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法律文书的表达方式--法律文书制作的技巧
4.法律文书的表达方式--法律文书制作的技巧
法律文书主要运用叙述、说理、说明二种表达方式,而少用或不 用描写和抒情。因为制作法律文书是为r严肃执行,而不是用来欣 赏;它重在达意,而非传情;旨在服人,而非动人。这是法律文书使 用表达方式的重要特点。
一般说,在一篇法律文书中,叙述用于表达案件事实;说理用来 论证案件性质和处理的理由;其他事项的表达一概用说明。.因此,每 一篇文书是叙述、说理和说明的综合运用;三者交替使用,相互交 织,相辅相成。当然,在个别文书中,也有单纯使用一种表达方式 的。综合使用时,每种表达方式各有特点,可以侧重一种或两种方 式,也可以穿插使用其他两种或一种方式作为辅助。究竟什么文书以 哪种表达方式为主,这要根据各种具体情况来决定。
下面分别讲述叙述、说理、说明在法律文书制作中所表现出来的 特点。
(1)叙述。主要表现在叙述要素、特定方法、本质特点k个方面。
叙述的要素。法律文书叙述要素体现事实的法律特征,不同诉讼 案件事实的叙述要素不完全相同。
刑事法律文书叙述的要素。根据最髙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以下简称“两高”)的最新规定,刑事法律文书叙述要素主要包括: 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行为、过程、后果、被 告人事后态度和涉及的人和事等九种。刑事法律文书叙述要素和犯罪 构成要件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这里有两种情况:•是叙事要素中包 含犯罪构成要件;二是叙事要素中不包含犯罪构成要件。认识这两种 关系,有助于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具体案件中,情况往往十分复 杂,有些要素具有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有些要素则具有另一犯罪的 构成要件,叙述案情时,要注意分清此罪和彼罪的界限。
①时间和地点。时间和地点是事物运动存在的形式,二者关系密 切。犯罪的时间和地点有的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刑法规定的 “禁渔区”、“禁渔期”和“禁猎区”、“禁猎期”就是属这一类,因此 叙述案情不能只写具体的时间、地点,必须同时突出属于法律规定禁 渔期或禁猎期,禁渔区或禁猎区。刑法第一百'五卜九条把“车站、码 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电影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 共场所”规定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罪的必要要件,因 此写这些地点时必须突出其公共场所的性质。对于有的犯罪时间、地 点虽非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但和社会危害程度联系密切,叙述时,也 要注意它的特点。
②动机和目的。动机和目的是被告人的主观的心理态度,具有什 么样的动机和目的。对于定罪和量刑有重要意义。写明犯罪动机和目 的既能反映犯罪故意的起因和内容,也能反映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 程度。犯罪的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对于某些以特定的目的 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的,要突出犯罪目的这一要素。动机如何不影 响定罪,但影响量刑,因此写清楚犯罪动机这个要素也是很重要的。
动机、目的往往表现为犯罪的原因,因此,在叙述动机和目的时,还 应注意叙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③手段。不同的犯罪手段往往反映行为人人身和行为的社会危害 程度,对定罪量刑关系极大,因此,叙述手段要素应具体、明确,如 果采用不作为形式实施犯罪行为的,要写明行为人依法所负有的某种 特定义务,在能够履行而不履行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害结果的 情况时,叙述不作为形式,还要注意是否有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的情 况。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在理由上作进一步论证。
④作为过程。它包括行为的开始、发展、结局的演变过程。在故 意犯罪中,这个过程一般包含预备、实行、完成三个阶段。叙述犯罪 的行为过程,可以表现直接故意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等各 种状态。过失犯罪虽然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但行为的发 生经过,仍然要作为一个要素叙述清楚。可见,叙述行为过程可以表 现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差别,也可以划清故意犯罪状态之间的界 限,为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打下事实基础。
对于正当防卫的行为过程,要叙述清楚已经开始而尚未结束的不 法侵害行为的状态及其防卫的状态。叙述紧急避险的行为过程,要叙 述清楚正在发生的危险的实际存在状况及其避险的状态。这种叙述是 否准确,关系到能否认定行为过当,即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对于实 质是数罪但法律规定为一罪的,如惯犯;或者作为一罪处理的,如牵 连犯;以及形式上的数罪而实质上为一罪的,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法 理的要求把行为过程这一要素叙述清楚。
⑤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或犯罪结果这一刑事法律文书叙述要素, 是法律文书写作中的一个难题。由于刑法学界对刑法上犯罪结果的认 识不统一,这就给文书写作带来一定困惑。我们认为,按照刑法的基 本结论,犯罪结果既可以表现为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害结果,也可以表 现为足以发生的损害结果两种形式。把表现形式不同的危害结果写清 楚了,就能够表达出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特点,从而能反映案件个
性。叙述危害结果还应注意:犯罪结果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因素和法 律客观评价因素的辩证统一。因为行为人实施犯罪般总是从自发的 原因出发的,而不是为了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要件才去实施犯罪。所 以,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认识因素具有不规范性,如果离开法律对一定 犯罪结果的规范要求,法律文书叙述犯罪结果就是难以确定的。
⑥案件涉及的人和事。这一要素是指行为人对之施加某种影响的 具体的人和事以及其他涉及的人和事。这一要素有的是犯罪对象,有 的即其他涉及的人和事,不是犯罪对象。透过犯罪对象表现所隐含的 犯罪客体是叙述的任务,而以犯罪对象来表明犯罪客体是法律文书理 由论证时的任务,所以叙述犯罪对象是为论述犯罪客体打基础的。叙 述犯罪对象必须表现它被侵害时的存在状态及其所受侵害即所受影 响、作用的特征,才能表现案件的特点。对于犯罪对象以外的其他涉 及的人和事,由于情况比较复杂,各种案件的表现也不相同,因此, 要认真叙述。需要指出的是,这些要素都和犯罪对象有一定的联系, 如果+叙述的话,案件事实就无法写清楚。所以“两高”把“涉及的 人和事”都规定为这一叙述要素,而不仅仅限于犯罪对象。
⑦被告人事后的态度。不同的事后态度反映犯罪分子主观恶性不 同的程度,量刑时无疑要加以考虑,所以必须作为一个要素叙述。要 写明认罪或抗拒的具体情况,譬如自首,自动投案的程度、时间、原 因和动机、交待后悔改的程度等。又如抗拒,在确凿证据面前仍然拒 不认罪,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嫁祸于人,威胁知情人,报复检 举人,潜逃隐匿,抗拒拘捕等都要写具体。综上所述,“两高”规定 这九个要素是符合法律文书写作特征的,是科学的。九种要素虽然分 开来讲,但相互间具有内在联系,错综交叉,因此写作时要从整体上 考虑,以决定写作时的详略、突出重点、照应等技巧的具体运用。
关于“情节”问题,过去很多司法文书论著都把它作为一个叙述 要素,这次“两高”在规定中,均没有再列为叙述要素。如何看待这 个问题,有必要加以说明。刑法中情节,是指刑法规定或者依据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经验认可的,反映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主观恶性程 度,影响定罪与量刑的各种事实情况。其中,影响定罪的情节是定罪 情节;影响量刑的情节是量刑情节。情节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它存在于 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而表现其行为轻重的一些情况,则贯穿于时 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结果中,把这些主客观情况所反映的 内容综合起来就是情节,分解开来,即为叙述要素。最高人民检察院 的《人民检察院制作刑事检察文书规定(修订稿)》之所以没有在九 种要素之外,再把“情节”定为要素,因为情节就是各要素的综合, 把各要素叙述清楚了等于将情节写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院诉讼 文书样式(试行)》中所说的“兼叙影响量刑轻重的各种情节”,是从 量刑的角度讲的。所谓“兼叙”,就是在叙述各要素时,兼写其所包 含的情节。这里也并没有把“情节”列为一种要素。至于一些刑事诉 讼法教程和大百科全书,把“有关情节”,或“其他有关情节”作为 叙述要素并列,只是表述的方法不同而巳。“有关”就是和时间、地 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有关系的情节。所以说这是提法上有差 异,而实际上没有区别。由此可见,是否将“情节”定为要素是一个 涉及提法是否科学的问题。“两高”不将“情节”列为叙述要素是对 的,有利于文书写作实践的统一。
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行政案件叙述的要素。《样式》在一 审民事判决书的样式说明中写道:“法院认定的事实主要包括:①当 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法律关系的时间、地点及法律关系的内 容;②产生纠纷的原因、经过、情节和后果。”在一审行政判决书的 样式说明中写道:“法院认定的事实……要把时间、地点、内容、情 节和因果关系等交代清楚。”这里都没有提到“要素”的话,因为民 事、经济、行政案件的纠纷复杂、种类繁多,叙述事实的具体内容及 要求各不相同,不宜用“要素”来概括。但是这不是说法律文书学不 能研究这三种案件的叙述要素。总的说要叙述清楚每个具体案件的民 事等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和争议的焦点。具体地说,有下列要素:
①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 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债的关系、所有权关系、买卖关系、租赁关 系、运输关系等。写这个要素,首先要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 的法律关系;其次写明当事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另外写明法律关系 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②法律关系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存 在于一定时间和地点之中,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所藉以表现的时、空 环境。叙述时一定要写清楚。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是指法律关系当 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叙述时要具体写明一定法律关系的具体的权利和 义务。在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中,时间的因素很重要,许多法律行为 的期限都规定采取一定的方式,如规定日历上的一定日期,指明一定 期间,以某种必然到来的事实规定特定的时刻或期间等等。地点因素 在正确履行中也很重要。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 行的地方。履行地点直接关系到履行的费用和时间,是发生争议后, 承担责任的根据,因此地点对当事人各方都有实际意义。再如法人的 住所,是法人进行主要经济活动的地点,法人在该地设立银行账户, 并涉及债务履行、诉讼管辖以及进行清算的地点等。另外,产生纠纷 的时间、地点和法律关系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内在联系,如时间的经 过,地点的变迁与否等,这些都要叙述得一清二楚。叙述法律关系内 容,除叙述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外,还要注意有无法律关 系的变更、消灭的事实;法律事实是属于事件一类,还是行为一类; 法律关系中是存在一个法律事实,还是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 实等各种具体情况。
③纠纷的原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社会生活 的变化,产生民事经济纠纷的原因及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因 合同、票据、或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纠纷;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 空事故要求损害赔偿而产生的纠纷;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损害事故要求损害赔偿而产生的纠纷;因海难救助或共同海损而产生的纠纷;因 财产权益或遗产之继承而产生的纠纷,等等。每种纠纷产生的原因的 表现形式各有不同,叙述时一定要突出其特点,表现其个性。
④纠纷的过程。即纠纷发生、发展的过程。纠纷过程有的简单, 叙述并不难;有的则复杂曲折,叙述难度较大。理清线索是叙述复杂 曲折过程的有力方法,一般用时间线索,如涉及地点变迁的则用以时 间为主要线索以地点为次要线索进行叙述。
⑤纠纷的情节。指的是在纠纷发展变化时,表现纠纷程度轻重、 范围大小的各种事实情况。重要的情节往往表现争议的症结和对是非 曲直认识的分歧。叙述时要重点突出。一般的、次要的情节则可以从 略叙述。
⑥纠纷后果。是指民事权益遭受损害或可能造成损害的结果。把 它叙述清楚对确定民事责任,进行裁量有重要意义。如叙明债权人所 受损害后果,债务人则必须承担不履行的责任;如果债权人受领迟 延,则应承担迟延的后果,免除债务人的责任;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规 定向对方给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对方所受的损失时,还 应当补足其差额等。
有几种特殊的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在叙述后果时应特别予以注 意。如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国家机关对 其公职人员致害的责任,高度危险业务的无过错责任等。
行政案件的纠纷后果,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 为侵犯了管理相对者的合法权益,致使管理相对者遭受损害。在有些 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结果与被侵害人有着特定的法律上的利 害关系,被侵害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则会形成行政纠纷,这是行政纠纷 的一种方式。因此,在这类行政纠纷案件中,叙述行政行为结果是非 常重要的。
⑦因果关系。民事、经济、行政纠纷中的因果关系往往是比较复 杂的。在叙述原因和后果时,要注意表现其中所存在的因果关系。在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中,最复杂的是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 间的因果关系。一般要从结果找原因,即把某一事实的损害作为结 果,来寻找此项损害结果客观上是怎样造成的,目的是通过它来判断 损害是谁的行为(不作为)所引起的,并以此为依据,进一步确定谁 应对此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债的性质和类别的认定,有时也离不开 结果的分析。如果一项债的发生是由于管理他人事务引起的,则不能 仅从管理的目的、方法上分析,还应从结果方面分析。不当得利之债 是由于-•方受利益而使他方受损害所引起的,因此,受益和受损之间 的直接因果关系是不当得利之债的一个要件,一方得以受益是由于他 方受到了损害的结果。
各种案件事实的叙述,还必须叙明认定案件的证据。另外,遇有 国家机密及其他保密事项应当保密。
叙述的特定方法。案件事实的性质、特点不同,各种法律文书的 写作主旨不同,形成了一些特定的叙述方法。有的是各类案件通用 的,有的是某类案件特用的。
各类案件通用的叙述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争议事实、判决事实分叙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 定,判决书叙述案件事实,既要写“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也要写 “判决认定的事实”。据此,《样式》重申了过去行之有效的写法,分 别规定了民事、行政判决书相应的写法及格式。按照《样式》规定, 刑事裁判文书也用这一写法,即不再单是写法院认定的事实,而是既 要写控辩双方所陈述的事实,也要写法院认定的事实。如何具体运用 这种方法,一般说,写争议的事实,文字要简炼,内容要概括;写法 院认定的事实要详细、具体,避免不必要的文字上的前后重复,分别 写出两种事实的个性特点来。书写的次序,应先写争议或争讼的事 实,并与争讼理由结合起来写;后写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这种方法 运用得好,既可以看出争议的事实有无出人,有无片面、虚假情况, 有无缩小或夸大,以及争议的焦点,给判决理由的论述打下基础。前面讲的正文结构上的“求重显异”法,就是从正文结构所包含的全部 内容这一角度来谈这个问题的。要运用得好,需要有较高的写作能力 和技巧,否则就有可能陷人重复。
②自然顺序法。这是按照案件的发生发展自然顺序,叙述事实发 生、发展、结局的方法。运用这种方法旨在以案件的真实过程表现法 律行为。对于行为人一次实施一种犯罪或多种犯罪,或者实施持续犯 罪的案件,往往用这种方法叙述事实。某些民事侵权案件如打架、斗 殴、交通事故案件,也多用这种方法来叙述。这种方法和时间顺序法 所不同的是,它着眼于事件的自然发展顺序,往往运用于一次作案或 持续作案,时间短促,但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刑事案件。这种写法 虽然也涉及时间顺序,但因实施行为的时间较短,先后相连。用自然 的先、后顺序写,可以突出表现这种案件的特点。如:
1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姚锦云找领导要求出车未被允许, 即擅自将停放在本场内的一辆“华沙”牌轿车(车牌号31—10945) 开出驶至天安门。姚不顾交通民警的阻拦,驱车闯人广场,然后开足 马力,故意从纪念碑西侧朝广场旗杆西侧和金水桥前密集的人群猛 冲,致五人死亡,十九人受伤,其中十一人重伤,金水桥正桥西侧汉 白玉栏杆被撞坏,汽车被撞毁,造成了特大的死伤案件。被告人姚锦 云当场被抓获。
运用这种方法,要善于运用动词和连接词连接各句,以表现犯罪 行为之迅速动作和手段、情节等各种要素。
③时间顺序法。这是以时间为线索,按照案件发生、发展的时间 顺序叙述事实的方法。是各种案件最常用、最基本的一种叙述法。它 除单独被使用外,也往往贯穿于其他叙述方法中,如两种事实分叙 法、综合归纳叙述法等。这种方法能将案件事实的发生、发展过程, 从头至尾地叙述出来,其脉络清晰。无论多么错综复杂的发展过程, 只要用这种方法,就能写得一清二楚。具有使人一看就懂,一听也懂 的表达效果。
④综合归纳法。这种方法是在叙述这种动态的形象思维中容纳逻 辑思维综合、归纳的方法,对刑事案件中时间、地点有别,而动机、 目的一样,手段、后果及所表现的情节大体相同的多次甚至数十次的 犯罪行为归纳综合后进行概括叙述的方法,或者对民事、行政案件中 情况复杂,涉及的人多面广,层次又多,而争议双方提供的事实出人 较大,进行归纳综合后,用大的篇章结构,构成纵式结构和横式结构 相结合的叙述方法。在叙述中渗人议论即平时所谓边叙边议,是这种 方法的一个特点。另外,这种方法具有以少胜多,以约寓博的表达效 果。这种方法是难以驾驭、写作技巧复杂、难度较大的方法。
⑤多种方法并用法。对于各类复杂案件,用一种方法不足以叙述 所有事实及其多方面、多层次的情况,因此,把自然顺序法、时间顺 序法、综合归纳法以及总分法等恰当结合起来予以叙述。
此外,还有一些适用刑事案件的特定叙述法,如突出主罪法,突 出主犯法,总叙分叙结合法(详见本书第三章第四节和第四章第二 节)。
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也还有一些特用的叙述法。如:(1)逻辑 顺序法。按照案件内容所包含的问题,以逻辑顺序排列叙述的方法, 即所谓横向结构叙述法。在叙述每个问题时,可以贯穿时间顺序法; 也可以对争议双方的意见加以详述。必要时,可对所表达的问题冠以 小标题。(2)揭示矛盾、突出重点法。这一方法主要适用于叙述当事 人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在事实项中,先要简练地叙述争议各方的陈述 事实和理由,以揭示矛盾,叙述内容要概括,要突出争议的重点或焦 点。在叙述法院认定的事实时,应客观、全面、真实地反映案情,从 而揭示矛盾;同时还要突出重点,详细叙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
(3)纵横交错法。一要从纵的方面写清案情的来龙去脉和发展变化情 况;二要把双方的争执意见写清,即切开一个横断面,和纵的叙述交 错进行。
叙述的本质特点。是指在叙述事实时,统辖叙述要素和特定方法的要领或基本要求。主要有:
①最贵求实,最忌虚妄。无论写哪个要素,也无论用什么叙述方 法,都必须始终坚持求实求真,反对任何虚妄。要做到这一点,一要 充分认识只有求实才能公正,二要有保证实现求真的叙述本领。“夫 知之往往非难,行之亦或不大艰,而如实言之最不易。”(《钱钟书论 学文选》第2卷,花城出版社1990年第1版,第137页。)这话对我 们认识这一特点很有启迪。
②叙事寓理,法在其中。叙事寓理是叙述的最高境界。法律文书 的叙事寓理,对于刑事文书来说,则要以犯罪构成的理论叙事说理; 对于民事等文书来说,则要包含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有无民事违 法或侵权行为的情节。这是法律文书叙事区别于其他文章叙事的一个 显著的特点。
③讲究分寸,注重界限。法律文书叙述事实要表现罪与非罪、此 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界限;要表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当事 人的法律责任。因此,叙述案情特别是关键情节要讲求分寸,做到分 毫不差。因为这和处理结果有深刻的内在联系,轻则关乎一场官司的 输赢,重则涉及生杀予夺,都是关乎能否正确实施法律的大事,所以 要特别注意分寸。所谓“生死之穴,乃在分毫。”这是“最贵求实, 最忌虚妄”特点的最集中的表现。
④运用直叙,不用曲叙。法律文书叙述事实不同于文学作品,要 平铺直叙,而不用婉曲的叙述法,目的是要把案情的始末及中间的变 化写清楚、写明白,能让人看懂、听懂。应当指出,平铺直叙并不是 好写,而是难写,古代文论认为写文章“不难于曲而难于直”,就是 从长期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一个叙述规则。
⑤多作概述,间有详述。叙述有概括叙述和详细叙述之分。概括 叙述是对事件全过程进行概要叙述;详细叙述是对事件的细微末节作 详细的交代。法律文书的叙述,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反映事件的全过 程,从大处着笔,所以多作概述。对关键情节作详细的交代,但不能作描写。采用概述和详述能揭示法律事实的全貌和突出其特征。概括 叙述对案件材料是一个由博达约的过程。因此,概述的难度较大,所 谓“不难于细而难于粗”,粗就是概括的意思。
(2)说理。说理(议论)在法律文书中一般称为理由,对叙述的 案件事实进行法律评断。它上承事实,下启结论,要前后一致,是法 律文书的灵魂。
说理的要素。法律文书说理的要素与其他说理文章相同,是论 点、论据、论证。但却独具特点:论点精确合法;论据充分,包含事 实、证据、法律条文、法学理论。而事实、证据这两项论据,在说理 中要高度概括;引用的法律要写全称,法律条文有款项的,要引至适 用的款项;论证则着重分析、突出事件特点,表现案件个性。
说理的特定方法。法律文书的说理,具有灵活多样性。主要有以 下方法:
①即事分析证明法。议论必须针对案件事实有的放矢,既不泛泛 空论,也决不作概念推演。即事分析证明法是各类法律文书最基本、 最重要的一种论述理由的方法。过去有些文书空话、套话多,或者不 讲道理、无的放矢,主要原因是没有掌握它的要领,不善于具体操作 这种分析证明的方法。现在,新的格式已从项目及内容要素上作了明 确具体的规定,为具体运用这种方法提供了有利条件,只要全面理解 这些规定,再通过不断地写作实践,就能进一步提高运用这种方法的 能力。
②反驳论据法。这种方法常用来阐述上诉状、抗诉书、答辩状、 申诉状等文书的理由,以及各类判决书理由的批驳部分。其要领是反 驳论据的虚假性,论据驳倒了,尤其是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这些 论据一经驳倒,就等于釜底抽薪,论点及其证明就不攻自破。另外, 有时对方的论据不足,所用全部论据只具有论点真实的必要条件而不 是充分条件,由论据不能必然推出正确的论点。在这种情况下,就要 批驳其论据不足。
③反驳论点法。论点错误是由论据不能必然推出论点的一种论证 错误。当事人在理由论述中有时为了逃脱法律责任,往往出现论点错 误,其论点和论据不相干,或者经过深思熟虑,故意提出错误论点。 有的司法文书由于制作者分析能力差,有时也可能出现论点错误,无 论什么样的论点错误,只要是真的错误,那就要根据事实引用法律进 行合乎逻辑的推理,予以反驳。
④论驳兼济法。在理由论述中,主要运用证明而兼用反驳,或主 要运用反驳而兼用证明的论证法。证明和反驳相辅相成,有破有立, 使全部论证有力。在裁判类文书中,对正确的意见予以支持,对错误 的意见予以反驳,这是另外一种形式的论驳兼济法,和h面论中有驳 或驳中有立论在具体写法上有所不同。
⑤论述法理辅以情理法。法律文书的理由论述主要是论述法律道 理,但在有的民事文书中,可以或有必要在论述法理的同时辅以论述 情理,这当然不是以常情断案,而是以法理为主使法理和情理高度结 合统一起来,使理由能以理服人并适当地以情动人。这个方法较难, 特举一例以供学习:
查侯丁x神经错乱,不识五以上之数,不知自己之年龄,更不知 男女之乐及夫妇之情,且患羊羔疯病,既以当据讯明,上诉人谓侯丁 X年青力壮,并无不治之病,显属遁词,而欲以侯丁 X之侄与侯张氏 为嗣子,亦何能弥补侯张氏终身幸福之缺陷。侯张氏结婚以来苦恼九 年,侯丁 X病愈无望,自念青春瞬逝,前途悲观,要求离婚,实出诸 不得已之衷心,更何得指为张X之唆使图财,原判依边区婚姻条例第 十一条第二款、第八款之规定,判决侯张氏与侯丁 X离婚,于法于情 均无不合,本件上诉为无理,故判决如主文。
这则抗日时期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二审判决书的理由,运用法理 辅以情理,语言文字流畅,是综合运用说理的各种特定方法来阐述裁 判理由的典范,很值得钻研。
⑥切中要害,用特别词语突出重点法。法律文书的说理,只有切d中要害,才能突出重点。而要重点突出就要恰当运用好特别词语。如 “二审宣判后,区XX在交待余罪时,虽有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情节, 但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尚不足 以减轻其刑罚,仍应依法从严惩处。” “本庭认为,被告人马涛X利用 职务之便,结伙贪污国家购粮款和粮食,数额巨大,尤其是在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罪犯的决定》公布以 后,仍继续进行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从严惩处。”
说理的本质特点。这是指说理时,统辖说理要素和具体的特定的 方法的基本要求。主要有:
①最贵公正,最忌偏倚。法律文书是正确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 和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说理必须公正,任何徇私避护或恶 意诬陷必然偏倚,破坏法制。经济纠纷案件审理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表现在司法文书说理上,其错误的要害就是议论偏倚。
②切事分析,不作泛论。法律文书说理,每字每句都要切合事实 的要素内容,决不脱离事实作概念推演,要和叙述寓理密切配合,用 夹叙夹议的复合式方法进行说理,以体现这--本质特点。夹叙夹议时 以议为主以叙为从,把逻辑思维和形象思维密切结合起来,这是实用 文说理的最高层次,也是难以写好的部分,而能运用好,就能产生不 可辩驳的说服力。
③依法说理,不离准绳。“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落实在法律 文书说理上,就是依法说理,不离准绳。说理,必须准确、完整、具 体引用法律,必须符合法学的基本原理。要用具体的法律条文和正确 的法学原理来分析具体的事实,得出公正的结论,决不以常情论断。
④平实简明,分析透辟。平实妥贴,有别于政论说理,不作鼓 动;简明则有别于学术议论,不作长篇大论。因此,要抓住要害作简 练而透辟的分析,针针见血,明了透彻。
⑤周密严谨,坚如磐石。法律文书的说理,必须严谨,逻辑性 强,没有任何漏洞,以免发生错误或被人钻空子。
(3)说明。法律文书应用说明的地方很多,拟制类文书,除事实 和理由外,其他一概用说明。表格、填空类文书大部分项目用说明, 笔录类的现场勘查笔录等几乎全用说明。所以这种表达方式在法律文 书中占据重要地位。无论何项说明,最基本的要求,是不允许产生歧 义。因此,说明必须客观、真实、具体、明确。说明的主要特点是:
①简练得当,突出实质。“简的关键要表现要领,抓住要害。 如“被告人王x x系本案主犯”,“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再如对关 键案情的说明,特别是对多方面或多层次,又呈矛盾的复杂情况的说 明,更须简而明。
②明白无疑,决无歧义。如写“罪犯把重要的资料和于•稿都盗走 了”,就可能有两种理解,是“重要的资料和手稿”,还是“重要的资 料和重要的手稿”,令人疑惑不解。下面这一段话则较好地体现了说 明的这一特点。“廖x颐应付给廖x万人民币2000元,并按中国人民 银行定期储蓄月利率计算利息,自1974年1月21日起至本月判决之 日止,应付利息947.64元。”
③圆满周详,滴水不漏。说明复杂问题要不厌其详,除非在绝对 明了时,才能有所省略。例如:
申请人应安排本案获救货物出售收益和有关开支的理算工作,此 项工作可以委托适当的海损理算人办理。为此,被诉人应根据申诉人 或理算人的要求,尽可能地提供必要的材料。申诉人应向被诉人提供 经各受益方同意的、列明各受益方应得金额的理算书;被诉人应根据 理算书和证明各收款人权益的证件(如提单正本连同保险人提供的权 益转让证书)立即付款。
如果在履行本项裁决中遇有问题,可以提请海事仲裁委员会解 释、决定。
④言之有序,条理清楚。说明复杂事物,必须用语言文字结构的 条贯统序,来反映复杂事物的逻辑顺序,说明才有次序、条理,错综 交织的事物才能表达清楚。因此可以采用递升式,从小到大,由粗而精,自低而高,由流溯源等。或者反过来,采用递降式。
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在言之有序上表现得很突出。
上述三种表达方式的一些具体写法,是从长期法律文书写作中归 纳出来的常用的基本方法。在制作每一篇文书时,应根据案情的不同 情况,灵活掌握运用,充分发挥写作的创造性,提高法律文书的质d
写作的创造性,是写作方法、写作艺术的最高表现。要想真正提 高法律文书写作质量,就要对写作的创造性有一个深刻的认识。有了 这种认识,才能正确运用具体的表达方法,懂得“文成法立,未尝有 定格也。……无定之中,有一定焉”的辩证道理,避免照猫画虎, “袭其形貌,神不肖也”的弊病,使每一篇文书都能具有创造性,忠 实地反映每一法律行为、事实,并以法律为准绳对事实作出公正的分 析判断,准确地表现立法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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