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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的由来和发展

法律文书的产生已有二千余年的历史,早在周代我国就有了 法律文书。1975年陕西省岐山出土的《亻朕匜铭》中就有较完善 的判词,判词的意思是说:按照你所犯的罪行,本应鞭打一千 下,并且还可以处以墨刑。但念及你能及时认罪和交还奴隶,予 以减刑。故只打你五百鞭,并罚铜三百锊。这说明早在周代就把法律文书作为处罚的凭证。
 
1975年湖北省云梦县秦墓中挖掘出来秦代竹简,则更加说 明了当时法律文书广泛运用的情况。这批竹简中有一篇文书详细 地记载了一个自缢案件现场的各种情况:死者尸体悬挂的位置, 绳索的质地及其粗细长短,绳套的相交处,绳索上的痕迹及死者 脖子上的痕迹,死者舌头伸出的情况,遗尿的情况,等等。
 
汉代时,杨雄就综判取士,以原告、被告之词,判其曲直。 我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则把写作判词设为专科,根据考生判词 写作的成绩选拔官吏。唐、宋、明代所写的判词虽然与现代的判 决书有很大的差别,但是说明了当时的社会统治者都非常重视判 词的写作。清朝规定的状词的写作水平较前面几个朝代有了很大 的提高。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法律文书越来越 完善,公、检、法、司等机关对法律文书的格式、内容都作了比 较细致的规定,而且法律文书的理论研究工作也有了很大的发 展,因此法律文书更加规范、更加完备。法律文书在社会主义建 设事业中,对保障法律正确地贯彻实施,打击刑事犯罪活动,调 解民事纠纷,维护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治国,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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