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行政判决书(3)--人民法院行政法律文书3
三、病文分析
〔病文〕
X X省X X市X X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1996) x行初字第18号
原告:xx市xx区xx镇xx村第三村民组。
代表人:马x x , x x村民第三村民组组长。
委托代理:周X X , X X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 X市XX区矿产资源管理站:
代表人:李X X,副站长。
原告不服X x区矿产资源管理站矿管罚字(1996)第2号行政处罚决 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原 告和被告代表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x x市x x区矿产资源管理站于1995年11月24日以无证采矿、 侵占有证煤厂丼田为由,根据《x x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 处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马x x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没收全部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立即停止开采,将井封闭。执行 期限是:1995年11月24日执行。
原告在起诉状和庭审中称;我村民组为了解决吃水困难,结合我村民组的实际情况,经广大群众认真讨论、反复研究,决定集资开办集体煤厂, 我村民组于1994年10月、11月、12月,1995年2月、3月、7月曾多次 向乡政府、乡工业公司、区矿产站等有关部门提出开办申请,但一直未获 批准,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好集资办起了这个煤厂。开办煤厂后,水站的开办、修理、电费支付等费用全部由煤厂承包,解决了群众的生产、生活用水。我们没有办证是有原因的,被告在未全面了解事实和调查的情 况下轻率处罚,是不利于最终解决根本问题的,再者,被告无权处罚,而 且处罚对象也不对,我们是26人集资办的煤厂,不是马x x一个人办的。 所以请求撤销被告的矿管罚字(1995)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在答辩状中称:无证采矿、侵占有证煤厂夏家冲井田范围,根据《X X省乡镇集休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处罚办法》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又在庭审中称:我们处罚的事实是无证采矿,法律依据是《XX省乡 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处罚办法》,我们是X X区人民政府授权对 该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职能部门,但无书面依据。马xx是煤厂负责人,所以处罚决定书就填了马xx,我们的处罚是合理的、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所处罚的煤厂叫X X X煤厂,是原集体生产队时就开出的洞。土地承包后,该煤洞正好在王x X承包的责任地中。1992 年王x x家私人开采至1994年2月。其间曾申请办过证,但未办到证,后 王X x说愿意将煤厂交给集体开采。1994年10月 15 日 xx村第三村民组 26人(户)集体集资联办协议,每户人股500元,接办x x x煤厂,王x x于1994年11月1 日移交给了第一村民组开办。26人(户)接办后,订了煤厂岗位责任制,曾多次申请办开采证手续均未办到,但工商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均向煤厂收取了管理费和税。被告曾于1995年11 月 28 日向翁 贡白岩脚五七无证煤厂下迖矿管令字(1995)第13号行政指令书,以无证 开采为由,根据黔府(1990) 62号文件规定,责令必须在1995年2月20 日前做到立即封闭停止开采,指令书没有当事人签收。又 于1995年2月19 日下达矿管令字(1995)字第1号行政指令书,被告1995年11月 24 日下达处罚决定书(内容如前所述),原告于1995年11月25 日起诉到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集资办煤厂,虽然写了申请要求办证,但在矿产 资源管理部门末依法批准领取开采证的情况下就进行采矿,违反了矿产资 源法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被告下达的行政指令书是对白岩脚 五七煤厂,处罚决定书的被处罚人是马学良。但该煤厂的名称叫xxx煤厂,该煤厂是26 人(户)集资开办的(有集资联办协议为证),被告只对 马x x一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 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 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通知被告应诉时,本院就明确要 求被告对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供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是从答辩期间直至公开开庭审理结束,被告除提供了两份行政指令书复印件、三份送达间 证和《X X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处罚办法》一份外,没有提供对被处罚人的询问笔录,对被侵害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以及被处罚人侵占有证煤厂井田范围的地面位置、井下位罝图纸等证据。所以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充足有力的证据,且被告的处罚决定书没有告诉 被处罚人向何机关复议或向何法院起诉,属干违反法定程序和主要证据不足。被告处罚是根据《x X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处罚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的,但该条款的规定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00~2000元:(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该条款并没有规定“立即停止开采,将井口封闭”。该处罚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由法定机关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 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 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罚款”;第四十五条规定:“……本 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所以被告对 原告的处罚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二、四目,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x x 市 x X区矿产资源管理站1995年11月24 日矿管罚字 (1996)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 x省x 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万xx
代理审判员石XX
代理审判员周xx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xxx
〔评析〕
这份第一审行政判决书是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判决书,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1)理由阐述不够充分。既然判决书撤销行政部门的具体行 政行为,那么必须针对行政机关所阐述的理由一一进行分析,并指出其错误实质,然后在此基础上作出判决。而该判决书对被告 处罚无证釆矿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什么是错误的,没有作出应有的 分析,因而削弱了判决的说服力。
(2)重点不够突出。从判决书最后所阐述的理由来看,之所 以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因为被告越权。然而前面却用大 量的篇幅分析被告处罚对象不当和未举证说明对方的行为违法, 作出处罚缺乏有力的证据等,显然这样阐述理由显得本末倒置 了。如果重点阐述被告越权作出具体行政行力的理由,其他理由 简要说明,重点就突出了,说服力也就会大大增强了。
四、系列训练
(一)问答题
1.什么叫第一审行政判决书?
2.第一审行政判决书有何作用?
3.案由部分应写明哪些内容?
4.事实部分应写明哪些情况?
(二)填空题
1.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制作是就( )所作出的书面决定。
2.第一审行政判决书是对国家行政机关的( )是否 合法作出的公正判决。
3.被告项应写明被诉行政机关名称和( )。
4.理由部分应分析原告的( )是否合理。
5.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写明( )的处 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及其他行政行为。
(三)作文题
试根据以下案情,制作一份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理由。
原告郑x发,全家5 日人,住xx乡利民村四组,有砖木结 构瓦房74平方米。1997年3月,郑x发以“兄弟两家人口增 多,无法居住,将原房转让给兄郑X清使用”为由,申请在自己 承包的耕地上占地180平方米,建造4间住房。村民委员会签字后,报xx乡政府。乡政府因郑x发申请所占的地段不是农房建 设规划点,没有同意。郑x发既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又 未领取建房许可证,便揎自在承包耕地上兴建住房。在建房过程 中,乡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到现场进行制止,郑x发不予理睬。之 后,乡政府工作人员在制止中收缴了部分施工工具,乡政府并于 1997年10月15日向郑x发出了《违章建筑通知书》,限令其在 10天内自行拆除巳建工程还耕。对此,郑不但不听,反而强行 加紧施工,于1997年11月建成砖混结构、具有前后4个阳台、 外观装潢全部马赛克的两楼一底5间共计464.1平方米的住房, 占耕地约227.2平方米。对此,x x乡于1997年12月20日向 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写了《关于对郑x发强行占用良田建房的 情况报告》,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关于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 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于1998年9月2日作 出郑x发拆除在耕地上修建的房屋的处罚决定。郑不服,以“我 建房是经群众讨论通过的”为由,向x 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