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的沿革和分类
法律文书的沿革和分类
1.法律文书的渊源和沿革
我国具有悠久的文明历史,是世界上著名的文明古国之一。早在 公元前21世纪的夏代便迈人阶级社会,形成了国家和法律,揭开了 中华法系的篇章。因此,法律文书也源远流长。了解和研究法律文书 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是法律文书学的一个重要任务。通过研究,对 古代法律文书进行批判的继承,借鉴历代法律文书的精华,有助于提 高当前法律文书的质量。这种考察方法,即使对于司法实践部门的同 志,也是非常必要的。列宁说:“为了解决社会科学问题,为了真正 获得处理这个问题的本领而不被一大堆细节或各种争执意见所迷惑, 为了用科学眼光观察这个问题,最可靠、最必需、最重要的就是不要 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 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 事物现在是怎样的。”(《列宁选集》第4卷,第43页。)列宁的教导, 为我们研究法律文丨5的沿革,指明了方向。
由于法律文书学是新兴学科,关于我国法律文书的)A:牛_及其发展 变化的历史,当前还没有专门的系统研究的论著。因为这项研究是拓 荒性的,要对浩如瀚海的古代典籍和大量的出土文物作全面地深人地 考证研究,非集中力量花很大的功夫,是难以取得可观的研究成果 的。现在只能仅就初步掌握的资料,介绍一下沿革的轮廓,使大家了 解我国的法律文书是源远流长的,是随着中华法系的发展变化而发展 的,并且有明显的中国法律文书的写作传统和特点。
根据《周礼》记载,契约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周礼•秋官司寇 •朝士》载有“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责”是古“债”字。 郑玄注:“判,半分而合者。”贾公彦疏:“云判,半分而合者。”说的 是“质剂傅别分支合同,两家各得其一者也”。《周礼•天官冢宰•小 宰》载有“以官府之八成,经邦治……四日听称责以傅别……六日听
取予以书契,七日听买卖以质剂”。“称责”是“贷予”的意思,“取 予”是“借贷”。“质剂”也是一种书契,大的称质,小的称剂,可见 当时的契约文书已是有规格的。郑司农注:“傅别,谓券书也。听讼 责者,以券书决之。傅,傅著约束于文书。别,别为两,两家各得一 也。”此注一方面解释了 “傅别”是一种契券,而且另一方面解释了 为何叫傅别,在讲“傅”的含义时,说明了这种文书的约束力,点明 了它的法律特点。因此,处理债务诉讼,以傅别这种券书决定。关于 傅别、质剂这类契约在债务、财产诉讼上的作用,《周礼》还有如下 记载:“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 “以质剂结信而止讼。”根 据上述记载和注疏解释,综合起来,是下面的意思:判书、质剂、傅 别、书契都是契约的书面形式。质剂为手书一札,前后文相同而从中 分开,使契约双方各执其半札。傅别则在契券中央写个“中”字,从 “中”字中间分开,使合同双方各执其半札。书契则书两札,使合同 双方各执其一札。这说明上述几种书面契约基本内容、作用是一样 的,但在形式规格上不一样,因此名称各异。如果因为借贷发生纠纷 而兴讼,或当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须合对双方所各执的一札 或半札,进行验契。经验契无误,债务即可肯定。因此,这类契券是 官府判断是非,确定债务责任的主要根据。
周代似乎已有了婚姻文书。《周礼•地官•媒氏》记载:“媒氏掌万 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马。令男三十而娶,女二 十而嫁。凡判妻人子者,皆书之。”郑玄注:“判,半也,得耦为合, 主合其半成夫妇也。”疏日:“判为合义”。“成名”注为“子生三月父 名之。”疏日:“媒氏之官自三月父名之以后皆书年月明朗名以送与媒 氏。媒氏官得之,以勘男三十女二十配成夫妇也。”据清代孙诒让研 究,上引“凡娶判妻入子者”的“判妻”是“夫在离异或夫亡而再嫁 之妇”,“人子”据郑司农日:“人子者谓嫁女者也。”**现在用的 《民法》,其《总则》在讲立法理由时,认为“媒氏掌万民之判,凡娶 判妻人子者皆书之,是为婚姻契约之萌芽”。从已上解释可理解为凡娶妻嫁女必须有文书记载,是结婚之成礼的程序。
但《周礼•媒氏》还记载:“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 者不禁。”这里所谓“奔者”是指男女自相奔就的自由婚姻,不立婚 姻文书,也不禁,但被认为是不合乎“礼”的。
到了西周,我国古代的诉讼制度已发展得相当完备,《周礼》有 不少文字记载,当时已有刑事和民事的区分,所谓“讼”就是“以财 货相告者”,所谓“狱”即指“告以罪名者”。法官审理案件,叫做 “听讼”、“断狱”。但是关于具体诉讼文书的记载极少,只有“讼辞”、 “狱辞”的记载。《吕刑》谈到了狱辞,“民之乱(治意),罔不中听狱 之两辞”,“明清干单辞(对一面之辞要明察)”,“察辞于差(明察狱 讼之辞的前后矛盾)”。其中的“辞”都是指的狱讼之辞,即口供。而 “狱成而孚。输而孚,其刑上备,有并两刑”,谈到了断案文书;这几 句话的意思是:断狱成,口供得其信实,又当将你口供信实的情况, 报告于王,其断刑文书上报于王府,都应该备具而不要有疏漏,其囚 犯若有两种罪行,要一并上报国君。所以对“其刑上备”的“刑”, 注家都解释为断案文书,即现在所说的裁判文书。狱官给国王上报断 案文书时,要连信实的口供也报上去,使其完备而不能疏忽,可见口 供是作了记录的,即后世所谓的笔录。
现在所得到的最早的断案文书的实际资料,是1975年在狭西岐 山县出土的文物《巵匣铭》中记载的一篇判词。据铭文记载是西周晚 期。判决叫“巵”(劾),“伯扬父乃成巵”。铭文引述了法官伯扬父针 对被告牧牛作的判决。判词关于定罪科刑,本刑当如何,减轻后当如 何,很有分寸。
1975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了一批秦简,其中的《封诊式》是 一部法律文书的结集,有23件法律文书。时间是战国末期,系秦国 的墓葬品。据专家研究是12座墓葬中第11号墓主喜的随葬品。喜生 于秦昭王时,在秦始皇时历任安陆御史、鄢令史及鄢的狱吏等。所 以,他以大批法律和法律文书殉葬。在总计1155支秦简中,封诊式
有98支,除《治狱》和《讯狱》是讲审理案件的原则外,共有23个 案例的文书。《讯狱》规定了笔录的制作:“其律当笞掠者,乃笞掠。 笞掠之,必书日:爰书:以某数更言,毋解辞,笞讯某。”笞讯前的 讯问,得先作笔录:“凡讯狱,必先听其言而书之。” “爰书……”的 文书程式,是秦简中法律文书的一般程式。“爰书”在秦简中意义较 为广泛,包括法律文书的供辞、笔录、报告书等。再如《群盗》、《封 守》也都是类似的制作方法。“爰书”这种法律文书程式,到汉代继 续使用。《史记•酷吏列传》写张汤审判群盗鼠的故事时写道:“劾书 掠治,传爰书,讯鞫论报,并取鼠与肉,具狱磔堂下。其父见之,视 其文辞如老狱吏,大惊,遂使书狱。”
封诊式巳有较规范的文书程式,一般说,爰书有标题,如封守、 经死、穴盗、夺首等,标题居于文书开头,空出地位,再写爰书。封 诊式大部分文书还有公文习惯用语及运用格式。如《有鞠》、《覆》的 开头的习惯用语是“敢告某县主”,结尾有“敢告主”;再如《告臣》 中县丞的调查文书,开头是“丞某告某乡主”,结尾是“到以书言”; 如《迁子》中的解送文书的“告废丘主……敢告主”以及爰书中大量 使用的“毋它坐”等,都是固定习惯用语。使用习惯用语还反映上下 级隶属关系,对上级用“敢告”,对级别低的用“告”,反映了等级观 念。
爰书写案件当事人身份很严格,最突出的表现在“士伍”身份 者,“士伍”具备下列特征:(1)傅籍之后至60岁免老的男性;(2) 无爵或曾有爵而被剥夺者;(3)非刑与奴隶。相当于史籍广泛使用过 的“庶人”或“庶民”。
封诊式制作时还有一个特点,有的案件几个审理程序的文书往往 共具一个标题形成一体而又各自分别。如《经死》案,爰书有某里甲 的公诉词;有某县令史的勘验笔录;还有尸体检验的方法及区别自杀 和他杀的说明。有的案件,同一标题下,有司法文书,还有行政文 书,形成一体,而以两类文书在程式上的不同相区别;司法文书有“爰书”字样,而行政文书没有。上述制作方法和形式,反映了司法 隶属于行政及司法工作侦査、检察、审判等分工不细的实际。这对于 研究法律文书史很重要。
封诊式有自己的制作艺术成就,巳相当注意讲究技巧,诸如能显 现控告辞和口供的差异,都是按口语记录;为了节省篇幅,把审理过 程放在告词、口供笔录及现场勘査笔录中间顺手交代,有的判决在解 送文书中交代出来。当不能节省笔墨时,则前后照应。根据实际案情 还有其他一些技法。因事制文而不千篇一律,如《出子》写流产案原 告的起诉词及勘验流产胎儿形态显隐的情况,相当生动。而优秀的写 作技术成就,集中表现于笔录,诸如口供笔录、封守笔录、现场勘查 检验笔录。在所有案例各类文书中唯有现场勘查笔录文字最长,写得 最细,讲究用词分寸,表达力很强。首先写现场勘查的组织者及参加 人,一般由县令派遣“丞”或“令史”等,率领有专n侦讯技术的 “牢隶臣”进行勘查;有时根据案情,也让控告的地方官吏及当事人 的妻女参加,或者让里典、隶妾数字者(多次生育的隶妾)、医生等 人参加。现场勘验人员写完之后,重点写现场勘查实况;其说明表达 方式的运用很老练,有笔力。即使现在阅读时,对其制作技巧也不能 不佩服。
汉朝,法制有了大的发展,肖何摭取秦律而制定“九章律”,其 后他人又制定“傍章律”、“越宫律”、“朝律”,合计六十章。此后, 又颁布科、令,以补律之不足。从而建立起完整的汉律体系。法律文 书,尤其是判词的制作比秦代进了一步,而老狱吏更擅长文辞;但是 流传下来的很少,原因很复杂。又尚无类似封诊式的出土文物。不过 从史籍及判词研究著作中,可以窥见大概。据《汉书》记载,汉代以 典型案例作为判决的一个标准,叫做“决事比”,援引案例审理案件, 判例之多,不可胜数。汉武帝时,“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 死罪决事比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 (《汉书•刑法志》)如“司徒鲍公撰嫁娶辞讼决为法比都目,凡九百六
卷。也有增损,率皆集类为篇,结事为章。”(《晋书•刑法志》)东汉 末年,应劭对“决事比例”又重新整理,更趋于完善。这种情况,说 明汉代的法律实践活动的基本方式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 法。判例从西周就有,上面关于周代文物所载判例可以说明。春秋时 期晋国大夫叔向对判例法概括为“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左传•昭 公六年》)至战国时期,思想家荀子说:“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 举。”(《荀子•君道》)“类”就是判例及其体现的法律原则。汉代判例 多,其中,以“《春秋》决狱”最有代表性,而且影响深远。所谓 《春秋》决狱,是指依照《春秋》等儒家经典中阐述的某种原则或记 述的古老判例、故事,来裁判当时的案件,以此指导全国的审判活 动。《春秋》决狱为董仲舒倡导,他的特点是通经明律,开兼治经律 之风。他的《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事》已佚,仅数例散见他书。所以, 汉代除了依据律令断案的司法文书外,还有依据儒家经典断案的判 词。对此,明朝的徐师曾就作过中肯的评论:“秦人以吏为师,专尚 刑法。汉承其后,虽儒吏并进,然断狱必贵引经,尚有近于先王议制 及《春秋》诛意之微旨。”(徐师曾《文体明辨》)由于儒家经典法典 化,唐朝以后各朝封建法典虽然大都规定断狱须引律令,但《春秋》 决狱的断案原则及写法仍有很大影响。下面列举西汉董仲舒的判例一 则:
“时有疑狱日: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 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日:‘甲无子, 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4蛉螟有子,虫果羸负之。’ 《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程树德《九朝律 考》,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64页。)从上例看出,汉代法律文书以 判词为代表,其写作方法比秦代大有进步。叙述事实简明清晰,阐述 理由充分。其判词因要引用儒经断案,所以援用经义并依照经义分析 被告行为、情节,就成了判词的主要内容。除末句是结论外,其余都 是在分析事理,论述经义。理由写得很充实,是汉朝判词在写作技巧上的一个长处,也是一个特点。这一写作技巧的长足进步,其原因主 要是汉代律令严密,诉讼制度也较完备,对法律文书的制作提出了高 标准。官吏因此重视、讲究制作技巧。从汉代“读鞫”、“乞鞫”制度 中有所了解。“读鞫”是宣读判词,“乞鞫”是当事人或其他人如不服 判决,可以申诉,要求审查或上控。为了减少乞鞫,罗织人罪,狱吏 制作判词十分严谨,难以反驳。正如西汉路温舒所说:“上奏畏却, 则锻炼而周内(纳)之。盖奏当之成,虽咎繇听之,犹以为死有余 辜。”(路温舒《尚德缓刑书》。)陆宗达在《说文解字通论》中这样解 释:“全句谓酷吏们把上报的判决书(奏当)的文辞,象用冶金方法 那样千锤百炼得无比坚实不可动摇,又像用织绣方法那样细针密线地 弥缝得无隙可寻,即使古代断狱专家咎繇见到这篇判决书,也会认为 被判刑的人是死有余辜的。”司马迁在《酷吏列传》中集中写了武帝 -朝的酷吏,隐喻西汉中期政治黑暗而严酷。但司马迁没有完全否定 酷吏,对那些打击豪强、贵戚,执法不阿的酷吏仍予以肯定,所以, 我们对“锻炼而周纳”的笔法,可以有分析地看待。对能够执法不阿 的“锻炼而周纳”,应当肯定;而对专承上意以为法、嗜杀人而取贵 的“锻炼而周纳”,应当否定,但对其中的写作技巧仍可批判借鉴。
魏晋南北朝时代,封建法律形式逐渐完备,又有科、比、格、式 等法律形式出现,其“比”是援引类似的法律条文及以往的判例定罪 量刑的制度,可见也是重视判决书的。但是这个时期流传下来的法律 文书也极少。《魏书•窦瑗传》中有三公郎封君义的一席判词。传中记 载窦瑗对《麟趾新制》的三公郎第六十六条,“母杀其父,子不得告, 告者死。”认为不当而上表,“乞付评议。”诏付尚书,三公郎封君义 即写了一篇判词。纵观判词内容,完全承袭了汉代春秋决狱的笔法。 而窦瑗不服封君义的判词,随即驳难,也是用的春秋决狱笔法。从现 在仅能得到的这一史料看,这一时期的判词写作,并无新的特色。
隋朝开科举的先河,到唐朝确立了科举制度。开科取士,判词为 吏部铨选科目之一。《新唐书•选举志》:“凡择人之法有四:一日身,体貌丰伟;二日言,言词辨正;三日书,楷法遒美;四日判,文理优 长。”明朝人吴讷在《文章辨体》中写道:“若陆宣公既登进士,又以 书判拔萃,补谓南尉是也。”说明,判词写得好,就能作官,这客观 上促进了判词写作的发展。
唐朝判词分依法断案的实判和考选官吏的拟判两类;实判流传很 少,拟判流传很多。拟判如张誌的《龙筋凤髓判》,白居易《甲•乙 判》。唐代的“格”和“式”中编纂了大量判例,作为律令的补充。 而《龙筋凤髓判》影响很大,新罗、日本的遣唐使,就曾“出其金帛 以购其文”,白居易的《甲•乙判》影响亦很大。《文苑精华•判》是现 存收录唐判最多的一书。唐判影响很大,但有不可掩饰的缺点。徐师 曾道:“其文堆垛故事,不切于蔽罪;拈弄辞华,不归于律格。”(《文 体明辨》)很切中要害。
宋、明相继沿用唐代以判取士的制度。宋代判词,经过一段努 力,革除了骈体用典的陋习,恢复并发展了秦代的散体。元符中,王 回的判词,突破了骈体的樊篱,起用散体。徐师曾给予高度评价: “唯宋儒王回之作脱去四六,纯用古文,庶几起二代之衰(《文体明 辨》)尽管有人指出,从散体的要求来讲,王回的判词不属于上品, 但他对判词写作的发展,是作出了历史贡献的。
在王回以后的一百多年产生了著名的《名公书判清明集》。这部 巨著的宋本,国内巳失藏,是近代从日本发现而影印回国出版的。它 辑录了南宋朱熹、真德秀、吴毅夫、蔡抗等28人担任官吏时所作的 一些判词;现仅存“户婚” 一门,大多属于民事判词,如立继、分 析、遗嘱、婚嫁等22类。至明有明刻本14卷,除包括宋本户婚门外, 尚有官吏、赋役、文事、人伦、人品、惩恶等门,内容比宋本多,而 互有参差。1987年北京中华书局出版了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整理、点校的以明本为底本,宋本作补充的新版本。总的来说,《名 公书判清明集》反映了南宋后期的法制情况,为明、清两代的判词写 作开辟了新的途径。元代的《断例》,明代的《大浩》和《例》也编纂了不少司法文 书。李清的判词专著《折狱新语》,文笔犀利明畅,阐明事理,推究 情理,对法律的分析论证,切实而有说服力。《折狱新语》分为婚姻、 承袭、产业、诈伪、淫奸、贼情、钱粮、失误、重犯、冤犯等十类, 分别成卷。另外,《海瑞集》中也收录有明朝著名清官海瑞的一些判 词,多为平反冤案的判词,很有特色,表现了明代判词的写作特点和 所达到的水平。吴讷在《文章辨体》、徐师曾在《文体明辨》中,都 把“判”列为一专门文体,对判词的写作进行了深人研究。吴讷认为 “以简当为贵”,徐师曾认为“要之据法执理,参以人情”。徐师曾还 把唐、宋以来的判词加以分类:“一日科罪,二日评允,三日辨雪, 四日番异,五日判罢,六日判留,七日驳正,八日驳审,九日末减, 十日案寝,十一日案候,十二日褒嘉。”自宋至明,用散体写司法文 书已为主流,这的确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到了清朝,司法文书写作有了更大的发展。不少折狱老吏如于成 龙,张船山、陆稼书、樊增祥等人,都坚持用散体文字制作判词,取 得很高成就。因此有不少实判专集问世,如《清朝名吏判词选》、《资 治新书》、《吴中判牍》、《樊山判牍》等。另外还有一些《刀笔精华》 的专集,不仅有判词,还有许多诉讼书状。这些专集不仅为狱吏爱 读,也为一些识文断字的人所涉猎,可见其影响之大。清代法律文书 以判词为代表,的确在我国古代达到了高峰。总括其写作特点是以散 体为主,文字精炼,讲究叙述方法并分析证据,叙事说理,论证充 分,间以参酌情理,说服力强。清人唐彪在《读书作文谱》中评论 道:“所贵者能洞晓刑名条断合法,是谓读书兼能读律,既合体裁, 又称实学焉。”这是比较中肯公允的话。樊增祥因为名气大,断案公 正,判词有特色,每当他断案时,往往千人聚观,从容判决,狡诈奸 黯者不能欺。曾任山西道监察御史的清代文学家李慈铭在评论樊增祥 的判词时说,“别是人间一种文字,可与人官者作前马”。李慈铭虽是 他的老师,但老师评论学生的话并不过誉。
清末,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不断传人中国,清王朝开始修 律。因而也借鉴了外国司法文书的制作经验。宣统年间奕劻、沈家本 编纂的《考试法官必要》中,对刑事、民事判决书格式和内容作了统 一规定。刑事类有以下几项:(一)罪犯之姓名、籍贯、年龄、住所、 职业;(二)犯罪之事实;(三)证明犯罪之理由;(四)援引法律某 条;(五)援引法律之理由。民事类则分为:(一)诉讼人之姓名、籍 贯、年龄、住所、职业;(二)呈诉事项;(三)证明理由之缘由;(四)判之理由。
辛亥革命后的****,沿用上述格式而不断完备。其间,北洋 政府大理院编有《大理院判例令书》,汇集判例3900多件。***政 府的刑、民事诉讼法对许多诉讼文书的制作内容作了规定。如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了判决书内容,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了诉状 的内容。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应作判决书,记载下列各款 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团体者,其 名称及事务所或营业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主文。
四、事实。
五、理由。
六、法院。
事实项下,应记载言词辩论时当事人之声明,及其提出之攻击或 防御方法。理由项下,应记载关于攻击或防御方法之意见及法律上之 意见。”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了判决书之签名。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了判决 正本或节本之程式,也编纂了很多判例、解释例,如《最高法院判例 汇编》、《行政法院判决汇编》、《司法院解释最高法院判决汇编》等, 积累了数量可观的判决书。民主革命时期,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权,创立了与剥削阶级专政 截然不同的司法原则和审判制度,各级裁判组织通过刑、民事案件, 制作了许多主要的司法文书,如临时最高法院对季、黄反革命案件判 决书(第五号)、国家保卫局对该案的控诉书、瑞金县裁判部对谢步 升反革命案件判决书(第八号),等等,都为保卫新生政权和法制建 设乃至建国后人民审判制度建设和司法文书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经 验。抗日战争时期,人民司法制度有了新的发展。当时由于处在国共 合作的特殊历史条件下,司法机关虽基本上沿用***法院的司法文 书格式,但其基本内容贯彻的是人民民主的法制思想,并引用苏区、 边区的法令、政策。如“查霍X X乃抗日军人,为国服务,对f婚姻 关系应予保护,以安军心而励士气,依边区抗日军人家属离婚办法之 规定,应予五年后不通音讯,方得提起离婚之诉。” “查上诉人领地在 被t诉人之后,后领者不能影响前领者之权利,此为一般之法理。又 上诉人对该地实垦亩数超过领土执照所开垦数,此项所超之数目不在 法律保护之列。不过被上诉人领地虽属在前,但已放弃二十余年未曾 过问,地就荒芜。上诉人以积年辛力殷勤开垦成为熟地,此时若全部 交还,被上诉人势必使上诉人发生无地耕种之恐慌,原审根据中央土 地政策及该县参议会上土地提案决定之原则,判决……本件上诉为无 理由,应予驳回。今依民事诉讼法第四四六条之规定,特为判决如主 文。”也有引用***政府实体法的,如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一判处 汉奸死刑的刑事判决书的“依照国民政府修正惩治汉奸条例第二条第 一项第七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规定特判决如主文。”更应值得指 出的是,陕甘宁边区的司法文书,在写作艺术和语言运用上,大都达 到了很高的水平。如上引之判决书,无论叙事或说理都很典范,尤其 是理由的阐述,其全面坚实,严谨周密,可奉为写理由的圭臬。其他 如黄克功凶杀案的公诉书、判决书、布告,关于侯张氏离婚案二审民 事判决书等都无不成为典范。
新中国建立后,随着***《六法全书》的被废除,建国前沿用的***政府司法文书的格式亦被革除,进行了司法文书程式改革。 中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规定了新的诉讼文书格式、公证用 纸格式和侦查文书格式。当时虽对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文 书格式有所借鉴,但主要是在批判地继承中国司法文书格式的优良传 统基础上,根据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实际,创制了有自己特色的司法文 书格式。50年代,在总结司法工作经验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 部曾联合发出《关于〈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布告和判 决书的检查报告〉的通报》,60年代初,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出了《关 于改进审判文书质量的问题的通知》,对制作审判文书的原则、基本 要求,以及审判文书的文风的改进,都提出了具体意见,从而使这-时期的司法文书质量不断得以提高,涌现了 一批写得好的判决书c 196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规定,要运用案例的形式来指导审 判工作。在加强案例工作的过程中,进一步提高了裁判文书制作质 量。同时,为了培养这方面的人才,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指示当时所 属的政法学院开设司法文书写作课程。正当这工作向前发展的时候, 由于“十年内乱”而遭到中断。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制建设进人黄金时代,连续颁 布了一些重要法律、法规。司法工作迈人一个新时期,对司法文书的 制作质量和格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这种形势,司法部、最高 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相继修订、出台了一批适应各自司法工作 需要的法律文书格式。与此同时,各政法院校恢复了司法文书课程的 设置,并作为一门法学专业必修课程进行教学。1982年,在北京成立 了中国司法、行政文书研究会,并于1984年创办了《司法文书与公 文写作》杂志。从此,在司法文书的教学和科研中,开展了空前的法 律文书学的科学研究和学术讨论。
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法律文书学伴随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 善,而正日益兴旺、繁荣。
2.法律文书的分类
法律文书种类繁多,是任何一类文书都不能比拟的,是一个很大 的系统。因此法律文书的分类结构相当复杂,可以多角度地按不同的 标准分类,以揭示各类法律文书之间的联系,及其制作的特点等等。 当前,在司法实践和科学研究中,法律文书有多种分类体系,综合起 来主要有下列几种分类法:按制作主体分类;按诉讼程序分类;按文 书性质种别分类;按文书体式分类等。
(1)按制作主体分类。这是一种以制作主体为标准的分类法。它 体现法律文书之间的一定的横向联系,主要有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 文书类,包括侦查文书和预审文书两种;检察机关的检察文书类,包 括刑事检察文书、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文书、法律监督文书、刑事技 术文书等;审判机关的审判类文书,主要有裁判文书、执行文书、督 促文书、报告文书、公告布告等;劳改管理机关的执行类文书,主要 有关于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文书、关于减刑、假释、起诉的意见书 等;公证机关制作的公证文书类;仲裁机关制作的裁决文书类;行政 复议机关制作的裁决文书类;诉讼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在诉讼活 动中制作的书状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订立的各种合同文书 类C
(2)按法律程序分类。这是一种以活动程序为标准的分类法,主 要便于体现每类文书之间的法律程序上的纵向联系。主要有公安机关 的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逮捕、预审文书及要求复议、请求复核文 书;检察机关关于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检察、自侦案件立案、侦查 和提起公诉的文书及复议、复核决定书、免予起诉和不起诉决定书 等;刑事案件自诉人、民事案件原告、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等提起诉 讼的书状;人民法院在各种诉讼案件一审程序中的裁判文书;人民检 察院对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的抗诉文书,刑事自诉案件、 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对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裁判不服 的上诉状及对应的答辩状;人民法院在各种诉讼案件二审程序中的裁判文书;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书;各种诉讼案件当 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的申诉文书;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判文书;人民法 院在各审判程序中的决定书;人民法院的执行文书;劳改机关的执行 文书;在非讼活动中的公证文书;仲裁机关在诉讼前置程序中的仲裁 文书;行政复议机关在诉讼前置程序中的裁决文书。
(3)按文书性质种别分类。这是一种以文书性质为标准的分类 法,可以体现每类文书的基本性质和各类文书的特点,便于研究和把 握每类文书在写作技巧上的共同要求。主要有侦查类文书;起诉类文 书;裁判类文书;笔录类文书;书状类文书;报告类文书;命令类文 书;公告、布告类文书;公函、通知类文书;证票类文书;涉外民 事、经济纠纷案件专利类文书;海事案件专用类文书;法庭辩论词 类;公证文书类;仲裁文书类;合同文书类。
(4)按文书格式的体制分类。这种分类法是以文书格式的体制为 标志来分类的;可以体现格式的特征和内容、写法和差异。有表格 类、填空类(填充类)、笔录类、拟制类(亦称制作类、叙议类、打 印类)。表格类和填空类有时合并称为表格填空类。
我们在本书中以制作主体作为标准的分类方法为主,兼用以诉讼 程序、文书性质种别为标准的分类法,用来简括地表示法律文书这一 庞大而有组织的系统。力求比较方便、得力地讲授各类主要的法律文 书,从而探索法律文书的制作规律.
- 上一篇:法律文书的概念、特点和作用
- 下一篇:4.法律文书的表达方式--法律文书制作的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