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刑事判决书(2)--人民法院刑事法律文书
二、例文评析
〔例文〕
X X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9) x刑终字第315号
原公诉机关XX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 x,男,195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XX省人,初中文化程度,X X省X X县X X乡农民。住XX县XX乡X X村村民二组。因强奸、故意杀人于1999年7月9日被拘留,同月17 日 被逮捕,现关押于x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唐xx, xx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x x 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x x 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x x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一案,于1999年8月15 作出(1999) x刑初 字第186号判决。原审被告人李x 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 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x 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x x出庭履 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 x及其辩护人唐x x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x x x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1999年7月6日早晨6时左右,上诉人李x X在其本院住房东南側20米处路上见x x村靑年孕妇付x x啼 哭,于是顿生歹意,随即将其挟持屋内,实施强奸行为,但因李xx患有 阳萎而强奸未遂。李xx害怕罪行暴露,又因认为食胎儿和胎盘可以治阳 萎病,于是又产生了杀人的念头,随即将付杀死,并从腹内取出子宫、胎 儿、肝、肾等煮食,同时将阴部、面部肌肉和双腿下肢肢解分离,将尸体 用被单塑料薄膜分层包裏,于当晚10时许投人本村西南菜地的机井。原审 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上诉人李x 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xx在上诉中提出,原审判决定罪不准,他对被害人没有实施强奸 行为,因为他患有阳萎病,不可能实施强奸行为。另外量刑过重,他坦白交待了全部罪行,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希望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或者判处无期徒刑。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强奸罪,并且拘留后在审讯 期间能坦白交待罪行,有悔罪表现,具有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因此建议人民法院判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zx市人民检察院认为。 原判事实清楚,被告人手段极其残忍,罪行特别严重,因此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1999年7月6 日晨,上诉人李XX发现青年妇女付xx (已怀孕6个月)在其家南侧路上啼哭,顿时奸意,随即将付xx挟持到屋内,因其患阳萎病未愈无法行奸,遂又产生食其胎儿、胎盘治病的恶念, 于是上诉人李x x即用双手扼住付x x颈部致死,用刀将外阴部割去,欲取胎儿、胎盘,因取不出便又剖腹,取出子宫、胎儿、肝、肾等内脏,割下双乳,于当天上午煮食。然后将下肢肢解,将尸体连同死者衣服,用床单、塑料薄膜、被子分层包裏,于当晚10时许投人本村西南菜地机井内。 为逃避侦查,上诉人李x x又于7月8日凌晨下井对尸体进行了毁容。
上述事实有X X县公安局第一现场勘查笔录,第二现场勘查笔录为证, 同时上诉人李x x的供词与勘查笔录吻合。x x县公安局刑侦队在李xx 住处发现的内脏剩余部分,经x x省x x市公安局整体分离痕迹鉴定全部 属于被害人付X X身体。包裹尸体用的床单、被子经上诉人李X X母亲赵 XX辨认,系李XX所有,杀人凶器菜刀经李X X母亲辨认也属她家所有, 上述证据完全证明了上诉人李X X杀人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XX故意杀人事实淸楚,证据确凿充分,其犯罪 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原判判处上诉人李XX死刑,量刑适当。但认定上诉人李X X强奸罪证据不足,故不能成立。上诉人李XX关于自已不构成强奸罪的辩解和辩护人关于李7XX 不构成强奸罪的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但上诉人李X X和辩护人关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采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XX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 X刑初字第186号判决第一项,即李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二、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 X刑初字第186号判决第二项,即李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X X
审判员赵XX
审判员赵X X
一九九九年九日二十八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 X
〔评析〕
该二审刑事判决书事实清楚,重点突出。
首先,刑事判决书中既概括了原审判中所叙述的事实,又叙 述了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文书将重点放在二审审理查明 的事实和证据部分,因而事实非常清楚明白,而且证据有力地证 明了被告人犯罪事实的确凿性。其次,理由阐述实事求是,合情 合法。理由部分对被告人和辩护人关于不构成强奸罪的意见予以 采纳,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因为这个 意见没有法律依据。这充分体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