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法律)文书概述 (二)写作要求
一、仲裁(法律)文书概述 (二)写作要求
我国制定了统一的仲裁法,在法律文书的制作上具有一定的共 性。一般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必须k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制作仲 裁文书之前,仲裁机关不仅应要求当事人讲清事实真相,提供必要的 证据,而且还应进行各种方式的调查研究和技术鉴定。以法律为准绳 要求仲裁必须以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为处理案件的标准,所引用的 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必须准确。
其次,必须遵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仲裁机 关审理案件、制作仲裁文书时,对一切当事人(自然人、法人)在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一律平等对待。任何人都不应当享有特权,更不 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一方都不应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只 履行义务而不享受权利。对此,仲裁文书都要忠实体现。
再次,必须遵守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 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进行调解、仲裁和 制作调解书、仲裁决定书。这样做,有利于当事人和群众理解仲裁文 书的内容。
最后,必须符合仲裁文书特有的格式和要求。我国经济合同仲裁 条例中明确地规定了仲裁申请书、调解书和仲裁决定书的格式,它们 应当成为制作仲裁文书的标准。另外,语言精炼、规范,结构严谨, 条理清晰等也应成为各类仲裁文书的特征和要求。
由于各仲裁机关的组成,工作性质和任务各不相同,它们各自都 有自己办案的文书样式,各类仲裁文书之间有着较大差别,下面予以 分类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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