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1)--检察机关刑事法律文书
检察机关刑事检察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执法活动 中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文书。
人民检察院除自行侦查一些案件外,还对叛国、分裂国家等 重大案件行使检察权;对公安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 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公 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监狱、看守所、劳动 改造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在上述刑事 执法监督活动中所制作的法律文书都是刑事检察法律文书。
一、知识概述
(一)起诉书的定义及作用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的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 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文书,其制作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起诉书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对检察工作的总结,是人 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实施公诉职权、打击犯罪、维护法制的有力武 器,是对被告人进行开庭审判的合法依据,是告知被告人的犯罪 行为已向法院指控的凭证,同时也是人民检察院派出的检察人员 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意见、进行法庭答辩的基础,也是人民法院制作判决书的依据。
(二)起诉书的内容和写法
1.标题
标题由制作的人民检察院名称和文种构成,即“XX市人民 检察院起诉书” 如果涉及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的案件,在人民 检察院的名称之前还应冠以“中华人民丼和国”字样。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X X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2.起诉书文号
起诉书文号分别由院名代字、部门代字、文书简称、年度、 序号组成。例如:“滨检刑诉[2000] 26号”。
3.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是自然人的,应当依次写明:被告人姓名、性别、年 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 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处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时间等项内容。
被告人是法人的,应当写明犯罪法人名称、所在地址,法定 代表人姓名、职务,如果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 直接人员”,则应按照自然人中的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内容叙写。
4.辩护人的基本情况
辩护人是律师的,写明其姓名和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及通讯地址。
辩护人如果是人民团体或者是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 是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担任的,除写明其姓名外,还应写明其 所在单位及通讯地址。
5.案由和案件来源
(1)案由写明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移送起诉时案件的性质。例如:“李XX抢劫一案”。
(2)案件来源写明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何时移送人民检察 院起诉。
6.案件事实和认定证据
(1)案件事实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写清楚被告人的犯罪时 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后果等。
(2)认定的证据概括地说明“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予以认定”。
7.写明主送的人民法院名称
8.写明公诉人的法律职务及姓名
9.注明检察长签发的日期
10.附项
分别写明被告人羁押的处所及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处所, 本案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清单,被害 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诉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