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涉外仲裁文书 (二)涉外仲裁调解书
四、涉外仲裁文书 (二)涉外仲裁调解书
1.涉外仲裁调解书是指涉外仲裁机构通过调解方式处理涉外经 济贸易和海事纠纷,在双方达成协议后制作的记载调解结果的具有法 律效力的文书。
2.涉外仲裁调解书的写作
涉外仲裁调解书的格式、内容和写法与国内仲裁调解书大体相 同,但也有自己的特殊性。其内容与写法如下:
(1)首部。应依次写明下列事项:1)标题及编号。标题写明:
①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贸仲裁 委员会”;②文书名称,即调解书。编号在标题右下方注明,如 “ (88)贸促贸仲字第x号”。2)当事人的名称与地址。分别写明申诉 人、被诉人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代理人的,还要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和 职务。
(2)正文。主要写明:1)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和争议事项, 以及一方当事人的仲裁或调解请求;2)仲裁员或调解员的选定及其 工作情况和结果;3)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的内容;4)仲裁费用的分 担。这部分是涉外仲裁调解书的重点,具体可参照国内仲裁调解书的
格式与写法。
(3)尾部。包括:1)调解书份数及分持情况;2)仲裁员或调解 员署名,仲裁机构盖章;3)制作调解书的日期、地点。
涉外仲裁调解书实例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调解书
(88)贸促贸仲字第 号
申诉人:香港XX电镀有限公司(卖方)
地址:香港九龙官塘X X街X X号X X楼 被诉人:广东省XX工业进出口公司(买方)
地址:广州市X X路X号
申诉人香港X X电镀有限公司与被诉人广东省X X工业进出口公 司于1984年10月6日签订了 GL84—138和GL84—139合同。由申诉 人卖给被诉人抽风机塑料配件,其金额分别为167 , 000美元和59, 600美元。申诉人交付了货物,被诉人支付了部分货款,双方对货物 的质量和尚未支付的货款余额发生争议。申诉人遂于1987年8月12 日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 请,要求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所欠货款余额63,887. 32美元,并赔 偿申诉方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本案,组 成以邵X X为首席仲裁员、冯X X和庄X X为仲裁员的仲裁庭,根据 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尽快结案请求,于1988年9月20日在北京开庭审 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仲裁庭委托的仲裁委员会秘书 处主持调解,经调解后,申诉人和被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买方将货款余额63,887. 32美元扣除伍千套配件款28, 400 . 00美元后所剩35, 487. 32美元,支付给卖方。
二、卖方补偿买方人民币70 , 000元。
前述一、二项付款应在1988年10月21日以前办理完毕。.
三、买方将现有的抽风机塑料配件及附属零件交给卖方。卖方于 1988年10月15日到买方用户工厂提取上述货物,买方用户应在此之 前做好移交货物的准备工作。
四、本案仲裁费双方各半分担。
根据上述协议,仲裁庭特制作本调解书。
本案仲裁调解费用为人民币3,900元,由申诉人承担人民币1, 950元,折合525美元,被诉人承担人民币1, 950元。申诉人已缴付 仲裁预付金350美元,冲抵后尚欠175美元,申诉人尚应缴付的175 美元和被诉人应缴付的1, 950元人民币,应在作出本调解书后一个 月内直接汇付给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本调解书于1988年9月26日在北京作成,一式四份。申诉人一 份,被诉人两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存留一份。
首席仲裁员:邵x x (签字) 仲裁员:冯x x (签字) 庄x x (签字) 1988年10月7日于北京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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