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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意见书(2)--检察机关刑事法律文书

  二、例文评析
 
〔例文〕
 
                  洪永林受賄、巨额财产来湎不明案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洪永林
 
案由:贪污
 
起诉书号:X检刑诉〔1999〕X号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我受本检 察院检察长的指派,出庭对被告人洪永林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支 持公诉,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我听取了法庭调查,现就起诉书的指控, 着重发表三点公诉意见:
 
一、被告人洪永林犯罪的特点及其危害
 
本案在侦查期间。检察机关依法追缴、扣押的被告人洪永林的财产共计有:人民帀65.4万元、港币243.6万;美金3102美元、英镑60元; 摩托车5辆、彩电9 台;摄像机2 台,空调机5 台、音响9 台,录像机7 台、收录音机3台、照相机4台,各种金器首饰54件616克、手表11 块(其中一块金劳力士男装表,价值16万元);打火机15只(其中三只都 彭牌打火机,每只单价为3000元港币),各种名酒、洋酒647瓶(其中三 瓶路易十三每瓶单价4500元人民币),各种名烟,洋烟411条,锸射 唱碟影碟58张:这些巨额财产里面,属于被告人洪永林家庭的合法收人, 即历年的积蓄、工资收人和亲友馈赠等,总计还不到2%,其中绝大部分 则是洪永林利用手中执掌的权力去换取的。
 
“权钱交易”是腐败现象的主要表现,是贿赂犯罪的本质持征。洪永林身为市公安局局长,是身居要职、执掌大权的政府部门领导,又是司法机 关的工作人员,却利用审批公民出境,赴港定居、探亲或从事商务活动和 审批汽车入户牌照的职权,收受、索取巨额贿赂。其主要特征是:
 
一趋明收暗要,巧取豪夺。洪永林用权力去换钱财的手段,方法是: 对于有求干其批准出境、批汽车入户上牌照者送來的财物,向来是来者不 拒、照收不误;对于经手审批出境赴港人员,有意记下甚至打听其在港的 地址和电话号码,利用出境考察、旅游途经香港之机,除吃请外,还要满载而归。仅1991年2月初旅游经香港回国时,一次就收受贿赂现金20多 万港元及其他物品一批。更有甚者,被告人洪永林往往以请求托人代购进 日音响、空调、彩电为由索取贿赂。
 
二是利欲熏心,肆无忌惮。洪永林在进行权钱肮脏交易时,只要有钱 有物,他就会忘乎所以,肆无忌惮,不问行贿人谋求的是正当利益还是非 法利益,也不管贿赂的具体场所,甚至从不忌违是否有第三人在场” 更有甚者,洪水林还进行现买现卖、当场兑现。行贿人要求批什么,只要先送上钱、物,就可以立即如愿以偿。有的行贿人要求洪永林批准走私汽车入户,只要在呈批的资料袋里装入几乎是约定俗成的现金,洪永林就会不打 折扣照批不误。
 
三是执法犯法,明知故犯。洪永林明知行贿人李X X、陈X X等人是走私汽车炒卖的犯罪分子,明知他们呈送审批的罚没裁定是伪造的、变造的,还是拿来多少,就批多少。洪永林是专政机关领导干部,却与违法 犯罪分子混在一起,相互勾结,互为利用,同流合污。:
 
二、洪永林堕落、沉沦的主要原因
 
一是利欲熏心、利令智昏,拜金主义使其堕落、沉沦。洪永林16岁参军,18岁入党,曾多次立功受奖,29岁就当上了处长。随着环境的变化, 洪永林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成了拜金主义的俘虏,沉湎于纸醉金迷。为 了满足日益膨胀的金钱欲,他明知有人不符合出境定居的条件,大笔一挥 “同意单程赴港”;他明知找他批车入户的是走私违法犯罪分子,明知呈批 资料是假的。仍批“同意入户”。一个公安局长的权力变成了 “商品” 成了谋私、牟利的工具。
 
二是执法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无法无天使其堕落、沉沦。洪永 林在1991年6月13日的讯问中自白:“如果是杀人、放火,偿命罪有应 得;但我做的事不比杀人、放火严重,如果判我死刑,我真的不服气”。对 刑法认识上的错误,助长了其犯罪气焰:洪永林还说过:“一些人受贿后为会么会翻船,就是这些人受贿后没有给人家办事,被告发;而我收了人家 财物,就一定要给人办亊。对方得到好处后也不会告发,组织上也不会发 现”。。正是这种法律意识的误区,掩耳盗铃的心态,使他受贿犯罪多达60 余次,持续时间长达5年之久。
 
三是滥用职权,不接受应有的监督和制约。洪永林不把行使职权的责任、义务以及程序、内容等制度规章放在眼里,不接受依法行政的规范约 束。他对上级的政策,规定,要么设法寻找对策,要么置若罔闻,我行我 素。把来自主管部门的监督制约视为耳边风,看作是同自己“过不去”, 错 失了一次次悬崖勒马、悔过自新的机会;他对周围亲友、同事的规劝,更是不屑一顾,把来自群众,甚至来自亲人的监督也拒之门外。总之,滥用 职权、不接受监督制约,是社会腐败现象滋生、泛滥的必要条件,也是洪永林走上犯罪道路,而且愈走愈远的重要原因。
 
三、被告人洪永林受审的启示和思考
 
首先悟出的道理:党和政府惩治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的决心和政策是 一贯的,人民不会容忍腐败现象的存在和蔓延,法律也决不会姑息、迁就像洪永林这样危害严重,极为典型的腐畋分子。
 
其次,在当前开展反腐败斗争中,人们常这样议论:“光打苍蝇、不打老虎”。洪永林受审,至少可以回答发出这样议论的人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触犯刑律,不论是谁,不管其地位多髙、权力多大,都要绳之以 法,谁也不会例外。谁也不可能例外!
 
通过洪永林受审,人们在激愤之后,也应该慎思:腐败现象的严重危 害,决不可等闲视之,掉以轻心。一切有正义感的人们、一切关注祖国前 途命运的人们,都要投身这场严峻的斗争,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腐败现象作斗争,同一切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作斗争。
 
                                        公诉人 XXX 
                                          一九九x年九H八日
 
〔评析〕
 
该份公诉意见书分为三大部分,第一大部分分析被告人洪永 林犯罪的特点及其危害,第二大部分分析洪永林堕落沉沦的主要 原因,第三部分揭示了洪永林案件给我们的启示和思考,三层内 容层层深人,一层深似一层,具有极强的逻辑性,概括准确,分 析深刻。该份公诉意见书将洪永林的犯罪特点概括为三点,即 “明收暗要,巧取豪夺”;“利欲熏心,肆无忌惮”;“执法犯法, 明知故犯”,接着深刻地分析了洪永林的犯罪原因,即“利欲熏 心、利令智昏”;“执法不学法、不懂法,无法无天、“滥用职 权,不接受应有的监督和制约” 最后又揭示出洪永林案件对我 们的启示。全文这些准确的概括和深刻的分析既揭露了洪永林的 丑恶嘴脸,又揭露了腐败犯罪分子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因而对人 们有着深刻的教胄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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