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民事判决书(2)--人民法院民事法律文书
二、例文评析
〔例文〕
X X市X 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7)x民初字第5287号
原告:贾x X ,女,19岁(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x x市x X大学附中学生,住X x市x X区X X东里25楼2单元103号。
委托代理人:贾XX (原告之父),男,X X X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 公室主任,住XX市XX区x X辖25楼2单元103号。
委托代理人:王X X,北京x 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 x市x x气雾剂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镇九棵树 148 号。
法定代表人: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冷xx,x x市x 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 x省x x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住所地: xx省xx市x镇大李家村。
法定代表人:杜X X ,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X, X X市X 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 X ,男,X X省X X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工程师, 住X X省X X市X X镇大李家村。
被告:X X市X X区X X餐厅,住所X X市X X区X X东里13号。
法定代表人:李X X,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男,X X市X X科学研究所千部,住XX科学院 宿舍17号楼115号。
原告贾X X因与被告x x市x X气雾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气雾剂公司)、XX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以下简称厨房用具厂)、XX市XX区 XX餐厅(以下简称XX餐厅)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特地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X X委托代理 人与被告气雾剂公司、厨房用具厂、X X餐厅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贾XX诉称:1995年3月8 日晚,我全家与邻居马家在x x餐厅聚 餐,用餐中我们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突然发生爆炸,将我的面部及双手严 重烧伤,现我容貌被毁,手指变形,留下残疾,不仅影响了学业,也给我 的身体、精神均造成极大痛苫。故要求气雾剂公司、厨房用具厂和xx餐 厅共同赔偿我的医疗费12935.70元、治疗辅助费5950.35元、护理费 9283.50、营养费4739.18元、交通费4293.90元、学习费用509元、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今后生活补费51840元、未来教育费20000元、未来治疗 费300000元、精神损害陪偿金650000元;共计1035812.45元。
气雾剂公司辩称:X X餐厅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系我公司组装生产, 气液、气罐均从生产厂家所购买。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炉具漏气出现小火而造成,与气体成分并无必要联系,我公司的产品质量合格。现贾X X 并无证据证明此事故是我厂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贾XX起诉我公司 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厨房用具厂辩称:我厂的卡式炉是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 环境保护部,轻工业部1984年9月1 日实施的关于家用煤气灶技术要求的 部级标准生产的。并经轻工业部日用五金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为合格产 品、气雾剂灌装的气液不符合标准,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餐厅辩称:贾X X在餐厅就餐时因卡式炉爆炸致伤,是因为卡式 炉和气罐质量问题引发的事故,我餐厅提供服务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 并请求法院判令责任方支付餐厅为贾X X治疗垫付的费用6703.50元。
经公开审理查明:1995年3月8日晚7时许,原告贾xx与家人及邻 居在x x餐厅聚餐。。被告x X餐厅在提供服务时,所使用的卡式炉燃烧气 是被告气雾剂公司生产的白旋风牌边炉石油气,炉具是被告厨房用具厂生 产的YSq一A众乐牌卡式炉。当贾xx等人使用完第一罐换置第二个气罐 使用约10分钟时,餐桌上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贾x x 面部、双手烧伤,当即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62医院治疗,诊断为:“面部、双手背部深2度烧伤,烧伤面积8%。”
原告贾x x 自1995年3月8日至4月29 日共住院治疗52天,住院期 间应支付治疗费12950.70元(其中6703.50元已由x x餐厅垫付),住院 期间经医嘱购置营养品费用为3809.48元,一年护理费为7051.50元;交 通费4293.90元,残疾生活自助具费3559.35元,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 31664.93 元。
诉讼中,法院委托国家技术监督局组成专家鉴定组对该事故原因进行 技术鉴定。结论为:边炉石油气罐的爆炸是由于气罐不具备盛装边炉石油 气的承压能力引起的。气罐的内压较高,主要是由于罐中的甲烷、乙烷、 丙烷等的含量较高,气罐内饱和蒸气压高于气罐的耐压强度是酿成这次事 故的原因。灌装后的边炉石油气的混合气达0.95MPA和0.98MPA(15C和23C),“白旋风”牌边炉石油气罐不貝备盛装上述成分石油气的能力。卡式炉内存在一个小火是酿成事故的不可缺少的诱因,卡式炉仓内存在小 火是由于边炉气罐与炉具连接部位漏气而形成的。经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 督检验中心对YSQ一A众乐牌卡式炉进行检验,该产品存在漏气的可能 性,如果安装时不对中,漏气的可能性更大。
经X X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原告贾XX损伤力面部、双手烧伤,经治疗目前伤情已稳定,遗留面部及双手片状伤痕,对其容貌有 较为明显的影响,贾x x 目前劳动能力部分受限,喪失率为30%。
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4医院证明,原告贾x x今后面部及手部可施 行药物及皮肤美容护珲治疔,费用约5万-6万元。必要时可再行手术 治疗,费用约10000元,但治疗后仍遗留部分瘢痕难以消除。
被告气雾剂公司生产的白旋风牌边炉石油气气罐罐体表面英文标注为 WARNING,^EXTREMELY KLAMMABLEOONTAINS LIQUEFIED BUTANE GAS UNTJER PRESSURE (瓶内装有极易燃烧的液态丁烷气); NEVER REFILL GAS INTO EMPTY CAN (用完后决不能再次充装);中文标注为“本罐用完后无损坏,可再次复充”
现没有证据证明被告x x餐厅提供服务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
诉讼期间,支付国家技术监督局专家鉴定组技术鉴定费50000元,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的鉴定费560元,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4医院今后医疗评估费35元,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科医院会诊费7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国家技术监督局专家鉴定组关于卡式 炉边炉石油气罐爆炸原因技术分析鉴定报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62屄院、 第304医院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众东牌卡式炉说明书,xx市法 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审理认为,保证产品质量,特别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是产品 生产者必须履行的基本法律责任和义务。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侵权损害 结果,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赔偿,维护社会公平与市场秩序。本案鉴定意见经庭审质证,结论已经明确:被告气雾剂公司生 产的甶旋风牌边炉石油气气罐没有根据气罐承压能力科学安全地按比例成分装填气体,充装使用方法的中英文标注不一致,内容互相矛盾,属于不合格产品,上述质量问题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基本原因,气雾剂公司无可推卸地应当承担相当于70%的责任。众乐牌卡式炉燃气瓶与炉具连接部位存 在漏气可能,使用时安装不慎漏气的可能性更大,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 全的不合理危险,且不符合坚固耐用不漏气的行业生产标准,质童存在缺 陷。在炉内存有小火酿成事故的因果关系中,漏气环节是一个不可或缺的 过错诱因,因此被告厨房用具厂也负有30%的责任。现没有证据证明被告 x x餐厅提供服务存在过错,原告贾x x要求餐厅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 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用”的 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确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 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和司法实践的标准,实质损失除物质方面外,也包括精神损失,即实际存在的无形的精神压力与痛苦。本案原告贾xx在事故发 生时尚未成年,身心发育正常,烧伤造成的片状疤痕对其容貌产生了明显 影响,并使之劳动能力部分受限,严重地妨碍了她的学习、生活和健康, 除肉体痛苦外,无可置疑地给其精神造成了伴随终身的遗憾与伤痛,必须 给予抚慰与补偿。赔偿额度要考虑当前社会普遍生活水准、侵害人主观动 机和过错程度及其偿付能力等因素。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根据丧失比率,参 照当地人均生活费标准,按社会平均寿命年限合理计赔。本着便于治疗和 保障生活的原则,赔偿应一次性解决,包栝医药费(含今后医药费)、护理 费、营养费、因停学购置的学习用品费、残疾生活自助具购置费、生活补 助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贾x x要求赔偿的额度736293.80元缺乏事实 与法律依据,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650000元的诉讼请求明显过髙,其过高 部分不予支持。
本案所付鉴定费用,应由被告气雾剂公司、厨房用具厂按各自所负责任比例分担。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童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市xx气雾剂有限公司、xx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共 同赔偿原告贾x x治疗费6247.20、营养费3809.48元、护理费7051.50 元,交通费4293,90元、残疾生活自助具费3559.35元、今后治疗费70000 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上述赔偿共计191148.98元。
二、驳回原告贾X x要求赔偿医疗费用中的736293.80元、精神损害 赔偿金中的550000元等过髙部分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贾X X要求被告X X市X X 区 X X餐厅赔偿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66.18元,其中4666.32元由被告X x市x x气雾剂有 限公司负担,1999.86元由被告x x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负担,均于本 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50665元,x x市x x气雾剂有限公司负 担35465元,其中30000元巳交纳;x X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负担15200 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xx
代理审判员周 x
代理审判员黎x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 x
〔评析]
此判决书是我国首例精神损害赔偿案的判决书,发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第2期上。
该判决书有两个明显而又突出的特点:
(1)是非清楚,责任明确。此判决在叙述事实的基础上,详 细地分析了卡式炉燃气罐爆炸的原因,即气罐内饱和蒸气压高于 气罐耐压强度是酿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另外,边炉气罐与炉 具连接部位漏气也是其中的原因。接着又进一步分析被告气雾剂 公司和厨房用具厂应承担的责任。由于气雾剂公司没有根据气罐 承压能力科学安全地按比例成分装填气体,充装使用方法的中英 文标注不一致,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基本原因,因而应承担70% 的责任,厨房用具厂生产的众乐牌卡式炉气瓶与炉具连接部位存 在漏气的可能,质量存在缺陷,因而必须承担30%的责任,xX餐厅服务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判决书在事实的基础上对事 故责任进行科学分析,因而是非十分清楚,责任十分明确,具有 极强的说服力。
(2)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结合。判决书运用《中华人民共和闰 民法通则》第一白一十九条规定说明被告出售不合格的产品,应 该赔偿受害人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然后又从事故给受害人带 来的终身遗憾和伤痛,说明必须给予抚慰与补偿,这是从情理上 进行论证的。判决书从法理和情理相结合的角度论证给予赔偿的 必要性,更加增强了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