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的沿革和分类
法律文书的沿革和分类
1.法律文书的渊源和沿革
我国具有悠久的文明历史,是世界上著名的文明古国之一。早在 公元前21世纪的夏代便迈人阶级社会,形成了国家和法律,揭开了 中华法系的篇章。因此,法律文书也源远流长。了解和研究法律文书 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是法律文书学的一个重要任务。通过研究,对 古代法律文书进行批判的继承,借鉴历代法律文书的精华,有助于提 高当前法律文书的质量。这种考察方法,即使对于司法实践部门的同 志,也是非常必要的。列宁说:“为了解决社会科学问题,为了真正 获得处理这个问题的本领而不被一大堆细节或各种争执意见所迷惑, 为了用科学眼光观察这个问题,最可靠、最必需、最重要的就是不要 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 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 事物现在是怎样的。”(《列宁选集》第4卷,第43页。)列宁的教导, 为我们研究法律文丨5的沿革,指明了方向。
由于法律文书学是新兴学科,关于我国法律文书的)A:牛_及其发展 变化的历史,当前还没有专门的系统研究的论著。因为这项研究是拓 荒性的,要对浩如瀚海的古代典籍和大量的出土文物作全面地深人地 考证研究,非集中力量花很大的功夫,是难以取得可观的研究成果 的。现在只能仅就初步掌握的资料,介绍一下沿革的轮廓,使大家了 解我国的法律文书是源远流长的,是随着中华法系的发展变化而发展 的,并且有明显的中国法律文书的写作传统和特点。
根据《周礼》记载,契约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周礼•秋官司寇 •朝士》载有“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责”是古“债”字。 郑玄注:“判,半分而合者。”贾公彦疏:“云判,半分而合者。”说的 是“质剂傅别分支合同,两家各得其一者也”。《周礼•天官冢宰•小 宰》载有“以官府之八成,经邦治……四日听称责以傅别……六日听
取予以书契,七日听买卖以质剂”。“称责”是“贷予”的意思,“取 予”是“借贷”。“质剂”也是一种书契,大的称质,小的称剂,可见 当时的契约文书已是有规格的。郑司农注:“傅别,谓券书也。听讼 责者,以券书决之。傅,傅著约束于文书。别,别为两,两家各得一 也。”此注一方面解释了 “傅别”是一种契券,而且另一方面解释了 为何叫傅别,在讲“傅”的含义时,说明了这种文书的约束力,点明 了它的法律特点。因此,处理债务诉讼,以傅别这种券书决定。关于 傅别、质剂这类契约在债务、财产诉讼上的作用,《周礼》还有如下 记载:“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 “以质剂结信而止讼。”根 据上述记载和注疏解释,综合起来,是下面的意思:判书、质剂、傅 别、书契都是契约的书面形式。质剂为手书一札,前后文相同而从中 分开,使契约双方各执其半札。傅别则在契券中央写个“中”字,从 “中”字中间分开,使合同双方各执其半札。书契则书两札,使合同 双方各执其一札。这说明上述几种书面契约基本内容、作用是一样 的,但在形式规格上不一样,因此名称各异。如果因为借贷发生纠纷 而兴讼,或当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须合对双方所各执的一札 或半札,进行验契。经验契无误,债务即可肯定。因此,这类契券是 官府判断是非,确定债务责任的主要根据。
周代似乎已有了婚姻文书。《周礼•地官•媒氏》记载:“媒氏掌万 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马。令男三十而娶,女二 十而嫁。凡判妻人子者,皆书之。”郑玄注:“判,半也,得耦为合, 主合其半成夫妇也。”疏日:“判为合义”。“成名”注为“子生三月父 名之。”疏日:“媒氏之官自三月父名之以后皆书年月明朗名以送与媒 氏。媒氏官得之,以勘男三十女二十配成夫妇也。”据清代孙诒让研 究,上引“凡娶判妻入子者”的“判妻”是“夫在离异或夫亡而再嫁 之妇”,“人子”据郑司农日:“人子者谓嫁女者也。”台湾现在用的 《民法》,其《总则》在讲立法理由时,认为“媒氏掌万民之判,凡娶 判妻人子者皆书之,是为婚姻契约之萌芽”。从已上解释可理解为凡娶妻嫁女必须有文书记载,是结婚之成礼的程序。
但《周礼•媒氏》还记载:“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 者不禁。”这里所谓“奔者”是指男女自相奔就的自由婚姻,不立婚 姻文书,也不禁,但被认为是不合乎“礼”的。
到了西周,我国古代的诉讼制度已发展得相当完备,《周礼》有 不少文字记载,当时已有刑事和民事的区分,所谓“讼”就是“以财 货相告者”,所谓“狱”即指“告以罪名者”。法官审理案件,叫做 “听讼”、“断狱”。但是关于具体诉讼文书的记载极少,只有“讼辞”、 “狱辞”的记载。《吕刑》谈到了狱辞,“民之乱(治意),罔不中听狱 之两辞”,“明清干单辞(对一面之辞要明察)”,“察辞于差(明察狱 讼之辞的前后矛盾)”。其中的“辞”都是指的狱讼之辞,即口供。而 “狱成而孚。输而孚,其刑上备,有并两刑”,谈到了断案文书;这几 句话的意思是:断狱成,口供得其信实,又当将你口供信实的情况, 报告于王,其断刑文书上报于王府,都应该备具而不要有疏漏,其囚 犯若有两种罪行,要一并上报国君。所以对“其刑上备”的“刑”, 注家都解释为断案文书,即现在所说的裁判文书。狱官给国王上报断 案文书时,要连信实的口供也报上去,使其完备而不能疏忽,可见口 供是作了记录的,即后世所谓的笔录。
现在所得到的最早的断案文书的实际资料,是1975年在狭西岐 山县出土的文物《巵匣铭》中记载的一篇判词。据铭文记载是西周晚 期。判决叫“巵”(劾),“伯扬父乃成巵”。铭文引述了法官伯扬父针 对被告牧牛作的判决。判词关于定罪科刑,本刑当如何,减轻后当如 何,很有分寸。
1975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了一批秦简,其中的《封诊式》是 一部法律文书的结集,有23件法律文书。时间是战国末期,系秦国 的墓葬品。据专家研究是12座墓葬中第11号墓主喜的随葬品。喜生 于秦昭王时,在秦始皇时历任安陆御史、鄢令史及鄢的狱吏等。所 以,他以大批法律和法律文书殉葬。在总计1155支秦简中,封诊式
有98支,除《治狱》和《讯狱》是讲审理案件的原则外,共有23个 案例的文书。《讯狱》规定了笔录的制作:“其律当笞掠者,乃笞掠。 笞掠之,必书日:爰书:以某数更言,毋解辞,笞讯某。”笞讯前的 讯问,得先作笔录:“凡讯狱,必先听其言而书之。” “爰书……”的 文书程式,是秦简中法律文书的一般程式。“爰书”在秦简中意义较 为广泛,包括法律文书的供辞、笔录、报告书等。再如《群盗》、《封 守》也都是类似的制作方法。“爰书”这种法律文书程式,到汉代继 续使用。《史记•酷吏列传》写张汤审判群盗鼠的故事时写道:“劾书 掠治,传爰书,讯鞫论报,并取鼠与肉,具狱磔堂下。其父见之,视 其文辞如老狱吏,大惊,遂使书狱。”
封诊式巳有较规范的文书程式,一般说,爰书有标题,如封守、 经死、穴盗、夺首等,标题居于文书开头,空出地位,再写爰书。封 诊式大部分文书还有公文习惯用语及运用格式。如《有鞠》、《覆》的 开头的习惯用语是“敢告某县主”,结尾有“敢告主”;再如《告臣》 中县丞的调查文书,开头是“丞某告某乡主”,结尾是“到以书言”; 如《迁子》中的解送文书的“告废丘主……敢告主”以及爰书中大量 使用的“毋它坐”等,都是固定习惯用语。使用习惯用语还反映上下 级隶属关系,对上级用“敢告”,对级别低的用“告”,反映了等级观 念。
爰书写案件当事人身份很严格,最突出的表现在“士伍”身份 者,“士伍”具备下列特征:(1)傅籍之后至60岁免老的男性;(2) 无爵或曾有爵而被剥夺者;(3)非刑与奴隶。相当于史籍广泛使用过 的“庶人”或“庶民”。
封诊式制作时还有一个特点,有的案件几个审理程序的文书往往 共具一个标题形成一体而又各自分别。如《经死》案,爰书有某里甲 的公诉词;有某县令史的勘验笔录;还有尸体检验的方法及区别自杀 和他杀的说明。有的案件,同一标题下,有司法文书,还有行政文 书,形成一体,而以两类文书在程式上的不同相区别;司法文书有“爰书”字样,而行政文书没有。上述制作方法和形式,反映了司法 隶属于行政及司法工作侦査、检察、审判等分工不细的实际。这对于 研究法律文书史很重要。
封诊式有自己的制作艺术成就,巳相当注意讲究技巧,诸如能显 现控告辞和口供的差异,都是按口语记录;为了节省篇幅,把审理过 程放在告词、口供笔录及现场勘査笔录中间顺手交代,有的判决在解 送文书中交代出来。当不能节省笔墨时,则前后照应。根据实际案情 还有其他一些技法。因事制文而不千篇一律,如《出子》写流产案原 告的起诉词及勘验流产胎儿形态显隐的情况,相当生动。而优秀的写 作技术成就,集中表现于笔录,诸如口供笔录、封守笔录、现场勘查 检验笔录。在所有案例各类文书中唯有现场勘查笔录文字最长,写得 最细,讲究用词分寸,表达力很强。首先写现场勘查的组织者及参加 人,一般由县令派遣“丞”或“令史”等,率领有专n侦讯技术的 “牢隶臣”进行勘查;有时根据案情,也让控告的地方官吏及当事人 的妻女参加,或者让里典、隶妾数字者(多次生育的隶妾)、医生等 人参加。现场勘验人员写完之后,重点写现场勘查实况;其说明表达 方式的运用很老练,有笔力。即使现在阅读时,对其制作技巧也不能 不佩服。
汉朝,法制有了大的发展,肖何摭取秦律而制定“九章律”,其 后他人又制定“傍章律”、“越宫律”、“朝律”,合计六十章。此后, 又颁布科、令,以补律之不足。从而建立起完整的汉律体系。法律文 书,尤其是判词的制作比秦代进了一步,而老狱吏更擅长文辞;但是 流传下来的很少,原因很复杂。又尚无类似封诊式的出土文物。不过 从史籍及判词研究著作中,可以窥见大概。据《汉书》记载,汉代以 典型案例作为判决的一个标准,叫做“决事比”,援引案例审理案件, 判例之多,不可胜数。汉武帝时,“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 死罪决事比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 (《汉书•刑法志》)如“司徒鲍公撰嫁娶辞讼决为法比都目,凡九百六
卷。也有增损,率皆集类为篇,结事为章。”(《晋书•刑法志》)东汉 末年,应劭对“决事比例”又重新整理,更趋于完善。这种情况,说 明汉代的法律实践活动的基本方式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 法。判例从西周就有,上面关于周代文物所载判例可以说明。春秋时 期晋国大夫叔向对判例法概括为“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左传•昭 公六年》)至战国时期,思想家荀子说:“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 举。”(《荀子•君道》)“类”就是判例及其体现的法律原则。汉代判例 多,其中,以“《春秋》决狱”最有代表性,而且影响深远。所谓 《春秋》决狱,是指依照《春秋》等儒家经典中阐述的某种原则或记 述的古老判例、故事,来裁判当时的案件,以此指导全国的审判活 动。《春秋》决狱为董仲舒倡导,他的特点是通经明律,开兼治经律 之风。他的《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事》已佚,仅数例散见他书。所以, 汉代除了依据律令断案的司法文书外,还有依据儒家经典断案的判 词。对此,明朝的徐师曾就作过中肯的评论:“秦人以吏为师,专尚 刑法。汉承其后,虽儒吏并进,然断狱必贵引经,尚有近于先王议制 及《春秋》诛意之微旨。”(徐师曾《文体明辨》)由于儒家经典法典 化,唐朝以后各朝封建法典虽然大都规定断狱须引律令,但《春秋》 决狱的断案原则及写法仍有很大影响。下面列举西汉董仲舒的判例一 则:
“时有疑狱日: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 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日:‘甲无子, 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4蛉螟有子,虫果羸负之。’ 《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程树德《九朝律 考》,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64页。)从上例看出,汉代法律文书以 判词为代表,其写作方法比秦代大有进步。叙述事实简明清晰,阐述 理由充分。其判词因要引用儒经断案,所以援用经义并依照经义分析 被告行为、情节,就成了判词的主要内容。除末句是结论外,其余都 是在分析事理,论述经义。理由写得很充实,是汉朝判词在写作技巧上的一个长处,也是一个特点。这一写作技巧的长足进步,其原因主 要是汉代律令严密,诉讼制度也较完备,对法律文书的制作提出了高 标准。官吏因此重视、讲究制作技巧。从汉代“读鞫”、“乞鞫”制度 中有所了解。“读鞫”是宣读判词,“乞鞫”是当事人或其他人如不服 判决,可以申诉,要求审查或上控。为了减少乞鞫,罗织人罪,狱吏 制作判词十分严谨,难以反驳。正如西汉路温舒所说:“上奏畏却, 则锻炼而周内(纳)之。盖奏当之成,虽咎繇听之,犹以为死有余 辜。”(路温舒《尚德缓刑书》。)陆宗达在《说文解字通论》中这样解 释:“全句谓酷吏们把上报的判决书(奏当)的文辞,象用冶金方法 那样千锤百炼得无比坚实不可动摇,又像用织绣方法那样细针密线地 弥缝得无隙可寻,即使古代断狱专家咎繇见到这篇判决书,也会认为 被判刑的人是死有余辜的。”司马迁在《酷吏列传》中集中写了武帝 -朝的酷吏,隐喻西汉中期政治黑暗而严酷。但司马迁没有完全否定 酷吏,对那些打击豪强、贵戚,执法不阿的酷吏仍予以肯定,所以, 我们对“锻炼而周纳”的笔法,可以有分析地看待。对能够执法不阿 的“锻炼而周纳”,应当肯定;而对专承上意以为法、嗜杀人而取贵 的“锻炼而周纳”,应当否定,但对其中的写作技巧仍可批判借鉴。
魏晋南北朝时代,封建法律形式逐渐完备,又有科、比、格、式 等法律形式出现,其“比”是援引类似的法律条文及以往的判例定罪 量刑的制度,可见也是重视判决书的。但是这个时期流传下来的法律 文书也极少。《魏书•窦瑗传》中有三公郎封君义的一席判词。传中记 载窦瑗对《麟趾新制》的三公郎第六十六条,“母杀其父,子不得告, 告者死。”认为不当而上表,“乞付评议。”诏付尚书,三公郎封君义 即写了一篇判词。纵观判词内容,完全承袭了汉代春秋决狱的笔法。 而窦瑗不服封君义的判词,随即驳难,也是用的春秋决狱笔法。从现 在仅能得到的这一史料看,这一时期的判词写作,并无新的特色。
隋朝开科举的先河,到唐朝确立了科举制度。开科取士,判词为 吏部铨选科目之一。《新唐书•选举志》:“凡择人之法有四:一日身,体貌丰伟;二日言,言词辨正;三日书,楷法遒美;四日判,文理优 长。”明朝人吴讷在《文章辨体》中写道:“若陆宣公既登进士,又以 书判拔萃,补谓南尉是也。”说明,判词写得好,就能作官,这客观 上促进了判词写作的发展。
唐朝判词分依法断案的实判和考选官吏的拟判两类;实判流传很 少,拟判流传很多。拟判如张誌的《龙筋凤髓判》,白居易《甲•乙 判》。唐代的“格”和“式”中编纂了大量判例,作为律令的补充。 而《龙筋凤髓判》影响很大,新罗、日本的遣唐使,就曾“出其金帛 以购其文”,白居易的《甲•乙判》影响亦很大。《文苑精华•判》是现 存收录唐判最多的一书。唐判影响很大,但有不可掩饰的缺点。徐师 曾道:“其文堆垛故事,不切于蔽罪;拈弄辞华,不归于律格。”(《文 体明辨》)很切中要害。
宋、明相继沿用唐代以判取士的制度。宋代判词,经过一段努 力,革除了骈体用典的陋习,恢复并发展了秦代的散体。元符中,王 回的判词,突破了骈体的樊篱,起用散体。徐师曾给予高度评价: “唯宋儒王回之作脱去四六,纯用古文,庶几起二代之衰(《文体明 辨》)尽管有人指出,从散体的要求来讲,王回的判词不属于上品, 但他对判词写作的发展,是作出了历史贡献的。
在王回以后的一百多年产生了著名的《名公书判清明集》。这部 巨著的宋本,国内巳失藏,是近代从日本发现而影印回国出版的。它 辑录了南宋朱熹、真德秀、吴毅夫、蔡抗等28人担任官吏时所作的 一些判词;现仅存“户婚” 一门,大多属于民事判词,如立继、分 析、遗嘱、婚嫁等22类。至明有明刻本14卷,除包括宋本户婚门外, 尚有官吏、赋役、文事、人伦、人品、惩恶等门,内容比宋本多,而 互有参差。1987年北京中华书局出版了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整理、点校的以明本为底本,宋本作补充的新版本。总的来说,《名 公书判清明集》反映了南宋后期的法制情况,为明、清两代的判词写 作开辟了新的途径。元代的《断例》,明代的《大浩》和《例》也编纂了不少司法文 书。李清的判词专著《折狱新语》,文笔犀利明畅,阐明事理,推究 情理,对法律的分析论证,切实而有说服力。《折狱新语》分为婚姻、 承袭、产业、诈伪、淫奸、贼情、钱粮、失误、重犯、冤犯等十类, 分别成卷。另外,《海瑞集》中也收录有明朝著名清官海瑞的一些判 词,多为平反冤案的判词,很有特色,表现了明代判词的写作特点和 所达到的水平。吴讷在《文章辨体》、徐师曾在《文体明辨》中,都 把“判”列为一专门文体,对判词的写作进行了深人研究。吴讷认为 “以简当为贵”,徐师曾认为“要之据法执理,参以人情”。徐师曾还 把唐、宋以来的判词加以分类:“一日科罪,二日评允,三日辨雪, 四日番异,五日判罢,六日判留,七日驳正,八日驳审,九日末减, 十日案寝,十一日案候,十二日褒嘉。”自宋至明,用散体写司法文 书已为主流,这的确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到了清朝,司法文书写作有了更大的发展。不少折狱老吏如于成 龙,张船山、陆稼书、樊增祥等人,都坚持用散体文字制作判词,取 得很高成就。因此有不少实判专集问世,如《清朝名吏判词选》、《资 治新书》、《吴中判牍》、《樊山判牍》等。另外还有一些《刀笔精华》 的专集,不仅有判词,还有许多诉讼书状。这些专集不仅为狱吏爱 读,也为一些识文断字的人所涉猎,可见其影响之大。清代法律文书 以判词为代表,的确在我国古代达到了高峰。总括其写作特点是以散 体为主,文字精炼,讲究叙述方法并分析证据,叙事说理,论证充 分,间以参酌情理,说服力强。清人唐彪在《读书作文谱》中评论 道:“所贵者能洞晓刑名条断合法,是谓读书兼能读律,既合体裁, 又称实学焉。”这是比较中肯公允的话。樊增祥因为名气大,断案公 正,判词有特色,每当他断案时,往往千人聚观,从容判决,狡诈奸 黯者不能欺。曾任山西道监察御史的清代文学家李慈铭在评论樊增祥 的判词时说,“别是人间一种文字,可与人官者作前马”。李慈铭虽是 他的老师,但老师评论学生的话并不过誉。
清末,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不断传人中国,清王朝开始修 律。因而也借鉴了外国司法文书的制作经验。宣统年间奕劻、沈家本 编纂的《考试法官必要》中,对刑事、民事判决书格式和内容作了统 一规定。刑事类有以下几项:(一)罪犯之姓名、籍贯、年龄、住所、 职业;(二)犯罪之事实;(三)证明犯罪之理由;(四)援引法律某 条;(五)援引法律之理由。民事类则分为:(一)诉讼人之姓名、籍 贯、年龄、住所、职业;(二)呈诉事项;(三)证明理由之缘由;(四)判之理由。
辛亥革命后的中华民国,沿用上述格式而不断完备。其间,北洋 政府大理院编有《大理院判例令书》,汇集判例3900多件。国民党政 府的刑、民事诉讼法对许多诉讼文书的制作内容作了规定。如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了判决书内容,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了诉状 的内容。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应作判决书,记载下列各款 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团体者,其 名称及事务所或营业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主文。
四、事实。
五、理由。
六、法院。
事实项下,应记载言词辩论时当事人之声明,及其提出之攻击或 防御方法。理由项下,应记载关于攻击或防御方法之意见及法律上之 意见。”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了判决书之签名。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了判决 正本或节本之程式,也编纂了很多判例、解释例,如《最高法院判例 汇编》、《行政法院判决汇编》、《司法院解释最高法院判决汇编》等, 积累了数量可观的判决书。民主革命时期,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权,创立了与剥削阶级专政 截然不同的司法原则和审判制度,各级裁判组织通过刑、民事案件, 制作了许多主要的司法文书,如临时最高法院对季、黄反革命案件判 决书(第五号)、国家保卫局对该案的控诉书、瑞金县裁判部对谢步 升反革命案件判决书(第八号),等等,都为保卫新生政权和法制建 设乃至建国后人民审判制度建设和司法文书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经 验。抗日战争时期,人民司法制度有了新的发展。当时由于处在国共 合作的特殊历史条件下,司法机关虽基本上沿用国民党法院的司法文 书格式,但其基本内容贯彻的是人民民主的法制思想,并引用苏区、 边区的法令、政策。如“查霍X X乃抗日军人,为国服务,对f婚姻 关系应予保护,以安军心而励士气,依边区抗日军人家属离婚办法之 规定,应予五年后不通音讯,方得提起离婚之诉。” “查上诉人领地在 被t诉人之后,后领者不能影响前领者之权利,此为一般之法理。又 上诉人对该地实垦亩数超过领土执照所开垦数,此项所超之数目不在 法律保护之列。不过被上诉人领地虽属在前,但已放弃二十余年未曾 过问,地就荒芜。上诉人以积年辛力殷勤开垦成为熟地,此时若全部 交还,被上诉人势必使上诉人发生无地耕种之恐慌,原审根据中央土 地政策及该县参议会上土地提案决定之原则,判决……本件上诉为无 理由,应予驳回。今依民事诉讼法第四四六条之规定,特为判决如主 文。”也有引用国民党政府实体法的,如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一判处 汉奸死刑的刑事判决书的“依照国民政府修正惩治汉奸条例第二条第 一项第七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规定特判决如主文。”更应值得指 出的是,陕甘宁边区的司法文书,在写作艺术和语言运用上,大都达 到了很高的水平。如上引之判决书,无论叙事或说理都很典范,尤其 是理由的阐述,其全面坚实,严谨周密,可奉为写理由的圭臬。其他 如黄克功凶杀案的公诉书、判决书、布告,关于侯张氏离婚案二审民 事判决书等都无不成为典范。
新中国建立后,随着国民党《六法全书》的被废除,建国前沿用的国民党政府司法文书的格式亦被革除,进行了司法文书程式改革。 中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规定了新的诉讼文书格式、公证用 纸格式和侦查文书格式。当时虽对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文 书格式有所借鉴,但主要是在批判地继承中国司法文书格式的优良传 统基础上,根据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实际,创制了有自己特色的司法文 书格式。50年代,在总结司法工作经验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 部曾联合发出《关于〈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布告和判 决书的检查报告〉的通报》,60年代初,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出了《关 于改进审判文书质量的问题的通知》,对制作审判文书的原则、基本 要求,以及审判文书的文风的改进,都提出了具体意见,从而使这-时期的司法文书质量不断得以提高,涌现了 一批写得好的判决书c 196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规定,要运用案例的形式来指导审 判工作。在加强案例工作的过程中,进一步提高了裁判文书制作质 量。同时,为了培养这方面的人才,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指示当时所 属的政法学院开设司法文书写作课程。正当这工作向前发展的时候, 由于“十年内乱”而遭到中断。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制建设进人黄金时代,连续颁 布了一些重要法律、法规。司法工作迈人一个新时期,对司法文书的 制作质量和格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这种形势,司法部、最高 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相继修订、出台了一批适应各自司法工作 需要的法律文书格式。与此同时,各政法院校恢复了司法文书课程的 设置,并作为一门法学专业必修课程进行教学。1982年,在北京成立 了中国司法、行政文书研究会,并于1984年创办了《司法文书与公 文写作》杂志。从此,在司法文书的教学和科研中,开展了空前的法 律文书学的科学研究和学术讨论。
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法律文书学伴随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 善,而正日益兴旺、繁荣。
2.法律文书的分类
法律文书种类繁多,是任何一类文书都不能比拟的,是一个很大 的系统。因此法律文书的分类结构相当复杂,可以多角度地按不同的 标准分类,以揭示各类法律文书之间的联系,及其制作的特点等等。 当前,在司法实践和科学研究中,法律文书有多种分类体系,综合起 来主要有下列几种分类法:按制作主体分类;按诉讼程序分类;按文 书性质种别分类;按文书体式分类等。
(1)按制作主体分类。这是一种以制作主体为标准的分类法。它 体现法律文书之间的一定的横向联系,主要有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 文书类,包括侦查文书和预审文书两种;检察机关的检察文书类,包 括刑事检察文书、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文书、法律监督文书、刑事技 术文书等;审判机关的审判类文书,主要有裁判文书、执行文书、督 促文书、报告文书、公告布告等;劳改管理机关的执行类文书,主要 有关于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文书、关于减刑、假释、起诉的意见书 等;公证机关制作的公证文书类;仲裁机关制作的裁决文书类;行政 复议机关制作的裁决文书类;诉讼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在诉讼活 动中制作的书状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订立的各种合同文书 类C
(2)按法律程序分类。这是一种以活动程序为标准的分类法,主 要便于体现每类文书之间的法律程序上的纵向联系。主要有公安机关 的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逮捕、预审文书及要求复议、请求复核文 书;检察机关关于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检察、自侦案件立案、侦查 和提起公诉的文书及复议、复核决定书、免予起诉和不起诉决定书 等;刑事案件自诉人、民事案件原告、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等提起诉 讼的书状;人民法院在各种诉讼案件一审程序中的裁判文书;人民检 察院对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的抗诉文书,刑事自诉案件、 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对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裁判不服 的上诉状及对应的答辩状;人民法院在各种诉讼案件二审程序中的裁判文书;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书;各种诉讼案件当 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的申诉文书;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判文书;人民法 院在各审判程序中的决定书;人民法院的执行文书;劳改机关的执行 文书;在非讼活动中的公证文书;仲裁机关在诉讼前置程序中的仲裁 文书;行政复议机关在诉讼前置程序中的裁决文书。
(3)按文书性质种别分类。这是一种以文书性质为标准的分类 法,可以体现每类文书的基本性质和各类文书的特点,便于研究和把 握每类文书在写作技巧上的共同要求。主要有侦查类文书;起诉类文 书;裁判类文书;笔录类文书;书状类文书;报告类文书;命令类文 书;公告、布告类文书;公函、通知类文书;证票类文书;涉外民 事、经济纠纷案件专利类文书;海事案件专用类文书;法庭辩论词 类;公证文书类;仲裁文书类;合同文书类。
(4)按文书格式的体制分类。这种分类法是以文书格式的体制为 标志来分类的;可以体现格式的特征和内容、写法和差异。有表格 类、填空类(填充类)、笔录类、拟制类(亦称制作类、叙议类、打 印类)。表格类和填空类有时合并称为表格填空类。
我们在本书中以制作主体作为标准的分类方法为主,兼用以诉讼 程序、文书性质种别为标准的分类法,用来简括地表示法律文书这一 庞大而有组织的系统。力求比较方便、得力地讲授各类主要的法律文 书,从而探索法律文书的制作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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