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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1)--词书类法律文书

一、知识概述
 
(一)代理词的定义
 
代理词是指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 人、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及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或者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所制作的法律文书。代理词一般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
 
按诉讼程序划分,代理词有一审代理词、二审代理词和再审代理词;按其性质划分,有民事诉讼代理词、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刑事自诉案件代理词、刑事被害人代理词。
 
(二)代理词的内容和写法
 
1.标题
 
标题直接写明“代理词”,或“X X X 一案代理词”。
 
2.称谓
 
对审判人员的称谓,代理词与辩护词相同,即“审判长、陪审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适用简易程序的称“审判员”。
 
3.序言
 
序言写明如下几项内容:
 
(1)引用有关法律条文,说明代理人参加诉讼出庭的合法性。
 
(2)叙述代理人为履行职责开展的工作。
 
(3)提出代理的基本观点。
 
(4)代理意见。代理人应该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根据事实 和法律,明确地阐明自己的观点,客观公正地维护被代理人的合 法权益。原告方的代理词应着重论证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和合 法性;被告方的代理词则要论证原告诉讼请求的不合理或不合法 性,并提出自己的意见;二审上诉方或者被上诉方的代理词则应 论证原裁判中的错误,从而说明被代理人诉讼请求的正确性。
 
4.结论
 
结论总结归纳代理意见,提出代理观点或主张,提请法庭采纳。
 
5.签署、日期
 
代理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二、例文评析
 
〔例文〕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亊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x x省商贸律师事务所接受宏达燃器具总厂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宏达燃器具总厂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研究了本案材料,走访了省技术监督 局、省法医研究中心,省消费协会等单位,对证人郑X X、梁XX进行了 调查,并听取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在此,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XX医学院的法医鉴定不具有排他性
 
起诉状称:“XX医学院法医鉴定,确认死者李X系使用热水器时吸入过量一氧化碳所致。”那么,X X医学院的法医鉴定是如何说的呢?鉴定书 称:“尸检中见死者尸斑呈潮红色,说明由CO的吸入而使血液失去携氧能力,以致造成急性缺氧症而导致死亡。”我们认为,XX医学院的法医鉴定 缺乏科学性,不能排除有其他致死原因。对迅速死亡的中毒者,法医鉴定 的常规应当是提取死者的血液(其次是肌肉)为检验物,通过测定血液中 的碳氧血红蛋白含量来确认其是否为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但X X医学院的 法医鉴定违反检验规程,不提取死者血液进行化验,仅从尸斑是潮红色就认定李X是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这显然缺乏科学性依据。因为法医学常识 表明,氰化物中毒等死者的尸斑顔色与一氧化碳中毒死者的尸斑一样,都 是呈鲜红色或樱红色的,更何况,X X医学院在尸检时也没有留下彩色照 片,尸斑究竟是什么颜色我们无法查明。另外,值得注意的是,X X医学 院的法医鉴定时对尸表反应的多种现象未作出合理的说明,例如,法医在 尸体检验中发现“左側尸体皮肤表皮里呈紫红色” “口鼻腔见有血性液体 流出”、“左上臂见有大面枳表皮剥脱”等,但这些尸表现象的原因是什么, 法医鉴定未加论证。法医鉴定只对双膝下表皮剥脱作了论证,但这个论证与实际情形存在矛盾。鉴定认为,双膝下表皮剥脱是“死者在洗澡过程中 已感觉到C0中毒侵害,由于体内毒性作用,身体失去平衡。在站立中两 膝盖磕碰浴池所致”。但据省消费者协会调查记载,发现死者的证人陈述 “李x仰躺在浴盆内,腰部以上在水里,腰部以下在浴盆外。手里握着一条 毛巾”,可见这种仰躺在水中的现场情况与法医鉴定是矛盾的。
 
(二)李X即使是一氧化碳中毒,也与热水器本身无关
 
我们认为,即使李X是死于一氧化碳中毒,也是与被告生产的热水器本身无关的。
 
1.如果是因热水器不合格造成CO中毒死亡,那么必然是在按規定的方法正确使用的,热水器的气密性和一氧化碳排放量如何呢?李X死亡后, 省消协根据其兄李X投诉,组织了有关方面的专家,使用直排式CO测定仪,在李X哥哥的参加下对李x室内的热水器进行了现场测试,连续16次 测试结果表明,该热水器的气密性、燃烧的烟气中的一氧化碳排放量等各 项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因此,完全可以排除热水器本身有漏气现象或燃 烧中CO排放过量的情况。
 
2.原告及其代理人称热水器存在多种不安全因素,没有安装“熄火保护装置”和“缺氧保护装置”。不错,这台热水器确实没有安装这两种装 置,但李x的死亡是否是因为没有安装这两种装置造成的呢?只要我们了 解它们的工作原理和作用,就会得到否定的回答。
 
“熄火保护装置”,是由电磁阀和热电偶两大部分组成,当热水器使用时,明火点着,热电偶受热产生一个微弱的热电势,产生吸合电流,吸上电磁阀,使燃气顺利通过。一旦明火被意外吹灭时,弱电势消失,电磁阀 气阀自然关闭,切断气源,避免燃气漏出产生危险。"熄火保护装置”发生 作用的条件必须是带明火熄灭。
 
“缺氧保护装置”(日本标准称“防止不完全燃烧装置”),其工作原理 与“熄火保护装置”相似,热电偶受热产生一个微弱的热电势,产生吸合电流,吸上电磁阀,便气阀关闭,切断气源,,根据这一原理,当供氧充足 时,“缺氧保护装置”是不会发生作用的、
 
从省消协和法院的调查看,最早发现并进入李x死亡现场的证人证实, 他们是1998年11月22 日下午4时许发现李x死亡的,迸入现场时,热水 器仍在正常燃烧,排出热水,所以,即使这台热水器安装了“熄火保护装置”和“缺氧保护装置”,它们也不会启动而发生作用的。因此,李X的死亡与热水器没有安装“熄火保护装置”和“缺氧保护装置”无关。
 
(三)即使是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也是李X使用不当造成的
 
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工作时,其燃烧所需的氧气取自室内,燃烧时产生的废气中的一氧化碳是对人体有害的,过量吸入就会造成死亡。一台合格的热水器所排出的废气量相当于五台普通民用煤球炉排出的废气量,因此, 使用热水器不仅要求有合格的产品,而且必须做到隔室安装,室内通风。 从李的情况看,热水器是安装在浴室北门外的过道上,符合隔室安装的要求。但其在使用时,浴室的门开着,而过道通往外界的所有门窗都是关闭 的,这样一看,就和热水器同室安装没有什么两样,只不过稍稍扩大了浴 室的空间罢了。在这样一个有限的密闭空间里,即使用煤炉也会发生危险, 何况是使用热水器,长时间的洗衣服、洗澡,造成死亡是不可避免的,造 成死亡,责任自负。
 
(四)关于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问题
 
众所周知,对于损害赔偿案件,必须是原因事实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 因果关系才能引起赔偿。
 
原告代理人混淆了两种不同的起诉,在庭审中,原告代理人用了大量 篇幅来谈被告生产的X X牌热水器的质量问题,好像只要证明x X牌热水 器存在质量问题,厂方就应对李x的死亡负赔偿责任,其实不然,因为我们参加的是损害赔偿的诉讼,而非产品质量的诉讼。如果是产品质量之诉, 原告只要证明热水器质量有问题,厂方就应负责,但损害赔偿之诉,原告 不仅要证明李x家的那台热水器存在质量问题,而且必须证明这种质量问 题是导致李X死亡的原因。而省消协及有关技术部门的现场检测已充分证 明,被告生产的这台热水器不存在质量问题,也就不可能因为质量问题导 致李X的死亡。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XX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任XX
 
                                                   洪X X
 
                                                 一九九九年X月X日
 
〔评析〕
 
这是一份被告方代理人写的代理词,代理词首先论证了医学 院法医鉴定的错误性,即法医鉴定不科学,不具有排他性,而且 法医鉴定与消费者协会的调查记录存在着明显的矛盾。接着,代理词论证了李X中毒与热水器质量不存在因果联系,李X中毒死 亡是因为一氧化碳排放过量而造成的,因此与热水器质量无关。 之后代理词又进一步论证李X中毒死亡是由于李X使用不当而造 成的,显然这两个问题集中地论证了被告的无过错性。最后,代 理词论证了赔偿的因果关系问题,被告方不存在过错,即产品质 量无问题,因而不是造成李X中毒死亡的原因,所以被告方不负 赔偿的责任。通过以上论证,代理词十分自然地引出了结论,即 被告人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 告的诉讼清求。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这份代理词写得 有理有据,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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