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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2)--词书类法律文书

二、例文评析
 
  〔例文〕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x x律师事 务所接受被告人张XX、王XX、孔XX贪污一案中被告人张X X的委托, 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张X X辩护人,参加本案诉讼。接受委托后,本律 师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材料,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了调查访问,并听取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在此,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辩护人没有异议。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如 何认定本案件车辆段及各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公诉机关认为各被告人利用 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的行 为不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贪污犯罪构成要件,不应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一、本案渉及的客体属于我国民事法律保护范围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客体必须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人侵 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贪污罪侵犯客体是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机关 的正常职能及威信,本案的客体特征与此不符。卷内证据证实:1997年5 月和6月被车辆段变卖的柴油、机油都装载沪“空车回送”的油罐车内。 “空车回送”的实际含义在于:①依命令或铁路运输合同之规定,货物托运 人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承运,承运人巳将该货交付给了收货人;②承运人在 认为已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收货人也接受货物并已将货物卸完,收货人在 一定期限内再未提出权利主张的情况下,认定车体已是空车,故予以回送 (一般都是送回始发地);③该“空车”实属承运人完成承运义务的标志。 本案“空车回选”的油罐车,在途经x x车站时被依照规定扣下检修,此 时不论其罐内是否还有余油,“空车”性质巳被确定,即原承运部门在“回 送”之时,已认定此车内空无一物。由于承运义务在“回送”之前就已完 成,故“回送”中罐内余油已不再是“铁路运输物资”或不再被称为“运输中的货物”。
 
对于“运输中的货物” 我国早已有明文规定,其属于公共财产范畴。本案被告人张X X参与变卖的油品是否属于“公共财产”是确定其行为是 否构成犯罪的关键问题。通过以上对“空车回送”确实的剖析,可以看出: “空车回送”途中空车剩余的货物不是贪污犯罪中特定的公共财产,而是有 关权利人的遗失物。由于遗失物是处于权利失控状态,故拾得遗失物并予 以变卖的行为只是一种特定的民事侵权行为,它与明知是公共财产而予以 贪污的犯罪行为有着明显界限,是截然不同的。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 张XX等人占有柴油、机油并予以变卖的行为应受民事法律所调整。我国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原主。”在空 车回送过程中,任何部门或个人如发现该空车内还遗有货物,都有“物归原主”的义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非法占有和处置 他人遗失的物品。同时可以看到,对遗失物的处理,法律已有明文规定, 它属于我国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辩护人认为,本案“空车”中的货物特 征,完全符合“遗失物”的构成要件,X X车辆段及各被告人的行为,只 是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当得利”之债,应由有关权利人按照我国 《民法通则> 之规定,通过合法的渠道予以解决。被告人的行为并没侵犯被 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应按犯罪论处。
 
二,被告人没有贪污公共财物的主观故意
 
本案卷宗材料中多处反映出被告人张x x在实施行为时的主观思想是: “既然东西是白检的,那么卖了之后可以额外增加些收入”“个人由于以往 没有这样的好事,为大家办了些事,以前也没有多少好处,这次应该分一些”以及“上级有规定可以按收入的23.5%计提个人报酬”。被告人所述 “东西是白捡的”,正是表明了被告人认为这些柴油和机油是他人的遗失物, 而并非某一特定单位或国家的公共财产,也就说明,他们并无“贪污公共 财物”的主观故意。止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被告人张xx及其他被告人 才实施了占有、变卖的行为。在发现油罐车内有油后,他们再三向车站核 实是否属于“空车”,其本意正是要弄清该车是属于“回送”还是处于“正在运输中”,车内的油是有主货物还是属于遗失物。只对“空车回送”罐车 内油品予以占有、处分,是被告张x X等人的共同想法。这一主观故意。 是民事侵权行为与刑事犯罪的又一分水岭,被告人无意侵占公共财产却有心占有遗失物的心态表现得十分清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具有贪污犯 罪的主观故意,贪污罪不能成立。
 
三、应正确看待变卖款项的分配
 
x x车辆段及各被告人将两个油罐车内的柴油和机油变卖,所得之款 应认定为“不当得利”。此款不论是否分割或如何分配,均不影响其性质的 成立。从具体奖金发放方案和结果看,x x车辆段的职工均有得益,但被 告人张x x等分到的1万余元与一般职工的数百元相比,确有很大的差距。 辩护人认为:多分与少分虽有数额上的区别,性质却是相同的。张xx依 然不构成刑事犯罪。理由是:①张x x对其保管的现金并无隐匿收入、支 出的情况,更无“私吞”等现象;②张x x所得的钱,是经过被告人王x x这位主管领导批准的。因此,被告人张x x所得款项与一般职工一样,并未改变此款属不当得利的性质。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X X等人在发现他人遗失物后,本应将这些物品妥善保管并按规定移送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处理,却超越职权变 卖了实物,并将部分所得予以分配。这些行为不属子我国刑法调整范网, 其行为特怔也不符合贪污犯罪及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判决被告 人无罪。以上意见,希望法庭采纳。
 
                                              X X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 X 
 
                                               一九九八年X月X 日
 
〔评析〕
 
这份辩护词写得很有力度。辩护词从“本案涉及客体属于我 国民事法律保护的范畴”,“被告人没有贪污公共财物主观故意”, “应正确看待变卖款项的分配” 三个方面论证了被告人无罪的观 点。这三个观点既是独立的,即任何一个观点都能起到证明被告 人无罪的作用,同时合在一起又成为了一个整体,因而更加有力 地证明了 “被告人无罪”的观点,所以说该份辩护词很有力度, 即很具有说服力。另外,这份辩护词述有效地运用了逻辑的定义 方法,清楚而又明白地揭示了 “空车回送”的内涵,从而说明被 告人的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范畴,因而有力地证 明了其行为侵犯的客体属于我国民法所保护的范畴,既然其侵犯 的客体属于民法保护的范畴,毫无疑义也就无罪了。与此同时, 辩护同又从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角度说明被告人没有贪污的故 意,因而其行为是民事侵权行为,不是犯罪行为,这又进一步证 明了被告人无罪的观点,最后,辩护词又从款项分配的角度证明 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的行为。论证一层深入层,主 旨突出,分析有理有据。正因为如此,法院采纳了辩护词的意 见,最后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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