 市朝阳区新源里少年宫退职教师,住朝阳区崔各庄乡奶西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丹(张润之弟),36岁,汉族,北京市 人,x x市液压元件厂退职干部,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何XX,X X市宣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 X市朝阳区规划管理局。地址:朝阳 区团结湖北口上4路。
  法定代理人:耿x x,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xx’男,《岁’ x x市朝阳区规划管理局检查 监督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崔XX,X X市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润、张丹因规划管理处罚一案,不服XX市朝阳区人民 法院(1992)朝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于1993年3月10日向本院 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 结。
  x x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张润、张丹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在朝阳区崔各庄乡奶西村(下称奶西村)兴建商业用房,违法 占地、建房。故判决维持X X市朝阳区规划管理局(下称朝阳区规划 局)朝规字[1992] 6号《关于张润、张丹违法占地、建房的处理决 定》张润、张丹不服,以兴建商业用房是根据其与奶西村签订的《招 标协议书》进行的,该商业用房所有权应归奶西村,不应处罚个人为 由,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被上诉人朝阳区规划局认为,张润、张丹违 法’占地、建房’是个人投资’产权归个人所有,原审法院判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正确,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张润、张丹于1991年元月开始备料,同年3月未经 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在奶西村兴建商业用房。为此,朝阳区规划局认 定张润、张丹违法占用奶西村非耕地1390平方米;违法兴建商业用 房909. 5平方米,属于个人投资,产权归个人。朝阳区规划局在依 法报经朝阳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于I"2年9月25日作出朝规字 [1992] 6号《关于张润、张丹违法占地、建房的处理规定》,收回张 润、张丹违法占地,没收张润、张丹的违法建筑。 '
  另查明,张润、张丹提交的其与奶西村签订的《招标协议书》’ 未经奶西村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系奶西村原党支部书记 张啸(张润、张丹之兄)和村委会主任二人所为,张润、张丹实际未按协议规定履行。
  上述事实,有朝阳区规划局行政处理决定、奶西村现任党支部书 记段XX,会计李XX、原奶西村“党、政、企”领导成员和原奶西 村党支部书记、农工商企业联合公司经理张啸、村长樊XX的证明材 料等在案佐证,经本院审理核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规划管理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城市规划管理的职能部 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有权对违法占地和违章建筑的行为依法进 行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和 《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未领得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建设用地为违章用地;未领得建设工程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为违章建设。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 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 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张润、张丹在奶西村进行商业用房建设,未得 到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属违法占地、进行违章建筑的行为。奶西村 位于X X市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内,朝阳区规划局依法对其进行查处是 正确的,应予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 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张润、张丹提交的《招标协议书》,未经奶西村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系个人行为,属无效协议,故奶西村村民委员会 对核《招标协议书》所产生的后果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张润、张丹的 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 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十元,由上诉人张润、张丹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代理审判员 XXX
1993年4月21日
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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