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驾驭表达的方法(2)
二、议论
议论是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的思维形式反映客观事物,阐 明其内在联系,揭示其本质和规律的一种表达方式。议论由论 点、论据和论证方式三要素构成。所谓论点,是指作者在文中对 某一问题要加以论证和说明的观点及态度,它明确表示作者肯定 什么、否定什么,或者赞成什么、反对什么。例如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就是论点。所谓论据,就是作者提出论点的理由和依据。论 据分为事实论据和理论论据两大类。事实论据即以客观事实作为 论点的依据,包括历史事实、现实材料等。法律文书中通常引用 的法律条文实际上就是理论依据。所谓论证,是指运用论据对论 点进行说明过程。论点解决要说明什么问题;论据反映论点与论 据之间的逻辑联系。
议论包括证明与反驳。法律文书离不开证明与反驳。
1.证明
所谓证明,是指从正面阐述自己的观点,以证明其正确性的一种方法。证明有归纳证明、演绎证明和类比证明等形式。法律文书通常运用归纳证明和演绎证明。
所谓归纳证明,是指运用大量的个别具体事实证明自己的观 点成立的一种方法。
例如:
铁路方面存在严重过错
一、铁道部规定,XX站只能办理整车不怕湿货物的业务发运,原因是该站无棚车及风雨棚车等防潮设备。发货人在货票内已明确注明该批货物系“切勿受潮“的涂料纸张。站方本应遵照铁道部《规程》总则第三条规定不予办理托运。但该站违反 有关营业范围的规定,错误地批准托运,其行为具有违法性:承 运后,果然发生了事故,因此责任首先属铁路方面,即X X站在错误承运后,是完全能够预见到该批纸张敞车运 输有可能因下雨造成湿损事故,但该站存在着侥幸心理,没有采 取积极措施,结果在途中被雨水渗透两块篷布交接处,浸湿纸张 造成事故。对此,该站有不可推却的责任,
二、货物运输合同属实践合同,是以托运交货为成立条件 的,该紙张托运交货时完好无损,故收货人也应收到完好无损的 货物,否则承运方应负违约责任。
三、另外,关于托运人曾请求敞车装运一事,我们认为, 托运人这一请求不是导致这次事故的根本原因,这一请求本身不 符合铁路货运规定,若铁路方面坚持原则拒绝他的请求,该事故 就不会发生。因此,这一事实也说明铁路方面存在过错。
不难看出,这段文书的论点是“铁路方面存在严重过错”。 为了证明这一观点,文书先后从三个方面证明X X铁路分局新X X站存在着过失,因而雄辩有力地证明了论点的正确性。这就为 要求铁路方面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演绎证明是指运用演绎推理,即从一般原理推出特殊情况来 证明论点正确的一种方法。例如,一份代理词写道:“被告应该赔偿经济损失。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要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否则应该赔偿经济损失。被告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即未按时交 货,故导致原告停工待料。因此被告应该赔偿经济损失。”
显然,原告方运用演绎证明证明了 “被告应该赔偿损失”这一观点的正确性,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归纳证明、演绎证明都是法律文书常用的证明方法。我们在 制作法律文书使用这两种方法的时候,首先应做到使自己的观点 正确,即论点符合客观实际,并具有鲜明的针对性。其次是论据 要可靠,事实论据中不能有半点虚假。另外,论点和论据要统 一,论点和论据要有必然的逻辑联系,即论点要蕴含在论据之 中,这样才会具有征服人心的力量。
2.反驳
反驳是用证据说明对方的论点虚假性的一种方法,法律文书 也需要运用反驳的方法。反驳通常有三种形式,即反驳论点、反 驳论据、反驳论证方式。
反驳论点是指直接运用事实,说明对方论点的虚假性。例 如:“判决书上写道‘方x的死与我有关’,他的死与我有什么关 系?我既没有骂他,也没有打他,他自己要自杀,这与我有什么 关系呢?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这段言辞直接反驳了判决 书“方x的死与我有关”的观点,指出了其不符合事实的虚假 性。
反驳论据,就是证明对方论据(理由)是虚假的。只要驳倒 了对方的论据,对方的论点也就成了无以支撑的空中楼阁,理所 当然就不成立了。例如:“法院判决我构成侮辱罪,其事实是我 骂了王XX是‘孙’。事实的真相是我说王X X做计划生育工作 应该按国家的政策办事,不要搞土政策,根本就没有骂他是‘孙’,因此怎能判我犯侮辱罪呢!难道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就 是侮辱罪吗?这难道不是荒唐可笑吗?”这段文字直接指出了论 据即构成侮辱罪的理由的虚假性,既然理由是虚假的,自然其论 点“构成侮辱罪”也就不成立了。
反驳论证方式是指出对方的论据与论题毫不相干或者违反推 理规则。只要指出对方的论证方式的错误,那么同样可以驳倒对 方的论点。例如:“判决书指出,(我公然辱骂王xx,是造成方 xx自杀的原因)。这难道不令人奇怪吗?我国刑法不是讲因果 关系吗?我骂的是王XX,死的是方XX,这二者之间难道有因 果关系吗?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二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 系,更何况证据证明,方X X的死因是因为对王X X极端仇恨而 造成的。由此可见,裁定书中认为我侮辱王X X是造成方X X自 杀的原因的观点是错误的。”这段文字指出裁定书中论证方面的 错误,因而十分有力地说明“公然辱骂王xx是造成方xx死 亡的原因”观点的虚假性。
- 上一篇:法律文书驾驭表达的方法(1)
- 下一篇:法律文书驾驭表达的方法(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