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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的概念、特点和作用

法律文书的概念、特点和作用

1.法律文书的概念
法律文书是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在进行诉讼和与诉讼有 联系的非讼活动中,适用法律、法规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 意义的文书。
法律文书这一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卜.的法律文书,是 泛指-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件、文书,包括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律、 法规和实施法律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文书。狭义的 法律文书,是仅指在诉讼活动中和与诉讼活动有联系的非讼活动中所 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本书所采用的就是狭义的法 律文书概念。在狭义的法律文书概念中,又有司法文书、诉讼文书之 区分。所谓司法文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下同)、检 察机关、审判机关、劳改管理机关在诉讼活动中依照职权所制作的法 律文书。所谓诉讼文书,是指上述机关和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依法在 诉讼活动中所制作的文书。
广义的法律文书和狭义的法律文书、司法文书、诉讼文书之间, 是属种关系;狭义的法律文书和司法文书、诉讼文书之间是第二层属 种关系;而司法文书则包容于诉讼文书之中,是一种包容关系。
法律文书,即狭义法律文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办理诉讼案件所制作的各种文书;劳改 管理机关等关于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所制作的文书;诉讼参与人以 及律师本人或律师事务所为参加诉讼活动,依法向司法机关提交的各 种书状、文字材料;公证机关办理非讼事件而制作的公证文书、仲裁 机关处理争议案件而制作的仲裁文书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处理行政案件 而制作的行政复议文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经济活动中 所制作的协议书、合同等。
在上述各类法律文书中,公安、检察、审判和劳改管理机关的法 律文书具有重要的地位,这几个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在诉讼活 动中,它们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所制作 #的文书,通常也称为司法文书,亦称司法公文,属于一种国家公文。
'它是法律文书学研究的主要对象,也是法律文书课程教学的重点。
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案件中,依照程序法的规定参加诉讼 活动,以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履行法律规定 的义务。他们依法提交书状,是进行诉讼活动不可缺少的文书,因 此,这种诉讼文书也是一种法律文书。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依照法律规定,基 于建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所订立的各种合同书、协议书,受 法律保护。所以合同也是法律文书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社会7片义市场 经济建立和发育的过程中,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的作用已普遍受到 重视。人民法院通过对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维护合同的严 肃性,使正当的生产经营和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
国家公证机关为办理非讼事件制作的公证文书、公证制度是国家 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 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 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二百一十八 条还规定:“对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方当 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所以,公证文书也是一种很重要的法律 文书。
国家仲裁机关按照法定的仲裁程序为处理经济争议案件而制作的 仲裁文书,与民事诉讼有一定的联系。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 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 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 行。”而在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之仲裁章中还有一些 具体规定,例如对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第二百 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 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百五十九条 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 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 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此可见,仲 裁文书在国内外经济活动中是一种很重要的法律文书。
行政诉讼前的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重要前置程序。《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 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 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 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样,其行政诉讼有 的必须先经行政复议程序,有的是否先经复议程序,是选择性的;无 论是哪一种情况,其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诉讼活动都有一定联系,所 以行政复议文书也是一种法律文书。
研究法律文书的概念,如果从写作学上讲,它是一种实用文体, 是实用文体中文书类的一大种别,是法律活动的专业文书。因此,可 以说,法律文书学是法学和写作学相结合的边缘学科。制作法律文 书,既要综合运用各法学学科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使之符合法
律,符合法理;又要综合运用写作学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使之符 合写作的规律。法律文书学这种边缘学科的性质表明,要写好法律文 书,不仅要研究怎样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上充分体现法律文书的 实效性,还必须研究怎样以适当的写作技巧或写作艺术来表达其法律 实效。法律文书的实用性与制作技巧的艺术性,二者不是互相排斥而 是相辅相成的。朱光潜说:“实用性的文章也要产生美感,正如-座 房子不但要能住人而且要样式美观一样。”(《朱光潜美学文学论文选 集》,湖南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97页。)法律文书的实用性即实 用的法律价值,有赖于适当的写作技巧的艺术性来表现,而其写作技 巧的艺术性来源于法的运动过程,同时又为表现法的实效服务C
法律文书的实效即它具有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是国家法律效 力的一种表现形式。一个法律或…个法规,一经国家立法机关制定颁 布或认可的便具有效力。但这种效力,还只是观念上的。只有当法 律、法规被实施,也就是说,当它从静态转为动态时,观念上的效力 才具有现实意义,才表现为法的实效,获得自身的真实存在。而法律 文书则是表达这种真实存在的重要的不能缺少的工具和载体。正因为 这样,各司法机关都把提高各自的司法文书质量作为全面提高司法丁 作水平的一个重要问题提出来。
法律文书的实效反映法律、法规实际运行过程的状态,而这种反 映能否正确表达,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写作技巧、艺术的运用、发 挥。我国法律文书自建国以来长期没有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写作质 量普遍不高。诸如叙述事实不甚清楚;认定事实不列述具体证据,缺 乏证据分析;起诉、判决的理由和结论缺乏有针对性,说理由不充分 几乎成了通病。至于结构层次不清,叙述主次失衡、详略不当,逻辑 不严密,语言文字不合语法修辞的弊病也屡见不鲜。
造成这种情况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而缺乏写作理论和写作技巧, 不懂得制作法律文书也应讲究得体的写作艺术,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 原因。
马克思说:“在形式上,叙述方法必须与研究方法不同。研究必 须充分地占有材料,分析它的各种发展形式,探寻这些形式的内在联 系。只有这项工作完成以后,.现实的运动才能适当地叙述出来。”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17页。)马克思在这里说的“叙 述”,就是写作。要用文字正确反映“现实的运动”首先要研究“现 实的运动”,然后叙述“现实的运动”。他强调“叙述方法必须与研究 方法不同”,写作应当有自己的方法;研究方法决不能包括或代替写 作方法。马克思在说明研究的原则和方法后,进•步指出,完成了研 究3:作,“现实的运动才能适当地叙述出来。”所谓“适当地叙述出 来”,就是用适当的写作方法将研究成果表达出来,用最能表现“现 实的运动”的写作方法来反映现实。可见讲究适当的写作方法是很重 要的,而要做到适当就必须认真研究写作方法,呕心沥血地练习写作 技巧,法律文书写作也毫不例外。
制作技巧是衡量一篇法律文书质量的重要标志。•般讲,制作技 巧高,可以促进文书质量的提高,而要使文书质量高,就必须重视和 加强写作技巧的研究和锻炼。高尔基说得好,“懂得一件工作的技巧, 也就是懂得这一工作本身。”(《谈谈“诗人丛书”》,《文艺理论译丛》 1958年第2期。)鲁迅也在《文艺与革命》中写道:“我以为当先求内 容的充实和技巧的上达,不必忙于挂招牌。”(《鲁迅全集》第4卷, 人民文学出版社1957年7月第1版,第68页。)重温这两位革命文豪 的教导,对于我们全面深刻理解法律文书的概念,研究写作技巧和法 学的融合,进一步提高法律文书的制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 义。

2.法律文书的特点
(1)内容的合法性。制作法律文书的合法性表现在两个方面:--是制作的根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各种法律关系主体制作的法律文 书,只能根据法律所赋予的职权或规定的权利依法制作。二是文书的 全部内容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内容的合法性主要有三点:正确适用实体法;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需要履行法定的手续。
①正确适用实体法。绝大多数法律文书是解决实体问题的载体。 司法机关制作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司法文书,必须恪守“以事实为根 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无论对事实的叙述,理由的分析、论 证,还是裁判的结论,都必须与实体法的规定相适应,决不许以常情 断案,更不能歪曲法律,进行徇私袒护或恶意诬陷。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作为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提交的诉讼书状,必须合法,其内 容涉及实体法时,要用实体法条款进行阐述,使之于法有据。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条款具 备。公证机关办理非讼事项,仲裁机关处理争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 处理行政案件,凡涉及实体问题,必须正确适用实体法。
②按法定的程序制作。我国刑事诉讼法、K事诉讼法、行政诉讼 法,对各类案件的诉讼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例如,在某诉 讼程序中应该制作何种法律文书,某“-种法律文书的基本内容是什 么,都有相应的规定。具体制作时,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及其规定基本 内容要求;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交、移送、宣布和送达。司法机叉 之间按照法定程序移送的文书,应当适用程序法条款。
③履行法定的手续。依照法律规定,不少法律文书在制作时还必 须履行法定的手续。例如,各类诉讼文书的送达,某些笔录啲制作, 法律都有具体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如果不履行法定的手续,则所制 作的法律文书,就失去了它的有效性。
(2)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书的形式即结构是程式化的,这是法 律文书制作结构的明显特点。我国各司法机关相继制定了法律文书格 式。例如公安部1989年2月印发的《预审文书格式》;最高人民检察 院1986年9月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制作刑事检察文书的试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1992年6重新印发的《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法律文书 格式》,前者的修改稿更名为《人民检察院制作刑事检察文书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6月20日印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用)》(以下简称《样式》)。这些格式都力求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特色, 合法而实用,并且规范、标准。这些新格式的制定都是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总结以往的实践经验,从实际出发,经 过大量调查研究,上下结合,集思广益,共同讨论研究后拟订出来 的。从法律文书学来说,是法律文书格式的最新成果,具有权威性、 科学性、实用性、规范性。所有司法干部在制作法律文书时,都要使 用新格式,适用同一种文书的样式要划一;列写文书特定事项要齐 全;用语要符合标准,杜绝歧义,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文书的制作合 乎规范化的要求。
根据以往经验,要使格式规范化,必须建立规范化观念。为此, 除提高对于形式规范性的认识外,还应该研究每一具体文书格式内 容、项目要素的功能、意义,加深理解。在制作文书使用格式时,能 从必然王国进人自由王国,逐渐培养遵循格式样本的良好习惯。从而 不会感到受拘束,而是能够自觉地认识到是一种必然。试以一审公诉 案件的刑事判决书新格式为例,加以剖析说明。在首部,关于案件的 由来和审判经过一项,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其目的是为了体现审判 程序合法。诸如写明法院收到检察院起诉书的日期,关系到审理期限 的计算;写明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关系到是否贯彻执行公开审判 原则;对出庭人员除列有“XXX X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 支持公诉”,还比过去的格式增列了 “被告人X X X及其辩护人X X X、证人X X X等到庭参加诉讼”,这是为了体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一十八条及其他条款的规定,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从写 作的层次安排方面说,在这一项全面写明出庭人员,为正文事实叙述 中“首先概括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 和辩护人辩护要点”,在理由写作中“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 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作好了铺垫, 使首部和正文有机地统一起来,在内容方面互相联系,前呼后应更为 密切。在了解这些意义的基础上,还应该进一步认识到,这种内容要素的新的谋篇布局,是对过去长期形成的审理刑事案件的思维形式和 刑事裁判文书传统模式的大突破,是司法实践中法律文书制作和法律 文书学研究的一大进步。这样全面理解之后,就会毫不留恋地舍弃过 去形成的不完善的思维定式和传统模式,心悦诚服地按新格式拟制文 书,再经过长期实践,练出得心应手的写作技能。
当然,新格式尚有个别不足之处,这是难免的,也是能够改进 的。而在正式宣布改进之前,还应按改进前的已定格式写,而保持规 范性、标准化,以免引起混乱。
(3)制作的时效性。注重制作法律文书的时效,是法律文书的一个重 要特点。有许多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法律文书的制作时限,制作文书 时,必须严格遵守这种时限,否则所制作的文书就不具法律效力。例如制 作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对于“案件由来”项的表述,必须先写明人民法院 收到检察院起诉书的日期,然后才写“依法组成合议庭”。能否正确表述, 关系到审理期限的计算问题。
此外,还有一些法律文书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制作时限,但由十客 观上要求快速办理,防止拖延,赔误时机,因而同样要注意时效问 题。譬如,公安机关的立案报告、检察院的立案决定书等,在写作上 就有抓紧时机的问题。所谓“举事在其时也”,办事在于把握其时机。
所以,写这类文书,仍然应有很强的时效观念。
(4)法定的实效性。法律文书是具体实施、执行国家法律、法令 的法律形式,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是法律、法规从静态的观念 上的效力转人实施、执行的动态效力的表现。法律文书的实效是以国 家的强制力为保证的。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或者认可, 否则就要承担法律后果。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职权,就具体案 件制作的法律文书所具有的法律实效,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证的。 一旦生效,就必须严格依法执行。
法律文书的法定实效性,表明法律文书是一种“刀下见菜”的文 章。关系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和适用,关系到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有的司法文书,对于特定人来讲,是决定 人身自由、荣辱祸福、生杀予夺的大事,有的可以决定人身关系的维 持和改变,财产关系的稳定或转移。对于司法人员、律师来说,还表 现其公平严正、刚直不阿的主观人格力量。对于司法机关来说,能够 体现其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秉公办案的公正形象。总之,制作法律 文书,是非常严肃的事情,必须很慎重。从内容、格式,到语言文 字,务必正确尤误。否则,就会因某些司法文书的强制性而造成无法 挽回的恶果。作为一个司法工作者,应当具有书写司法文书的神圣职 责感,这样,才能在制作之际,倾注余力,执千钧之笔,在章法技巧 h,在语言文字上,一丝不苟,力求尽善尽美。
对于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来说,也应该把写作诉讼书状 及其他法律文书视为个人遵守国家法律的神圣之举。依法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对这些 问题的认识是法律意识的深化。所以是否具有制作书状的神圣感,乃 是表现自己是否具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大事。

3.法律文书的作用
法律文书是在进行诉讼活动、与诉讼相联系的非讼活动中实施法 律行为的文字载体。它的根本作用在于正确反映实施法律的情况。具 体表现有以下几点:
(1)正确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法律文书是实施法律的一种表现 形式。它担负从概括的法条转为生动的实际运用的表现任务,反映法 律规范实际运行过程中的状态。而法律规范实效的程度既取决于法律 规范自身的可操作性,又依赖于整个法律机制的运行状态和社会环境 的配合,所有这些呈现交织复杂的状态,而且大体都有独特的内容和 表现形式。所以法律文书作为实施法律的工具,具有很强的能动性, 既要忠实地反映实施法律行为、事实,又要以法律为准绳对事实作出 公正的分析和判断。司法机关处理各种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诉 讼案件,仲裁机关处理争议案件,公证机关办理非讼事件,行政复议
机关处理行政案件,公民、法人维护自身权益,或签.订合同等等,都 无一不用法律文书,所以法律文书是实施国家法律的重要工具。
(2)反映诉讼和非诉讼的忠实记录。我国法律规定,全部诉讼活 动的每个程序,每一环节,都必须用相应的法律文书来记载和认定, 才能生效。各个环节的诉讼文书,从头到尾依次衔接或间有交错,忠 实地记载办理案件的全过程。一套完整的诉讼案卷便形成一个诉讼文 书的系统,储存着诉讼信息。公证书记载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项的活 动,使法律行为或者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得以 确认。仲裁文书则是国内企业之间有关经济合同争议和涉外经济贸易 及海事合同争议仲裁活动的忠实记载。公证文书和仲裁文书也都储存 着法律信息。不难看出,法律文书既具有现实意义,乂具有历史意 义。既可以为检查法律执行、实施情况提供文字依据,乂是重要的法 律档案、历史档案,要长期保存,以供备查使用。
(3)保证诉讼和非讼活动顺利进行,反映办案质量。司法机关处 理案件和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公证机关处理非讼事件,仲裁机关处 理争议案件,都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手续来进行,该进人哪一程序和 使用什么法律文书,唯有依法制作,才能保证诉讼和非讼活动顺利进 行。同时法律文书的制作,是进行诉讼和非讼活动的重要环节,而高 质量的法律文书是办理诉讼案件和非讼活动事件质量的保证。法律文 书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适用的正确与否。制作速度的快慢、 格式是否规范、语言文字的优劣,无一不涉及法律文书的质量。所以 努力提高法律文书的质量,是司法、执法工作的一项基本建设,是提 高司法、执法工作水平的重要措施之一。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4)考核司法工作者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的重要尺度。法律文书 是司法工作者办案工作的结晶,是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集中反 映。司法工作者用法律文书实施法律时,总是竭力准确地表现立法意 图,其公正刚直的主观人格力量自然贯注其中。公正立场是政治素质的具体表现,立场坚定就决不出卖法律而同流合污,决不巧辩掩饰过 错,决不用华藻词语掩盖罪行。这既是政治素质、业务水平问题,也 是法律伦理道德问题。当然,法律文书制作质量低,更多的情况是由 于制作者业务水平低,语言文字修养差。比如,西安市有一起从1955 年至1985年诉讼了 30年的房产的纠纷案,曾经过一审、二审、再审 甚至提审而未能解决问题,症结在于这几级法院把家庭成员中个人财 产混同于家庭共有财产。(参看《人民司法》1986年第8期,第16 页。)这说明司法人员的法律业务水平和写作水平,对于法律文书的 制作质量是何等重要。在实际生活中,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有时是统 一的,有时并不统一。但总的来说,二者是一致的,所以法律文书写 作水平的高低,是考核司法工作者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的重要尺度。
(5)对立法和执法有借鉴意义。法律文书从整体上说,是适用法 律的结果,包含大量的、系统的法律信息。其中有立法效应的信息可 供运用,有司法实践、执法实践的信息可供借鉴。司法机关的司法文 书,当事人的诉讼书状,公证机关的公证书,仲裁机关的仲裁文书, 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文书,以及法人、公民等所订立的各种合同 文书等等,总括起来是一个系统,无论从整体来说,还是从类别来 说,都是井然有序,不是杂乱无章的。这个系统是法律信息的富矿, 通过法律文书的信息反馈,可以了解法律、法规实际运行的难易程 度,可以为后来的立法提供信息资料。在订立新的民事诉讼法时,为 了遏止过去审判实践、文书制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在第二十六条 中,比原来试行的民事诉讼增设了协议管辖。又如审判实践中遇到过 经济纠纷案件中不断有情势变更情况,但我国民法活动的原则中没有 规定,有人认为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由于不 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 无法履行,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其中隐含情势变更原则。但 是第二十八条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 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协议未达成之前,原经济合同仍然有效。”因此操作隐含的情势变更原则,对于缺乏实践经验、理论水平 较低的法官来说,便要感到困惑了,写判决书就相当难。所以前两年 法学家和法官都呼吁立法应该在民事活动原则中再增加“情势变更” 的原则。1993年9月2日公布的修改过的《经济合同法》,和上引修 正前的《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八条相对应的第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是:“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 能履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变更或解除经济 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除由 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或者由于另一方在合同 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情况以外,协议未达成之前,原经济合 同仍然有效。”这样两条的内容就避免了矛盾,所隐含的“情势变更” 原则便容易操作了。这可以说是上述法学家和法官呼吁的结果。
另外,如果遇到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案件,如不久前在汉中市 出现的“安乐死”案件,就制作法律文书来说是相当复杂的案件。检 察院,法院、辩护律师、当事人都面临着新问题,如何制作相应的法 律文书,带有创制性。这些创制性的法律文书,对以后的立法是有借 鉴意义的。
(6)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教材。司法机关处理各种案件所形 成的法律文书,通过公开宣布,在客观上起到了具体生动的法制宣传 教育作用。象检察院的起诉书、公诉词,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 书、调解书以及布告、公告等,都是进行法制宣传的重要材料。法律 文书以各种具体的事例,生动地告诫人们,什么是违法、犯罪,什么 是侵犯民事权益,什么是依法行政或违法行政,以及它产生的原因和 危害后果。从而使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从中受到法制教育。所谓 “办好一案,教育一片”,就是说的这种情况。它不但可以增强人们的 法律意识和增长法律知识,自觉遵守法律,减少以至避免违法犯罪, 而且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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