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刑事判决书(2)--人民法院刑事法律文书
二、例文评析
〔例文〕
X 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9)X一中刑初字第78号
公诉机关:XX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李Xx ,男, 1980年 5 月 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x x市看守所。
辩护人:华X X , X X市X 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A检刑诉〔1999〕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林犯抢劫罪,于1999年7 月 15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 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检察员赵x 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辩护人华xx。证人王XX、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 x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李XX为图钱财,于1999年 6月8 日1晚,窜至本市为民新村临房21号赵x x的住处,趁赵睡熟之机, 用赵房间内的管子钳猛砸赵的头部数下,致赵昏迷后,从赵的床铺下劫得人民币4000余元。被害人赵xx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被告 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严惩。
被告人李xx辩称,他所抢劫的犯罪事实属实,但被捕后认罪态度较 好,因此要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华x x对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李x x 犯抢劫罪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李X X到案后能认真交待自己的 犯罪事实,态度较好,因此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X 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详述犯罪事实经过 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为图钱财。采用持械击打的暴力手段,劫取 他人人民币5000元,并致一人死亡。严重地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 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此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完全成立。李Xx 犯罪手段凶残,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于严惩,尽管其认罪 态度较好。但是不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对被吿人李XX的从轻处罚 的要求和辩护人对被告人李X X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治 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人李XX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追缴犯罪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X X X
审判员 X X X
审判员 X X X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玉x x
〔评析)
该判决书首先概括叙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然后概括被告人辩称和辩护人的意见,接着叙述人民法院审理查 明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详略得当,重点突出。另外,该 判决托书在运用证据方面也极富特色,判决针对叙述的每一件犯罪 事实都举出二至三个证据进行证实,证据与事实之间、证据与证 据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一环紧扣一环,具有不可辩驳的力量。 此外,理由阐述简明扼要、适用法律准确恰当也是该判决书的重 要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