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济合同仲裁文书 (三)仲裁裁决书
二、经济合同仲裁文书 (三)仲裁裁决书
1.裁决书的写作
(1)仲裁裁决书是指仲裁机关按照仲裁程序,在査明事实的基础 上,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裁决经济合同纠纷案时所制作的文书。仲 裁机关通过裁决,正确执行国家的法津和政策,教育当事人守法;同 时裁决书具有强制性。对于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若一方逾期不履 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裁决书的内容和写法。
根据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仲裁裁决的主要内容, 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在格式上是基本相同的。也由首部、正文、尾部 三部分组成。
①首部。除文书名称为“裁决书”外,其余各项与调解书的写作 相同。
②正文。这是裁决书的重点部分。应依次写清四部分内容:一是 申请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主要包括合同签订的主要条款,合 同执行的情况,纠纷发生的经过和原因,申请人要求仲裁的理由。二 是仲裁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这部分是写仲裁机关认定 的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违约责任及适用的法律。其中引用法律必须 具体、全面、准确,即引用哪些法律条款,必须恰当;不能笼统地写 t “根据法律规定”,而要把什么法律、哪条、哪款、哪项(目)写 清楚、与齐全。二是裁决结果。这是裁决书的主文、核心,应逐项写 明仲裁机关对案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写得明确、具体、完整。四 是仲裁费用的承担。应在裁决结果下面另起一行写明。
③尾部。依次写明:一是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 15日内向x x人民法起诉或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x日内向x x x (上一级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期满不申请复议,本裁决 即发生法律效力。二是首席仲裁员,仲裁员署名,简单案件,由仲裁 员一人署名。三是制作裁决书日期,并加盖仲裁机关印章。四是由书 记员署名,并在日期左侧盖上“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戳记。
(3)制作裁决书时须注意的问题:
①正文部分,凡需要以法律为标准认定责任和作出处理决定时, 均应准确、具体、全面地引用有关法律条款。笼统地提一下“依法裁 决如下”,是不规范的。
②根据我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有关规定,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正、副主任对本会已生效的裁决,上级对下级仲裁机关已发生法律效
力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提交或指令重新裁决的所制作的裁决书在 格式要求上是一致的,其法律效力与一般仲裁程序作出的裁决书的法 律效力也是相同的。
2.实例:
x x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仲裁决字[1991] 04号
申诉方:李x x,x X工业大学副教授(简称技术转让方)。住 址:X X市工业大学宿舍5栋308室。
委托代理人:宋X X,X X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诉方:X X市X X县X X镇电器厂(筒称技术受让方)。地址: X X县X X镇一村。
法定代表人:李XX,女,厂长。
委托代理人:马XX,X X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XX,X X县X X镇法律服务所干部。
案由:技术成果权属转让纠纷。
上列双方于1986年9月20日在X x省专利服务处签订了 “ME— 1型无电瓶轻便摩托车多功能电子闪光讯响装置”专利申请技术转让 合同书,并于同年10月6日在合同签订处对原合同条款做了补充和修 改。合同规定:转让方负责与专利申请文件中有关的技术指导直至该 专利申请技术的商品化,受让方自合同书生效起15天内支付转让方 入门费6000元,同时转让方按产品所得税前的纯利提成20%。1987 年6月底前为第一次提成结算时间,以后每半年结算一次。合同还规 定:如果该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合同有效期为五年,自1986年9月 20起到1991年9月20日止;如果该专利申请技术未授予专利权,合 同有效期为3年,自1986年9月20日起至1989年9月20日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转让方多次要求受让方按照合同规定支付技术转让提 成费,并通过有关部门协调、督促受让方履行义务,受让方则以“所 持技术不是转让方”为由,拒绝支付技术转让提成费。为此,转让方 于1990年2月28日向本会申请仲裁。
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完结。查明:
1986年7月24日中国专利局x x代办处受理了技术转让方提出 的“机动车用多功能电子闪光讯响装置”的专利申请。该专利申请标 的是用于无电瓶轻便摩托车的一种电子技术,该技术从电原理图上分 m: “稳压”、“闪光”、“蜂鸣”、“喇叭”四部分。专利申请号: 86205471。
1986年9月20日,技术转让方和技术受让方在x x省专利服务 处签订了 “ME—1型无电瓶轻便摩托车用多功能电子闪光讯响装置” 专利申请技术合同书。技术转让方所转让的专利申请技术与中国专利 局巳受理的86205471号专利申请相一致。
1986年10月6日,技术转让方和技术受让方签订的“ME—1型 无电瓶轻便摩托车用多功能电子闪光讯响装置”专利申请技术转让合 同书补充修改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履行中,技术转让方的专刊申请技术未被中国专利局授予专 利权。因此,根据合同规定,合同有效期为3年。自1986年9月20 日起到1989年9月20日止。技术受让方按合同规定先后支付了技术 转让方入门费6000元,1987年提成费2000元,1988年提成费5000 元,1989年未付。在转让的技术形成产品过程中,根据用户的要求及 存在的制造工艺上的不足,技术转让方将原组合式“多功能电子闪光 讯响装置”后续改进为“三加一”形式的两个单独产品。即:将原组 合式中的“稳压”部分拿出成为一个独立的产品稳压器,将原组合式 中的“闪光”、“蜂鸣”、“喇叭”三个部分组成另一个独立的产品、三 功能讯响器。技术转让方在技术上的后续改进,生产工艺简单,便于 用户维修且成品率较原组合式有较大提高,使受让方于1987年开始给X X轻骑摩托车总厂提供图纸和资料,试制生产,获得成功。受让 方开始成批生产,受让方仅销售稳压器一项,销售额就达100多万 元,纯利润近50万元。
1988年4月16日和1988年7月13日,中国专利局x x代办处, 分别受理技术转让方提出的发明创造“永磁交流发电机电子稳压器” (即稳压器)和单线位电制交直流电子闪光蜂鸣器(即三功能讯响器) 的专利申请,申请号分别为:881052507、881053066。
1990年7月17日,我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转让方的申请,依 法裁定冻结技术受让方银行存款9_元。
在仲裁过程中,技术转让方表示放弃对“三功能讯响器”技术转 让提成费的请求权,技术受让方则称“稳压器”的设计成果不是技术 转让方的,而应当是x x轻骑摩托车总厂的。经查:“稳压器”权属 归技术转让方无疑。
本会认为:技术转让方、技术受让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主体合 格、内容合法。合同中亦存在某些条款不具体、不明确的缺陷。技术 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所实施的“后续改进”行为,符合《国务院关于 技术转让暂行规定》的规定,是一种合法行为。技术受让方在取得较 大经济效益且已付入门费及部分技术转让提成费的情况下,理当依照 合同的规定继续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然而却在“权属”问题上提出 异议,致使依法签订的合同不能全面履行,技术受让方应承担主要责 任。双方对“后续改进”的期限及费用的承担未在合同中明确,造成 双方各持己见,增加了技术受让方的费用开支,技术转让方应承担相 应责任。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争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协议,现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 决如下:
一、技术受让方支付技术转让方获利部分技术转让提成费88608 元,支付违约金33000元;
二、技术转让方支付技术受让方后续改进费用25904 . 34元;
三、上述二项相抵后,技术受让方应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 一次性支付技术转让方技术转让提成费用及违约金共95703 . 66元; 本案受理费450元,技术转让方承担15日元,技术受让方承担 300 元。
如不服本裁决,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0内向x x省经济合同仲 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首席仲裁员:尹X 仲裁员:董X 仲裁员:张X 1991 年 2 月 11
(公章)
书记员:徐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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