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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法律)文书概述

一、公证(法律)文书概述

  (一)公证的涵义及其业务范围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 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国家设立公证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 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 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
  《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我国的公证 处是按地域设置,以县、市为基本单位,通常一个基本单位只设立一 个公证处。公证处分为直辖市公证处、市公证处、县公证处、市辖区 公证处四类,设在同级政府所在地。公证处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各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盼法 律效力。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公证机关的业务包括:
  1.公证法律行为。这是公证机关最主要的业务,各种法律行为都 可以办理公证。常见的有:(1)公证各种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劳动合同、经济协议等。(2)公证各种民事合同和协议。 如房屋买卖合同、合伙协议、赡养协议、宅基地使用协议、赔偿协 议、拆迁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分家单)、借款协议、还款协议、婚 前财产约定协议等。(3)公证收养和认领亲子。其中涉外收养必须经 公证机关公证后方能产生法律效力。(4)办理继承公证。(5)公证单 方法律行为。如公证遗嘱、委托、声明、赠与、单方出具的但保书和 保证书公证等。公证招标投标、拍卖、抽签、开奖,以及各种有奖活 动。
  2.公证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包括:(1)公证法律事件。如公证 出生、死亡、海难、空难、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2) 公证其他在法律上有一定影响的事实。如公证亲属关系、婚姻状况、 职称、学历、经历、身份、健康状况、未受刑事处分、民族、国籍、 法人的资信情况等。
  3.公证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这是指书面法律行为(如合同、遗 嘱)以外的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公证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 书,公司章程,商业活动记录,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签、日期属 实,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复印本、节本、译本等与原本相符, 证明译文与原文相符等。
  4.赋予无疑义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这是公证机关根 据《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的规定办理的一项重要公证业务。
  5.保全证据。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发生前的保全证据由 公证机关负责,诉讼发生后的保全证据由人民法院负责。如《城市房 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有产权纠纷房屋,……拆迁前房屋拆 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 办理证据保全”。
  6.办理提存。提存公证是我国公证机关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商品 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司法部的规定,从1987年恢复办理的一项公 证业务,已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7.其他法律事务。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司法部的规定,公 证机关还办理以下法律事务:(1)保管遗嘱和其他文件。(2)代当事 人起草与公证有关的法律文件。如为当事人代拟合同、协议、遗嘱等 文书,代为填写公证申请表。(3)解答与公证有关的法律咨询’ 出 法律意见或司法建议。(4)担任公证顾问,提供常年公证服务,开展 公证前后的服务。如应聘参与经济谈判’对公证以后发生的纠纷依法 进行调解等。
  (二)公证(法律)文书的涵义及其分类与特点
  公证(法律)文书是国家公证机关依照公证程序在办理公证活动 中所制作的各种文书的总称。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 证员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文书。”公证文书, 主要指公证书,同时也包括在公证活动中所制作的辅助性文书和代书 文书。公证文书的主要特点:一是真实;二是合法;三是有一定格 式;四是用语准确、精练。
  (三)公证书的涵义及其效力
  公证书是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即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 事人的申请,确认其法律行为或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 性、合法性所出具的证明文书。根据法律规定,公证书具有证据效 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强制执行效力。经过领事认证或按照国 际惯例免于认证的公证书,在域外也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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