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海荡舟手机网
导航

主页 > 应用写作 > 法律文书写作 > > 详细内容

法律文书的定义和特征

一、法律文书的定义
 
法律文书是参与法律活动的主体——国家机关、法人、公民 在处理各项法律事务中,为其规定的权利或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文书。我们从法律文书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其具有如下几方面的含义:
 
(1)法律文书制作的主体是法定的机关、法定的组织、法定 的公民。法定的机关是指具有专门法律职能的执法机关,即公安 机关、检查机关、人民法院、劳改劳教机关、公证机关。法定的 组织和法定的公民是指在处理各项法律事务中法律规定有权参与 的法人和公民。
 
(2)法律文书的内容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机关、法人和公民在 处理各项法律事务的活动中的法律行为和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处理 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
 
(3)法律文书必须依法制作,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制作。
 
(4)法律文书或者具有法律效力,或者具有法律意义。所谓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文书具有某种执行效力,或者能引起审判程 序的产生、某种法律后果的产生和某些法律关系的产生。所谓法律意义是指法律文书具有某种参考价值等。
 
 二、法律文书的特征
 
(一)法律性
 
法律文书是应用法律的具体体现,因此其首要的特点就是法 律性。所谓法律性,是指法律文书必须十分准确地体现法律的精 神,不论是处理实体问题,还是处理程序问题,都必须严格依照 法律的规定,不允许有丝毫违反法律的现象存在。具体说来,法 律文书的法律性特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无论何种法律文书,都要以法律力依据,准确无误地引 用法律条文,即根据的是什么法、哪一条、哪一款,决不能有丝 毫的含糊,要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2)刑事法律文书必须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决不能将 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的内容写进去,也不能将缺点错误或者不构 成犯罪的事实写进去。如果写进这些内容,无疑会损害法律文书 的法律性。
 
(3)法律文书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制作。程序法对法律 文书制作有着严格的规定,即哪种类型的法律文书,由哪个司法 机关、由哪些司法人员制作,由哪一级的领导审查批准,应该写 进哪些案件情况和内容,需要办理哪些法律手续才能生效等都有 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于法律的这些规定,制作司法文书时都必 须认真执行,决不能随心所欲、马马虎虎。
 
(二)客观性
 
事实是制作法律文书的基础。法律文书的事实必须是经过认 真调奄证实的事实,因此具有客观性。凡是未经过调查的事实一 律不能写进法律文书。对于法律文书中的事实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既不能虚构,也不能歪曲,必须实事求是:另外,法律 的事实部分必须准确无误地揭示案件的本来面貌,弄清事实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特别要写清楚案件的关键事实。只有这样, 才能充分体现法律文书客观性的特点,从而显示法律文书的作 用。
 
(三)强制性
 
法律的实施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的,因此,体现实施 国家法律的文书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任何法人和公民或其他组织 都不可抗拒或违反,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例如《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 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罚金。”由此可见,法律文书的强制性是十分明显的。
 
(四)规范性
 
法律文书是办案和处理法律事务的工具,不仅内容要合法, 同时形式也要规范,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因 此,卨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陆续公布了诉讼文书格式,对 法律文书的格式作了比较统一的规定。法律文书的这种规定性既 给制作带来了方便,同时又有利于付诸实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