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1)--公安机关治安法律文书
一、知识概述
(一)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并加盖印章。”由此可知,公安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公安行政复议 机关对审查终结的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制作的 文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既能依法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同 时也能有效地维护公民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写法
1.标题
标题由行政复议机关全称和文书名称构成,例如:“滨州市 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2.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由公安行政复议机关简称、业务部门简称、文种简称、年份、序号五部分组成。例如:“滨公法复字[2000 ] 45号”。
3.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如果是公民的,依次写清楚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 龄、职业、住址。
申请人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分别写明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名称、地址,并写清楚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及其职务。
如果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则应写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 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
如果有第三人的,则应写明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 务、住址。
4.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并写明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 职务。
5.案由
写明申请人不服何年何月何日何马何种文书作的何种具体行 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6.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这部分首先简述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然后概括其所 叙述的事实和依据。
8.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及适用的依据
这部分写明三个方面的内容,i先概括叙述行政复议机关查 明的事实;其次就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止确、复议请求 和理由是否合理进行分析论证;最后引用有关行政条文,引出行 政复议结论。
9.行政复议结论
行政复议结论一般有如下几种: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 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决定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定的,适用法律错误的,违反法 定程序的,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只要有其中 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 政行力违法。
(4)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出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 据的,视为没有依据、证据,决定撤销。
10.交待起诉期限和履行期限
行政复议不属于终局决定的,应写明申请人的具体的起诉期 限,即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决定是终局决定的, 应规定当事人履行的具体期限。
11.签署
行政复议机关法定代农人签名、注明行文日期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