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刑事裁定书(2)--人民法院刑事法律文书
二、例文评析
〔例文〕
X X省X 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1999) x刑终字第56号
原公诉机关x x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XX,女,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湖南省x x县人,初中文化程度,x x市x x旅社职工,住x x市x x街 65号,1999年6月25 日因容留妇女卖淫被x x市公安局拘留,6乃29日 被逮捕。
辩护人:赵xx, x x市x x律师事务所律师。
x x市人民法院审理,x 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x x犯容 留妇女卖淫罪一案,于1999年7月18 日作出(1999) x刑初字第126号 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 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 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 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x x及其辩护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 X市人民法院认定,1999年3月,上诉人朱X X承包x x市x x旅 社。1999年3月15日至6月15 日期间,朱x X先后容留x x县青年妇女 孙XX、XX市郊区妇女王XX、x x市郊区妇女刘x x、x x县妇女甘 x x等四人先后在旅社卖淫65人次,从中牟利4285元。孙XX、刘XX、 王x x、甘x x的证言都证明了朱x y容留她们卖淫的事实,朱x x也供 认了容留四位妇女卖淫的事实。据此,x x市人戌法院以容留妇女卖淫罪 判被告人朱x x有期徙刑三年,非法所得人民币4285元予以没收。
上诉人朱x x对容留妇女卖淫不持异议,但认为自已的行为社会危害 性较小,因而判刑三年过重。辩护人赵x x提出,上诉人朱x x犯罪持续 时间较短,获取利益不多,且认罪态度好,因此应该减轻刑罚。人民检察 院认为,朱x x容留妇女卖淫达65次,情节较为严重,一审判决并无不 当,应该维持。
经审理查明,1999年3月15 日至6 月 15 日期间,上诉人朱zx利用 承包旅社的便利条件,先后容留XX县青年妇女孙X X 。 X X市郊区妇女王 x x 。 XX市郊区妇女刘XX、xX县妇女甘x x卖淫达65人次,并从中 获利4285元。孙x X、王x x、刘x x , 甘x x的证言证实上诉人朱XX 犯罪事实,同时朱x x的亲笔供词与孙x X、王x x、刘x x , 甘x x的证词相吻合。因此上诉人朱X X先后容留妇女卖淫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院认为,朱X X先后容留四位妇女卖淫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院认为,朱X X先后容留四位妇女卖浮,达65人次,其行为妨碍了 社会管理秩序,并且情节较为严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容留妇女卖淫最高刑可判一至五年,一审人民法院根据上 诉人的犯罪情节判处三年的有期徒刑,并不过重,因此上诉人的意见不能 成立,故不予采纳。辩护人的“上诉人犯罪持续时间较短,犯罪危害性不 大,且认罪态度好,应该减轻处罚”的意见也不能成立。,因为上诉人犯罪 持续时间达三个月之久,并非较短,而且其行为较为严重地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因此并非危害不大,至于认罪态度好也不能成为减轻处罚的理由, 故不予采纳。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则。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唐xx
审判员李xx
审判员李XX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工xx
〔评析〕
该份刑事裁定书叙述事实层次清楚,线索分明,第一个层次概述原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第二个层次概述上诉人辩护人的意见,第三个层次概述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第四个 层次详细地叙述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四个层次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理由部分运用了直接反驳的方法,对 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意见,裁定书运用事实和法律直接进行反 驳,说明其是不能成立的,因而不予采纳,有理有力,令人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