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动争议仲裁文书
三、劳动争议仲裁文书
所谓劳动争议仲裁文书,是指仲裁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仲裁 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的总和。劳动争议仲裁文书是仲裁人员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忠实 记录,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意志,具有强制力或约束力,所以,制 作好劳动争议仲裁文书,对于解决劳动争议,教育群众遵纪守法,具 有重要意义。
我国目前虽然对各类仲裁文书的格式尚无统一要求,但有关法 律、法规对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和文书使用作了规定。例如1987年 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仲裁委员会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 字,仲裁委员会成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后,应 当制作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 达双方当事人”。实践中,不少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法律规定和 案件处理的需要,结合本地区特点,统一印制了本地区使用的文书格式, 并提出了写作要求。这些文书格式繁简不一,但基本内容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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