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运用语言的方法(1)
语言是思想的物质外壳。法律文书的语言是法律文书内容的 外部表现形式,如果掌握了法律、法规,懂得了法律文书的写作 格式,就能把法律文书写好;如果对法律文书的语言把握不好, 法律文书同样难以表达出理想的效果。所以,我们要制作好法律 文书,必须熟悉和精通语言,只有这样,才能制作出高水平的法律文书。
(一)词语的选择
词语包括词和短语。它是思维的外部表现形式,是构成法律 文书的最小单位,因而词语选择非常关键。
1.选择词语的要求
选择词语可以用一个词概括,即“恰当” 所谓恰当,是指 所用的词语能够恰如其分地表达所要表达的思想,也就是说想表 达一种什么思想,所选用的词语就恰好与其吻合。
例如:
上诉人陈X X因盖房等问题与邻居张X X有矛盾,唆使本工 厂马X X纠集孔x x等人,于1997年6月10日10时许,闯进 张家,行凶报复,将张的头部砍伤,并砸坏张家的门窗。马在打 砸中还掠走张家“宝石花”手表一块。
这段文字中所选用的“唆使” “纠集”、“闯进”、“行凶报 复”、“掠走”等词语十分恰当,不但客观地反映了陈x x的教唆 行为、马xx等人的打砸抢行为,而且还深刻地表达了对犯罪分 子极其憎恨的思想感情。
法律义书的词语如果选择不恰当就难免词不达意,或者自相 矛盾,从而贻笑大方,损害法律文书的尊严。
例如:
被告货到后迟迟不予付款,我方多次派人催要,被告就是耍 赖,被告这种不讲道德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
不难看出,这段文字中选用了 “耍赖”、“不讲道德的行为” 等词语,是不恰当的。“耍赖”是贬义词,有损于被告的人格, 被告无疑难以接受,如果改为“不予理踩” 既客观地反映了事 实,对方也无法提出异议。另外,被告不付款,并不是一种不道 德的行为,而是一种违约的行为。由此可见,法律文书词语的选择一定要恰当,不能有半点马虎。
2.怎样选择词语
(1)辨析词义的范围。词语的意义范围大小不同。有些词语 意义范围大,有些词语意义范围小。因此,该用词语意义范围大 的词语,就不能使用词语意义范围小的词语;该用词语意义范围 小的词语,就不能使用词语意义范围大的词语,否则就会犯小词 语大用或大词语小用的毛病而损害法律文书语言的恰当性。
例如:
①甲方向乙方提供生皮1000块,每块单价150元。乙方付 给甲方人民币150 000元。
②犯罪嫌疑人李xx盗窃某国有商店“富宗”牌手表10块, 计人民币2500元。李x x的行为侵犯了商店的财产权利。
不难看出,第①例犯了大词小用的错误,因为选用“生 皮”这一词,词义过大,生皮有“黄生皮”、“水生皮”,究竟是 “黄生皮”还是“水生皮”呢?不明确。如果换成“水生皮”或 者“黄生皮”同义范围小的词语就恰当了。第②例犯了小词大用 的错误,犯罪嫌疑人李xx盗窃国有商店的手表,侵犯的不是商 店财产权利,而是国家的财产权利,因此将“商店财产权利”换 成“国家的财产权利”就恰当了。
(2)区分语义的轻重,有些近义词,语义有轻有重,其意义 有一定的区别。因此法律文书在选择词语的词义时应注意词义的 轻重,如果不注意词义的轻重,就有可能带来负作用。
例如:
综上所述,被告非法占用原告大笔资金,长期拖欠不还,严 重地破坏了我厂的经营。
被告方原准备和解,但看到文书中使用了“破坏”的词语, 非常气愤,认为侮辱了他们的人格,因此提出了抗议。由此可 见,如果原告在文书中使用“影响”的词语,既表达了自己的本意,又使语义程度缓和一些,这样对方就会易于接受,势必取得 较好的效果。
(3)注意词义的褒贬色彩。词语有褒义、贬义和中性之分。法律文书在选择词语的时候也应该注意词语的褒贬色彩。在叙述 犯罪事实的时候可以选择一些贬义词语,而涉及民事案件或者行 政案件的法律文书则应考虑选择中性词语,因为选用贬义词语就 有可能导致误会而影响团结。例如一份答辩状写道:“原告方指 责我方违约,这完全是无是生非,造谣中伤。”原告方看后几乎 气得跳了起来,结果在法庭上双方弄得都不愉快。“无是生非, 造谣中伤”显然是贬义词,带有一种人身攻击的意味,所以引起 了对方的愤怒,这无疑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如果将“无是生非, 造谣中伤”改为“缺乏事实依据”,这样既不会伤害双方的感情, 又能达到为自己辩解的目的,同时还会促使纠纷加以解决,收到 一举三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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