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证书概述
二、公证书概述
(一)概念
公证书是指公证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经过审查核实,认为符合公证条件,按照法定程度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 明文书。公证书是公证机关活动的结果,公证的效力和作用集中体现 在公证书中。
(二)出具公证书的条件
为了统一公证的标准,保证公证质量,使公证书发挥其应有的作 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了出具公证书的条件。
公证法律行为的,应符合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 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起初当事人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均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公证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的,应符合下列条件:①该事实或 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②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③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公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公证文书的文本相符, 被证明的文本内容应与原本完全一致。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 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②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 内容;③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三)内容与写作要求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 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公证书编号;②当事 人的基本情况;③公证证词;④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 处印章和钢印;⑤出证日期。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在公证证词 中注明,并注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斯限、强制执行标的名称、种类、 数量等。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也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公证书不得 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第三十九条规定: “制作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根据需要或当 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公证书作成后,公证处应将公证书正本和若干份副本发给当事 人。公证昝留存公证书原本(签发稿)和一份正本附卷。公证书由当 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
(四)公证书的分类
公证书可分为:国内经济公证书、涉外经济公证书、国内民事公 证书、涉外民事公证书四大类;也有的将公证书分为涉外公证书、祖 国大陆公证书、涉港澳台公证书,这是根据公证书的性质、使用地、 用途等划分,除某国或地区有特殊要求外,使用于国内外的公证书格 式基本相同,只是涉外公证书一般须附译文,涉港澳的,公证书一般也 应附译文。公证书格式1981年司法部制定了 24式,并附有译文和代 书文书格式七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公证业务范围的不断扩 大,原格式已难以满足公证工作的实际需要,为此,司法部公证司在 征求部分公证处和公证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反复研究,几易其 稿,于1992年10月发布了共计59式的公证书格式,并于1993年3月1 日起开始试行。这十四类59式中,各式视情况和实际需要,又有细分的, 最多分有11种。
(五)公证书的效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 要件效力,涉外公证书是指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根据国际惯例, 此类公证书经过领事认证,在域外也具有法律效力。目前,许多国家 已经免除了对我国公证书的认证,在这种情况下,公证书可以直接发 往这些国家使用,并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现行规定,公证书需要办理 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统一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认证 代办费、邮费等有关费用。
鉴于有些公证书制作简单,有了写作和格式两部分,即可完全明 了,再附实例,多此一举,实无必要,且限于篇幅因此从略。
- 上一篇:一、公证(法律)文书概述
- 下一篇:三、合同、协议公证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