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发还物品清单--侦查终结文书
(八)发还物品清单--侦查终结文书
1.概念
《发还物品清单》是指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需要退还原主 (包括个人或单位)的物品而制作的文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 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 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 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据此,在侦査过程中,对巳 查实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如数退还给被害人或者他的家属。对于在 办案中査获的赃款赃物以及赃物的变价款,已査到失主的,以及不及 时退还会影响当事人生产生活的物品(不含犯罪工具和留有犯罪痕迹 的物品),在不影响起诉和审判工作的情况下可以提前发还。其他赃 证物品一律随案移交,由人民法院判决后处理。
2.制作方法
《发还物品清单》在《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式样四十四 中作了具体规定。制作时应按格式要求写明编号、物品名称、数量、 特征。需要说明的问题写在“备注”栏内。然后由侦查人员在承办单 位和承办人处写明单位名称和自己的姓名,并注明制作日期,领取人 在如数收到发还的物品后,应当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并写明收 到的日期。
3.使用
《发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制作完毕后,一份交领取人收执; 另二份作为公安机关发还物品的收据,一份存入侦查案卷(主卷),
一份存侦查工作卷(副卷)备査。
4.文书格式式样及实例
xx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
编 号 物品名称 数 量 特 征 备 注
1 莺歌牌彩电 壹台 18寸武汉产
2 警 服 壹套 马裤呢旧警服
3 汽 枪 壹支 自制旧
以上1 勿品如数收到 承办单位X X市公安局
领取> 、:王X X 承办人:盛X X
20 xx年5月5日 20 xx年5月5日
- 上一篇: (七)随案移交物品清单--侦查终结文书
- 下一篇:(九)销毁物品清单--侦查终结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